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关于中小型企业纳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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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释-- 上海税务局1、单位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新政策对我们有影响吗?答:是有影响的,并且是利好消息。

假设你单位今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去年一样,按照新规定,你单位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你单位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假设单位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答:这位网友把需要缴纳的税款算多了。

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

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

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一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3、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答:不能。

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这位网友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9.2

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9.2

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日期:2019-01-301. 享受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新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3. 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否还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答:不区分。

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适用新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答:不适用。

5. 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建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100×25%×20%=5万元2.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250-100)×50%×20%=15万元3.预缴应纳所得税额:5+15=20万元7.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贸易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50×25%×20%=2.5万元2.预缴应纳所得税额:2.5万元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选择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答:不可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中小企业纳税标准

中小企业纳税标准

中小企业纳税标准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纳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因此,了解中小企业的纳税标准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中小企业的纳税标准是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按照营业额或利润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次,中小企业的纳税标准还与地区有关。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应该根据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来确定自己的纳税标准。

有些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者,中小企业在纳税时需要注意合规性。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事项,不得违法逃税。

同时,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只有合法合规纳税,企业才能在经济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中小企业在纳税时也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收负担。

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

最后,中小企业在纳税时应当重视税收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中小企业纳税标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纳税标准,加强税收管理,合法合规纳税,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中小企业能够在纳税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减税降费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管理的探讨

关于减税降费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管理的探讨

ACCOUNTING LEARNING151关于减税降费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管理的探讨林乐森 温州市轨道交通置业有限公司 孙逸昊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摘要:随着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企业的格局也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但是在高税收的影响下,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所要支出的税费成本是非常高的,这对其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

而在市场经济引导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又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也是支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市场不断更新的经济动力来源。

所以政府在综合分析市场环境之后,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都非常有利于其长久发展。

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很多阻力,也大大改善了企业的创新发展环境。

而要想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只靠政策实施是不够的,企业自身必须要对发展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积极调整税务管理制度,完善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使之与政府出台的政策相适应,这样才能够有效进行税务管理。

关键词:减税降费;企业税务管理;探讨引言我国从2016开始已经在积极推进和组织税收制度的改革。

而中小型企业是在2019年开始对自身税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调整,也较多地得到此政策带来的积极意义。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中小型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是必要的,它不仅拓宽了减税降费政策的受益范围,还扩大了小微型企业的认定,这样帮助更多中小型企业获得了减税降费政策带来的优势[1]。

而且,对于月销售额在十万元范围内的纳税企业或个人,政府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更是可以享受普惠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这种发展环境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会更加有活力,也更加有创造力。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市场的发展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为了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完成税务管理工作,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一、减税降费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一)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公平竞争减税降费背景下,中小型企业是最大的受益主体,有效避免了高额的税负对企业发展的打压。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9)财税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财税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19]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9-1-17实施时间:2019-1-1失效时间:2022-1-1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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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型企业纳税问题的探讨关于中小型企业纳税问题的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在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

近几年来,在每年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占到约60%。

经济决定税收,只有这些企业发展壮大,才能大幅度提升税收收入的总量规模,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互动。

地税部门作为政府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如何用足税法,服务企业,服务地方经济,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中小型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问题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现阶段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大多数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建账不实、账目不全、纳税申报不实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税收入库难、查证难、执行难,偷逃税现象亦难禁绝。

由于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极为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监控的难度较大,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盲区。

此外,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拍卖、出售、整体转让等方式改制、改组为个体私营企业,纳税主体由单一主体变为混合主体,或由多个主体合并为一个主体,也给税收征管增添了难度。

(一)、税收核算不规范一是账目不健全。

此类问题在中小商业企业中比较突出。

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使用、保管账簿。

有的账簿设置不全,有的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不设账簿,造成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信息失真,不能正确进行税收核算。

二是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投资渠道广、行业类型多、经营方式多等特点,核算涉及面较广,尤其是委托代销、还本销售、以旧换新、折扣折让等新型销售方式的税收核算涉及税收政策比较多,与会计核算口径有一定的差距,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二)、欠税现象较突出一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低,支付能力差,从而形成欠税。

从我县情况看,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科技含量普遍不高,而且生产成本过高,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产成品大量积压,占用资金较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难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是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拍卖、出售、整体转让等方式改制、改组为个体私营企业,为推进改制工作进程,各地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有涉税政策,使得有些税款(如房屋等固定资产在转让、销售环节的税收)大多流失了,原企业的欠税也因改制、改组而无法追缴入库,形成“死欠”。

