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相关法条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收据的法律效力

定金收据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定金担保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百度百科买房收据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同时也能够证明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相应的付款义务。
但其也仅能作为付款证据使用,在我国的法律上,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登记,有无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买房子时,要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应该到房产登记处登记,并领取房产证。
所以如果只是拿到了收据并不能证明你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证明你与房主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房主依然可以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其他人作了房屋登记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用到收据作证明的时候都是在法庭的质证环节,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达到一定的证明目的。
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收据一定要妥善保管,它与付款转账记录可以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条,从而保障我们的合同权利不被侵害。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定金担保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特征如下:(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4)由于定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对当事人的约定自由也应有所限制。
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适用定金责任应当注意:一、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代替损害赔偿。
因此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酸还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相并存。
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或赔偿损失。
2. 证明性质:定金的存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证明合同成立具有一定的作用。
3. 结算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结算手段,减少结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数额1.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律有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中的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五、定金的交付与收受1. 交付:定金应当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交付。
2. 收受: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出具收据,证明定金已经收受。
六、定金的效力1.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定金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和他⼈签订买卖合同,就可能会涉及到定⾦,定⾦是为了防⽌另⼀⽅违约,那么如果在签订了定⾦合同之后,另⼀⽅发⽣违约的情况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约定⾦⽴约定⾦,⽴约定⾦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前交付,⽬的在于保证正式订⽴合同的定⾦。
合同的订⽴需要⼀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有时候这个过程⽐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些标的额⽐较⼤的民事交易中。
当事⼈为订⽴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致,但因为存在⼀些未定情形,合同⼀直未能订⽴,当事⼈⼜不愿意许诺成⽴合同,于是采⽤⽴约定⾦来实现当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成约定⾦,谓为合同成⽴要件的定⾦,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罚则”,故实际⾮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主合同成⽴或者⽣效要件的,给付定⾦的⼀⽅未付定⾦,但主合同已经履⾏或履⾏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或⽣效。
解约定⾦解约定⾦,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
解约定⾦是以⼀⽅解除合同为适⽤条件。
设⽴解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只能解释为违约定⾦(⼀⽅当事⼈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或放弃定⾦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的原则)。
1解约定⾦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等条件下以单⽅⾯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的,当事⼈以承担定⾦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
3当事⼈如果申请⼈民法院强制实际履⾏合同的,⼈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定⾦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损失⼤于定⾦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处罚的当事⼈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的合同。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定金合同中,支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支付方交付定金后,即承担了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将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2. 定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若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定金应当在实际交付时生效。
定金的交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银行转账等。
当事人应当确保定金的实际交付,并保留相关凭证。
3. 定金的退还(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定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因定金支付方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②因定金接受方违约,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4. 定金的效力(1)定金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四、定金收取的注意事项1.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小案例_定金_订金(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张某因家中装修需要,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某装修公司。
双方就装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了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为30万元,张某需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发现装修公司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地板铺设不平整、墙面涂料剥落等。
张某多次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但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但装修公司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为由拒绝退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张某是否享有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的权利。
三、法律分析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而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方式。
(2)定金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3)定金具有不可返还性,除非合同解除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而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方式。
订金具有以下特点:(1)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2)订金具有可返还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后返还订金。
(3)订金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的权利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实际上属于订金。
因为张某与装修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装修公司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装修公司整改,但装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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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