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鞍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60元; 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水价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到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水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40元。
上述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二、机关、团体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70元。
三、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85元调整到3.35元。
四、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由每立方米4.75元调整到5.40元;三星级以下宾馆(含三星级)由每立方米3.75元调整到4.40元;餐饮特级、一级企业由每立方米5.75元调整到6.40元;餐饮二级以下企业(含二级)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五、特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5元调整到15.00元。
六、基建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的用水价格:基本水量内(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暂不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标准(不收污水处理费);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为每立方米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40元的阶梯水价标准,超过基本水量的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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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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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推进统一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的管理,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水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一)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此次调整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将居民二次供水价格并入现行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由供水价格、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四部分构成,其中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其价格不变,仍为0.2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
1.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3.20元/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立方米。
2.对目前还没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50元/立方米。
待采用二次供水后,执行全市统一的民用自来水价格,即4.2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4.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水价格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水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号】深发改[2011]458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水价格的通知
(深发改〔2011〕458号)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利工程原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水价格标准
(一)东江水源工程、北部水源工程及其干支线和联网水库的原水价格统一调整为0.935元/立方米;
(二)不联网水库(本地水源)的原水价格统一调整为0.60元/立方米。
二、相关配套政策
原水价格调整必将引发自来水价格调整,而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全市多家供水企业,且需依法听证,过程较长,无法与原水价格调整完全同步。
因此,我市原水价格调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联动,即:自来水价格已调整的供水企业,其原水价格按新标准执行;自来水价格暂未调整的供水企业,其原水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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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磨盘山供水工程的竣工并投入使用,导致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
鉴于磨盘山为国家一类水源,其水质优良,已经达到国家106项指标,可以保证全市居民用上优质水、健康水和放心水,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报告书》,我市通过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消化和居民承担的方式积极稳妥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以磨盘山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水源的供水价格,仍按照哈政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立方米调至2.4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2.40元-7.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4.30元∕立方米。
三、特种水价(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由现行7.00元-10.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16.40元∕立方米。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山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长物价[2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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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山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山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长物价[2002]71号2002年6月12日)
兴隆山自来水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兴隆山水费涨价的请示》收悉。
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解决你单位经营亏损问题,根据《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制水成本,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单位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如下:
居民用水价格每吨由2.60元调整到3.50元;公用水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到4.60元;特业用水价格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洗浴、嬉水用水每吨16.00元,美容、美发用水每吨14.00元,基建用水每吨9.00元,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用水每吨8.00元。
此价格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临沂城区水价历次调整
临沂城区水价历次调整1997年4月14日市物价局下发《关于下达临沂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居民用水0.65元/吨(含水资源费0.05元),工商业用水0.95元/吨(含水资源费0.05元,水价调节基金0.02元),建筑及餐饮1.10元/吨(含水资源费0.05元,水价调节基金0.02元)。
水价中包含0.15元饮水工程供水水费。
2000年4月16日水价调整:居民用水0.82元/吨,工商企业用水1.19元/ 吨,餐饮用水1.62元/吨。
2003年8月26日市物价局、市发展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临价工字【2003】139号)2004年12月,市物价局临价格发【2004】202号文公布临沂城区供水价格,水价调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14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2.88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2.98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3.79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6.80元。
对需二次加压的用户,转供水企业可在综合水价以外收取0.30元/吨的加压费用。
2007年12月21日,市物价局发临价格发[2007]195号文件,对水价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14元调整为2.65元;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均调整为每立方米3.63元;特种用水为6.90元,新价格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月1日临沂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文件),水价调整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水价3.20元/立方,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40(含)立方米,水价4.15元/立方,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7.00元/立方。
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2.25
•【字号】辽价费字[2000]75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75号2000年12月25日)
锦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0)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用户每月9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1.30元,超过基数部分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50元;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经营服务业(含基建)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70元;特种行业(含纯净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桑拿洗浴等)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
水价格调整后,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费用,降低成本,努力把漏失率降到最低点。
市自来水公司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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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
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
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
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
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
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一、居民生活(含市政、浴池)用水2.30元/立方米1、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户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2、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区级市政管理单位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3、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植的大众浴池用水。
二、旅游饭店、旅店、招待所、独立装表计费的餐饮业、娱乐业、营业性写字楼等用水:4.20元/立方米1、旅游饭店:指星级宾馆、饭店及涉外旅馆和饭店。
2、旅店、招待所:指除旅游饭店外的旅馆和营业性的单位招待所。
3、餐饮业:指除旅游饭店外独立装表计费的饭馆、酒吧。
4、娱乐业: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5、营业性写字楼(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6、临时施工用水。
三、特殊行业用水:10至60元/立方米1、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单位:20元/立方米2、洗车业:20元/立方米3、洗浴业:10至60元/立方米(1)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以下的用户为1 0元/立方米;(2)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至20元的用户为30元/立方米;(3)单洗价格每人次在20元以上的用户每为60元/立方米;四、农业赔水:0.50元/立方米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五、其他用水:3.2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指以上四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
在工业、商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水表计量范围内的居民用水,具备分开装表条件应办理装表事宜,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具备分开装表条件的,要及时与市、区县自来水公司联系,由自来水公司核实居民用水户数,暂按每户每月10立方米水量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六、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2004.08.01北京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及分类价格细则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2004-08-02 价格管理处京发改[2004]1517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方米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0.15元。
三、转供水价格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田村山水厂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6元调整为2.03元(含水资源费,下同),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丰源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每由立方米1.53元调整为2.06元,转供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整为2.27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57元;市水务局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门城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8元。
四、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3.90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4.10元;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4.60元;洗浴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档统一调整为60元;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元调整为40元;农业赔水价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60元。
五、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
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90元;其他用户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六、中水价格中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水价,目的在促进节约用水。
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水价调整后供、用水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分类价格细则北京市自来水供水分类价格细则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三)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
(四)高校学生浴室和食堂用水。
二、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二)部队用水;(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用水。
三、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工业用水;(二)商业用水。
四、执行宾馆、饭店、餐饮业用水价格的范围(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用水;(二)餐饮业用水;(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五)临时施工用水。
五、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二)洗车业用水;(三)洗浴业用水:包括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六、执行农业赔水价格的范围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七、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以上六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八、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九、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北京水价听证会确定各类用水最新价(附阶梯方案)2004年06月04日07:11胡建礼北京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昨天举行。
听证会上,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和北京市排水集团提出了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请以及阶梯水价的初步方案,并列举了调价的理由。
根据调整方案,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综合价格将由现在的每吨2.9元调整到每吨3.7元。
其中,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分别增加0.5元和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