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区别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区别范本合同与非范本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被用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根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范本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已经模板化并被广泛使用的合同文本。
这种合同通常由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草拟,并经过长期使用和验证。
范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标准化和通用性。
范本合同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使用,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由于它是经过多次使用并得到专业认可的,范本合同通常被视为一种权威文件。
与范本合同相反,非范本合同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协商的结果而制定的合同。
这种合同特点在于其个性化和灵活性。
由于非范本合同没有既定的模板或标准格式,它的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意愿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变更。
非范本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彼此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它更为灵活和个性化。
然而,由于缺乏标准化和专业性,非范本合同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争议。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之间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形式上,也存在于其法律效力和操作性方面。
范本合同作为一种已经被验证和承认的权威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易于执行。
因为它们是在多次使用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范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通常经过深思熟虑和细致推敲。
与之相比,非范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可能较为复杂。
由于其个性化和灵活性,非范本合同可能会受到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然而,正因为非范本合同的个性化和灵活性,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更适用于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定协议的要求,在非范本合同中增加、删除或修改条款,以更好地适应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种个性化和灵活性使得非范本合同在商业交易和特殊合作中被广泛使用。
综上所述,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在形式、内容、法律效力和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范本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通用性,易于执行,但缺乏个性化;而非范本合同则相反,个性化和灵活性更强,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注意什么

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注意什么格式条款通常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是用在可以重复使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行业习惯、交易习惯在签订合同时就提前起草好该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也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保险合同等合同中大量存在。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认定(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
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是格式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的⼀⽅,需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效的。
如果格式条款有歧义的,需要解释,那么,解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就格式条款发⽣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解释。
具体来说:第⼀,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的理解进⾏解释,⽽更应以⼀般⼈的理解进⾏解释。
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的真实意志。
第⼆,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常的、⼀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解释。
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的平均理解能⼒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不能主张该条⽂具有特殊含义。
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的对象本⾝是具有专门知识的⼈(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下是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一组条款,通常用于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场景。
这些条款往往是一方事先拟定的,未与对方进行个别谈判。
二、特点:
1. 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事先拟定好的,而非在双方基础上共同商定。
2. 未协商: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未就这些条款进行个别协商,即双方并未就条款内容进行讨价还价。
3. 为重复使用: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在多次交易中重复使用,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4. 一方主导: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在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如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5. 限制对方权利:格式条款往往有利于提供方,可能会限制对方的权利,如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等。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同时,对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
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家平时在观看新闻的时候可能会听到格式条款引发的⼀系列纠纷,那么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不是在双⽅当事⼈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不是为⼀次性的使⽤⽽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
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的,许多公⽤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节省、时间节约,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度发展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拟定出来,⽽不在“重使⽤”,重复使⽤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的,只是其经济职能,⽽不是其法律特征。
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的特点,则相对⼈在确定某⼀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过于苛刻。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解析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解析更多旅游相关的研究报告从天津相关部门获悉,在游客和旅行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有时会出现合同中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天津市旅游局质检所为游客做出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般都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推行的示范版本,其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而旅行社往往会根据旅游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这类在格式条款之外的约定即为非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旅游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一般常见内容包括:对单人游客住宿是拼房还是补交单房差的约定、对旅游过程中购物次数或自费项目的补充说明、对游客个人原因退团需承担费用的约定等.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提醒,非格式条款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见得完全对等,即不是绝对的“公平”,这是因为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结果公平.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导致最终结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单纯的结果公平很可能会干扰、扭曲基于市场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双方的对待给付关系,从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单纯追求结果公平虽注重了对结果公平的保证,但却忽视了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固有属性,故只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活动本身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游客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出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非格式条款相对于格式条款是更加醒目的,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非格式条款的内容双方可以协商,但在合同签订以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由于非格式条款本身具备对抗格式条款的属性,因此,即使非格式条款不是绝对的“公平”,在合同签订之后也不可违反.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透露,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而,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除了注意格式条款的约定,更应该关注非格式条款的约定.。
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
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
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一)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
所谓持续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二)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影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
”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三)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
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
(四)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已经知道合同的内容。
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变的。
二、订立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的是在文书、合同、协议等文件中,用以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相关条款。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格式条款,例如购房合同、租房协议、服务协议、保险条款等。
这些格式条款对于保障消费者和提供者的权益十分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并熟悉这些条款。
常见的格式条款类型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常见的合同条款包括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
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指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
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方式等内容。
保险条款对于保险金的支付和理赔过程非常重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
3. 租赁条款租赁条款是指在租房或租车等场合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租赁条款包括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条款对于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承租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内容。
4. 购买协议购买协议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达成的协议。
购买协议常见于线上购物和线下服务场景,包括商品价格、退换货政策、服务保障等内容。
购买协议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格式条款的重要性格式条款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格式条款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双方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能够根据条款约定进行操作,提高交易效率,保护自身权益。
2. 提供法律保障格式条款是法律文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法律可以依据相关的格式条款做出判断和裁决,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3. 建立信任关系格式条款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建立起互信的基础。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遵守条款的约定,增强合作关系,提高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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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二、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
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
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