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金制度

合集下载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经济交易关系,提高定金管理效率,减少风险,制定本定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定金的性质与作用1. 定金是客户为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和诚意,支付给公司的一定金额。

2. 定金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预付款,在交易完成后将会核算在最终付款中。

3. 定金的作用是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确保客户按照约定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定金的收取与退还1. 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订单后,按照协商好的付款方式收取定金。

2. 客户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支付的定金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约定付清余款,公司有权保留定金或者按约定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4. 如果因公司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公司应当全额退还客户定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定金管理的要求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定金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与更新。

2. 定金应当专门由公司财务、销售、客服等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3. 定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专业水平与沟通能力,确保与客户的良好沟通。

4. 公司定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违约处罚1. 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约定完成交易,公司有权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

2. 若客户在交易完成后退货或者未能按约定付款,公司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3. 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交易,导致客户损失,公司应当全额退还客户定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结束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公司将继续完善定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确保客户权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酒店宴会定金管理制度

酒店宴会定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酒店宴会业务,保障酒店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内举办的各类宴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礼、寿宴、商务宴请等。

三、定金收取标准1. 宴会预订时,客户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预订保证金。

2. 定金比例根据宴会规模、菜品档次、场地使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宴会规模较小(不超过30人)的,定金比例为总额的20%。

(2)宴会规模中等(30-50人)的,定金比例为总额的30%。

(3)宴会规模较大(50人以上)的,定金比例为总额的40%。

3. 特殊情况,如场地紧张、宴会档次较高或客户要求特殊服务等,经酒店相关部门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定金比例。

四、定金支付方式1. 客户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定金。

2. 酒店在收到定金后,应及时向客户出具定金收据。

五、定金退还1. 客户在宴会前7天提出取消预订的,酒店扣除定金后退还其余款项。

2. 客户在宴会前3-6天提出取消预订的,酒店扣除定金及10%违约金后退回剩余款项。

3. 客户在宴会前2天或当天提出取消预订的,酒店扣除定金及20%违约金后退回剩余款项。

4.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宴会无法举办,双方协商解决,定金全额退还。

六、定金管理1. 酒店财务部门负责定金的管理和核算。

2. 酒店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定金管理工作,确保定金的安全。

3. 酒店对定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违约责任1. 客户未按约定支付定金,视为违约,酒店有权取消预订。

2. 客户在宴会前取消预订,未按本制度规定支付违约金,酒店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 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客户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追究酒店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酒店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酒店旨在确保宴会预订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酒店与客户双方的权益,为宾客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利益,公司特制定本定金管理制度。

二、定金支付方式1. 客户在与公司合作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合作保证金。

定金支付方式可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客户支付定金后,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合同作为证明。

三、定金金额1. 定金金额根据合作项目的不同而异,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客户需求确定。

2. 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定金或支付不足,公司有权拒绝合作或终止合作。

四、定金退还规定1. 客户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定金。

2. 客户在合作过程中提前终止合作,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剩余定金退还给客户。

3. 客户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五、定金管理1. 公司专门设立定金管理账户,将客户支付的定金存入该账户,并进行专门管理。

2. 公司将在财务报表中做出定金账户明细,确保定金安全。

3. 定金管理由公司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确保定金不被挪用或滥用。

六、处罚规定1. 客户未按时支付定金或支付不足的,公司有权拒绝合作或终止合作,并可根据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2. 客户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公司有权扣除定金或追求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或调整,修订后的内容同样适用。

3. 客户在支付定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制度,对相关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咨询。

以上为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如有需要,可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详细了解。

感谢您的合作!。

定金采购制度范文模板

定金采购制度范文模板

定金采购制度范文模板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特制定定金采购制度。

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采购过程中的定金支付、使用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项目,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服务等。

三、定金支付1.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定金。

定金金额根据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公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风险程度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评估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 供应商支付定金后,公司应为供应商出具收到定金的收据或证书。

3. 定金支付方式可以为银行转账、汇票、支票等,具体方式由采购双方协商确定。

四、定金使用1. 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如需支付供应商的预付款、进度款等,可从供应商已支付的定金中扣除。

2. 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可从供应商已支付的定金中扣除。

3. 剩余定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公司。

五、定金管理1. 采购部门负责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定金的安全、合规。

2. 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定金管理制度,确保定金账户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 采购部门应定期对定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定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六、违约责任1.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2.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公司有权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

3.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供应商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4.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剩余定金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本制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预定金管理制度

