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合同法【圣才出品】

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形式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意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包括行为和沉默。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明示形式,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2.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形式具有固定性、再现性,因此比较正式的合同一般要求采取该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2)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后者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以及核准登记形式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行为形式行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来与他人订立合同。
4.沉默(1)沉默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行动,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时,才可认定其表达了一定的意思,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理解小贴士: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甲乙约定,甲向乙发出供货要约后,乙在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接受。
二、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对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哪些条款,往往影响合同的成立或履行。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代表合同的最完备内容,最有利于权利义务实现和纠纷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基本条款有8项,分别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讲义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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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合同的订立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技术合同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运输合同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缔约过失1、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对默示合同的解释:停车场案件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悬赏广告的解释:要约与承诺。
要约: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承诺: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时承诺生效。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合同签定地的解释: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③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讲义(学生打印)

要约的法律效力
• 即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 • 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指向特 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 样的要约 • 另一方面,要约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2、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作出的方式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
其它形式: 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如: 行为推定
—行为推定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推定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而不能普 遍适用。如:买卖双方在以往众多的交易中已 确认了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后即依订单交货
三、合同的形式
• 是当事人达成合 意的表现形式。 • 合同形式是合同 内容的外部表现 和载体
• 口头形式: 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优点: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率 缺点:举证困难,不易查明真相 适用:金额小、内容简单、即时清结的合同 • 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简言之,以文字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 式。 优点:权利义务计载清楚,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 缺点:手续、内容较复杂, 适用:金额大、内容复杂的合同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 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 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 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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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答疑编号502784010101]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与涉他合同依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非涉他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
2.要约的生效(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①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第30条)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疑编号502784020101]『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
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一)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
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招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
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