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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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9年8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

第三条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工作职责分工。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放贷银行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督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高农村地区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的保险保障水平。

(二)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金融办)要组织协调各地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本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机制,共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

(三)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落实好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五)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

(六)乡(镇)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内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

(七)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协助完成贫困户评级授信,做好贷款的申请审核、偿还及日常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八)放贷银行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到期收回贷款本金,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第四章贷款申请、发放程序与流程

第六条评级授信。各放贷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参考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七条用信申请。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放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贫困户身份证明;放贷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贷款受理。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经村、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公示5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放贷银行受理。

第九条贷款调查。放贷银行在接到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条贷款审批。放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放贷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放贷银行应向贫困户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贷款清单和未能贷款贫困户清单报县级扶贫部门。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有条件的放贷银行可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后,要建立贷款台账,做好贷款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

(一)自主经营类贷款。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或不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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