预定金管理制度

预定金管理制度一、预定金管理制度的意义1. 降低交易风险。

预定金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可以在交易过程中起到担保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

买家支付一定金额的预定金后,如果因为买家原因而取消交易,卖家可以保留一部分预定金作为赔偿,避免因为购买方改变主意而导致的损失。

2. 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通过预定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对于卖家来说,预定金可以确保买家的诚意,避免恶意挑逗价格;对于买家来说,支付预定金可以确保自己的购买意向,避免因为卖家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3. 规范市场秩序。

预定金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通过预定金支付,可以加强双方之间的协商和信任,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促进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

4. 提升行业信誉。

建立健全的预定金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建立良好的预定金管理制度,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和选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二、预定金管理制度的内容1. 预定金支付方式。

预定金可以采取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方式通常以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为主。

支付预定金时,双方需注意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避免支付风险。

2. 预定金金额和比例。

预定金金额和比例的设定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通常情况下,预定金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10%或20%。

双方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预定金金额和比例,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3. 预定金退还规定。

根据预定金管理制度,预定金的退还应符合一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全额退还预定金,如合同违约、产品质量问题等。

在其他情况下,预定金退还可能会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4. 预定金管理流程。

预定金管理流程包括支付预定金、确认订单、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服务、结算支付等环节。

公司收到的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收到的定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收受定金行为,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收受定金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公司收受定金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定金的概念与范围第四条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买方预先支付给卖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五条本制度中涉及的定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销售合同中的预付款;2. 采购合同中的预付款;3. 服务合同中的预付款;4. 其他经公司认可需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三章定金收受流程第六条定金收受前,业务部门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定金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收受定金时,应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定金收据,并确保收据内容完整、准确。

第八条定金收据应包含以下内容:1.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 收款人姓名、部门;3. 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 定金金额、支付方式;5. 收款日期;6. 退还条件及流程;7.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收受定金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定金收据及客户信息录入公司财务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条定金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保管,一份由公司存档。

第四章定金管理第十一条定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定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后使用。

第十三条定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四条客户要求退还定金时,业务部门应核实原因,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退还定金时,应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退款凭证,并确保凭证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退款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1.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 退款人姓名、部门;3. 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 退款金额、支付方式;5. 退款日期;6.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退款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保管,一份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你知道吗,最近最高法院对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定金的罚则有了一些新规定,这可是大事!我可得给你唠一唠。

这一说法,真心让很多人都松了口气,也让不少人皱了眉头。

定金嘛,就是买东西、做生意的时候,先交个小钱,这个钱呢,既是你对合同的一个承诺,也是一种保障。

换句话说,你要是爽约了,定金也得赔。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像“先交点钱,保障我不跑了”那种感觉?但是,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这笔定金咋就跟“赔偿”扯上关系了呢?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情况吧。

有些人在签合同前,觉得定金这东西特别简单,付了就行。

但你要是真出事了,闹个违约,那可不止是钱的问题了,搞不好还得赔更多的钱!你别不信,这次最高院的新规就直接点明了,定金不仅仅是“先交点钱”,它背后有一整套的法律规定。

如果你交的定金多了,结果可能不太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你“用大炮打小鸟”,压得对方喘不过气来。

不过,你可别想了,这也不是说定金罚则就一直让你赔得腰包瘪。

最高院其实是站在公平的角度,想让定金这一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了,那你可不只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能让对方赔偿!我敢打赌你心里肯定有个小九九:如果对方不交定金,也算违约啊?嗯,确实,大家都有责任嘛,钱的问题,哪能一方说了算?但反过来说,如果你付了定金,却是自己爽约了,嘿,那就别怪法院给你开了个“罚单”。

一般来说,定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所以这意味着啥?就是说如果你在合同里写了“定金三十万”,结果合同总价才五十万,那你可得知道,最高只能赔偿十万,超过了,那对方可不一定能拿到更多的赔偿。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公平又划算?不过,问题也不小。

我得再说一句,定金罚则的这条新规,真是让不少人都心头一紧,毕竟一旦签了合同,随便一个不小心的疏忽,可能就得“捅了大娄子”。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对定金这种事特别谨慎。

