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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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后反悔法律后果(3篇)

支付定金后反悔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定金后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针对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旨在保障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2)预付款性质:定金也具有预付款性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三、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法律后果1.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定金。

(1)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2)违约方自愿履行合同义务的,定金应当返还;(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定金问题。

2. 定金返还(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返还;(2)合同解除,定金应当返还;(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应当返还。

3. 违约责任(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2)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00万元,甲支付定金10万元。

后甲反悔,要求乙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

2.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5万元。

甲支付定金1万元。

租赁期间,甲因故要求解除合同,乙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定金问题,如将定金抵作租金。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定金合同的种类及性质

定金合同的种类及性质

定金合同的种类及性质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合同,一方支付定金给另一方,以表示其对合同的诚意和决心。

定金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性质与标的物相关。

下面将详细介绍定金合同的种类及其性质。

一、定金合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定金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购房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合同是指买房人在购买房产时,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表示购买意愿和决心。

购房定金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房人支付定金后,一方面表明其已经接受了卖方的要约,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保证购买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作用。

2.酒店预订定金合同酒店预订定金合同是指旅客在预订酒店服务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确保酒店保留客房和提供服务。

酒店预订定金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旅客支付定金后,即与酒店达成了合同关系,若旅客取消预订,定金可能被酒店扣除作为违约金。

3.租赁定金合同租赁定金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房产时,租赁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以表示租赁意愿和决心。

租赁定金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租赁人支付定金后,一方面表明其已接受出租人的租赁要约,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保证租赁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作用。

4.购车定金合同购车定金合同是指购车人在购买汽车时,向销售商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表示购车意愿和决心。

购车定金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购车人支付定金后,一方面表明其已经接受了销售商的要约,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保证购车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作用。

5.其他定金合同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定金合同,根据实际需要,定金合同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旅游、装修、定制等。

这些合同的具体形式和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特征均属于定金合同的范畴。

二、定金合同的性质定金合同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其对应的标的物和其他合同条款。

一般而言,定金合同具有以下几种性质:1.预付款性质定金合同通常涉及双方之间的预付款。

支付定金意味着支付方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或费用,以作为购买或租赁交易的预付款项。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的合同。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定金合同中,支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支付方交付定金后,即承担了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将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2. 定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若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定金应当在实际交付时生效。

定金的交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银行转账等。

当事人应当确保定金的实际交付,并保留相关凭证。

3. 定金的退还(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定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因定金支付方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②因定金接受方违约,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4. 定金的效力(1)定金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四、定金收取的注意事项1.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定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定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定⾦的性质是怎样的
定⾦的性质是怎样的
定⾦是在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称保证⾦。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1、定⾦的性质可以由当事⼈约定。

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

例如,对⽴约定⾦,当事⼈可以约定在正式订⽴主合同后,定⾦不予以返还,⽽是转⽽⽤作违约定⾦;对于成约定⾦、证约定⾦,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

如违约定⾦、解约定⾦和成约定⾦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的性质。

3、当事⼈未对定⾦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

⼀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仅具有定⾦的⼀般性质。

根据《担保法》规定的⽴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的⼀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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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定金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交纳定金的事情,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购买二手房,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提到“定金”或者“订金”。

但是,相信大多数人其实并不太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定金是什么意思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一、定金是什么意思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本质上是一个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比如借贷合同)。

定金不同于房屋抵押等物权担保和保证人的人保,它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对于双方的交易具有很强的保证作用。

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

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3、“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

即: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以上就是关于定金和订金区别的介绍了,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7篇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7篇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金融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区分,为保障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为了明确金融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确保双方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协议。

二、定金与订金的定义及性质1.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由一方按照约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合同未能履行,则定金可能作为违约金被扣除。

2. 订金:订金一般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的一部分款项,用于表示签约方的诚意和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性质,其返还与否需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订金则更多表现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2. 退款规则: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如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无责任时),但订金是否退还需视具体合同约定。

3. 金额比例:定金的比例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而订金的金额则相对灵活。

4. 违约责任:如涉及违约,定金可能作为违约金被处理,而订金的处理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

四、合同条款中的定金与订金规定1. 双方在本金融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担保本合同的履行。

2. 若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在合同正常履行后予以返还。

若甲方违约,定金将按照约定作为违约金处理。

3. 本合同中涉及的订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表示甲方签约的诚意和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订金的返还方式及条件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4.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产生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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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质(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定金合同和给付行为设定的。

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既可以体现为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虽然采取口头形式,但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影响定金的成立。

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的分类及其性质、适用条件。

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否则的话,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就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什么是缔约目的无法达到呢?在这里我举两个案例,例l:甲与乙签定了一个童装买卖合同,甲在2003年5月10日前把1000件童装交付给乙,乙支付定金一万元给甲,但甲直到6月10日才交货。

例2:丙与丁签定了一个饮料买卖合同,约定丙从2003年1月起,每月卖给丁饮料100箱。

丁支付给丙定金一千元,丙如约履行了十个月,11月与12月没有如约履行。

在例1中乙购买童装的目的为了在六一儿童节销售的,而甲却到了6月10日才交货,使得乙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我认为甲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

而例2中丁的合同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所以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丙不履行部分占了合同约定的六分之一,丙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分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订立合同的定金条款时,往往不会注明是哪一种定金,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准确判断定金的性质。

如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正式签定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制定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支付壹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认购定金(有的称订金),并且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将不退还定金或订金。

从买受人支付的定金的作用来看,该定金应属立约定金。

但如果双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来买受人交付的定金就应转化为违约定金。

[1](三)定金的数额和罚则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司法解释》规定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四)定金以及相关问题研究。

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仅是一字之差,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两者混淆,其实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形成约束。

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返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2]《司法解释》第11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同样道理,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2、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既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否合法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可能导致定金责任。

但是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了,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我认为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判断定金的性质,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定金的性质与责任问题在浩瀚的民法理论中只是沧海一粟,然而分清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以及相关问题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却是大有益处。

【注释】[1]高原著:《商品房中的定金问题》[2]东坡居士著:《小议定金与订金的区别》[3]王利明著:《关于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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