不是怕,主要是怕自己“差点忘了”或者“糊里糊涂”地闯了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定金制度姓名: 王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32班学号: 2263204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2007 年5 月25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引言 (1)一、定金的性质和分类 (1)(一)定金性质探讨 (2)(二)定金分类探讨 (2)1.订约定金 (3)2.成约定金 (3)3.证约定金 (3)4.违约定金 (3)5.解约定金 (3)二、定金的效力 (3)1.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4)2.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效力 (4)3.定金的特别效力 (5)三、定金责任适用条件 (5)(一)定金责任适用一般要件 (5)1.不履行合同 (5)2.过错 (5)3.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6)(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6)1.主合同无效、因解除而终止或当事人双方原因被撤销的情形 (6)2.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 (6)3.定金数额超出法定数额的部分 (6)4.当事人对定金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 (6)5.法定及其他免责的情形 (6)四、预付款、违约金、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6)1.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6)2.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6)3.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7)结语 (7)致谢 (7)参考文献 (8)论定金制度法学专业学生王莉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实践中定金的认定与适用问题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理论上关于定金的重要问题争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定金立法简单、笼统、分散。

由于对定金的概念、分类、性质、效力等方面的缺乏系统的认识,造成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谓的损失。

因此,对定金制度进行全面的认识和整理确有必要。

本文力图在参考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方对定金问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自己对定金制度的理解,从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效力、定金责任的适用条件、定金与其他种类金的区别等对定金加以较全面的论述,以求对定金制度的准确把握和适用提出些许借鉴。

关键词:定金;性质与分类;效力;适用要件On Deposi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Li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 In practice it is hard to know well of maintaining and applying to the questions on deposits most of the time. Why is it can take place? In my own opinion, there are two reasons. One reason is that in theory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views on deposits, and all of them seem right; the other is the law on deposits is easy, general and scattered at the present. Some times, the result of one party to a lawsuit’s loss is that people are short of the knowledge of something about deposits such as the concept, the kind, the quality, the effect and so on. So, we can say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whole knowledge of deposits. In this article, I will try to according to think about every field especially in the experts in law and then combine with my own understanding of deposits to discuss deposits, in order to master and make use of the system of deposits from the quality of deposits, the kind of deposits, the effect of deposits, so that people who need make deposits can tell the differences of deposits between other kinds of money.Key words: deposits; quality and kinds; effect; condition of apply定金作为古老的合同担保制度的一种,时至今日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定金在担保制度中,非常特殊,既不同于物的担保也不同于人的担保:定金除具备担保功能外,也是重要的责任形式,事实上还发挥着预付款的功能,这决非其他担保形式可比。

与各国定金制度相比,我国定金制度立法极为简单,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较多,亟待解决。

一、定金的性质和分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

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代替物,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

它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有不同的机理,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是以定金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定金的价值又是靠合同的形式实现的,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则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

主合同可以是实践性的或者是诺成性的,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性的,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以确保定金合同签定后所体现的证约作用、违约惩罚作用,以促使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实履行。

(一)定金性质探讨关于定金的性质的探讨,是学者对定金制度的定性分析,其意义在于界定定金制度本身的属性,确定其在法律架构中的地位,规范其法律功能,保证实践中定金适用的统一性。

在我国,对定金性质的认识观点不一,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

该观点仅以定金的某一作用来确定定金的性质,在我国民法学界可为通说,早期有关定金性质的讨论也仅限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为违约定金亦或解约定金的争论。

[1]97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有预先给付性、惩罚性和非补偿性。

[2]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可分为象征性、任意性、担保的双向性、预付款性、违约性。

[3]201-203第四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有三:一为定金的担保性质,二为定金的责任形式性,三为定金的预忖款性。

[4]505-509在我国现行法上,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没有成约定金的效力。

法律无明文规定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放弃定金或者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所以我国现行法上无解约定金。

定金的交付时间应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而非合同订立前,不同于立约定金。

总之,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但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并未禁止当事人特别约定其他性质的定金,例如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或立约定金。

笔者认为,首先定金具有担保性,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交易中,买方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标的物的价款或者收回;若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定金具有表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性。

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之后,通常要预先支付部分定金,以示合同成立。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给彼此物质上的承诺,一旦有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定金就体现了笔者认为它所具有的第三个性质。

再次,定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实际上就是定金罚则。

它在表明合同成立的同时也暗示着,付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定金具有预先给付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因此我国法律上的定金也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定金担保功能存在的前提,即是定金预先给付性,如果无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定金的担保功能即成无本之木。

定金预先给付使定金具有预付款性质,这种先行给付,具有预付款和协作的性质。

[5](二)定金分类的探讨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