三是税务机关清欠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存在着“欠税有利”、“欠税有理”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受执法环境的影响,税收执法手段疲软,这些都是导致清欠不力的因素。

   (三)、异常申报率居高不下在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异常申报率占全年平均异常申报户数的90%以上。

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

纳税人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利益驱使,把自身利益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总是千方百计的逃避纳税,通过隐匿收入等手段人为制造异常申报;二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差,业务素质低,对税法的有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纳税金,造成实际经营状况同纳税申报不符。

税务机关方面,一是计算机应用相对滞后,不能很好的解决税收征管与企业财务核算之间的矛盾;二是审核技术落后,只限于表面现象,缺乏深层次的挖掘;三是服务、辅导缺乏深度,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求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指导。

(四)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第一,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但是难度较大,尤其在基层,效果不明显,实现电算化尚待时日。

基层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现代化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极为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监控的难度较大,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盲区。

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机关实现了从“管户”到“管事”的职能转变,在职能转变的过渡时期,由于征管力量配置和岗位设置不合理,加之多年来形成的任务观念的制约,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税源管理当中。

相比而言,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税源比较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比较小,而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管理力量分散,导致中小企业税收流失严重。

(五)税务稽查不到位受到任务及征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们税务稽查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检查上,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检查。

对中小企业的检查户数少,检查面低,稽查环节存在着违章处罚不到位、征管力度不到位的“两不”现象,也助长了偷税者的侥幸心理。

二、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中小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手段,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要进一步树立管理服务意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税务部门要彻底转变只管依法征税,不管企业发展的传统思维方式,要立足于税收政策引导,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和杠杆作用。

把严格管理和政策引导有机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培养和提高中小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税收法治建设。

建立健全税收法制辅导制度,与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实行定期座谈会议制,及时传达新的税收政策知识,新的税收征管法规,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把中小企业自觉纳税行为引入正常轨道。

(二)、加强中小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一是税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中小企业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帮助和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健全账务,并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二是对企业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税收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一是建立企业信誉等级制度。

根据中小企业的纳税信誉、财务状况、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通过分类管理,将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社会信誉联系起来,定期向社会公布。

并按信誉等级与办税、服务等措施联系,激励中小企业依法纳税,争当优秀纳税人。

二是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严格按税源监控办法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监控,准确掌握税源情况,从源头上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三是严格新办中小企业的管理,准确掌握“活”情况。

税务机关在为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核实户籍资料,实地调查,严防企业“失踪”。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各类信息,主动出击,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

四是建立护税协税网络。

积极争取各部门配合,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协税、护税网络有效地防范税款流失。

(四)、加大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力度一是税务机关要在提高税务人员监控能力的基础上,把“管事”和“管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对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结算等实施全程监控。

二是科学设置管理岗位,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内容和职责,将日常监控管理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于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传递到税收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评估和稽查。

三是加大平时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发生。

实行定期上门服务,稽查部门在开展好稽查工作的同时,要落实有关人员挤时间深入纳税人中间调查了解经济情况,掌握一手资料,及时做好纳税辅导和提醒服务,及时纠正涉税违章行为,帮助其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强化稽核工作,稽查、征管部门要对纳税人的各种纳税资料进行日常审核,同时还要对其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进行日常登记、分析和比对,找出疑点,为税收稽查提供案源资料。

四是要强化查处力度。

根治屡查屡犯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加大查处力度,使“帐外帐”、“两套帐”无藏身之处。

对有可疑行为做假帐的涉税案件,要精心组织,力求在“细、实、深、透”上下功夫,决不放过每个细小环节,摸准线索,重点突破。

一旦掌握证据,一定要究追不舍,坚决一查到底,并予以重罚。

打得不法分子伤筋动骨。

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案例分析,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提高整体查案水平,力求瞄得准、查得透、打得狠,使社会普遍认识不能偷税,偷税被查后,不但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必定得不偿失,从而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

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构筑农民增收的战略支撑农民增收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它事关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沱江是国家优质粮棉基地和湖北省优质水果、水产品基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必须跳出“就农业抓农业”的传统思维模式,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构筑农民增收的战略支撑。

一、尽快更新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加工业的主攻方向思路决定出路。

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首先必须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性。

农产品加工业不单是工业问题,也不仅仅是农业问题,而是涉及农业、工业、流通等领域的大产业。

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仅能带动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对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对农业来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相对过剩、需求不足这一难题,促进农业结构由适应性调整向战略性调整转变;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有利于提高农业技术装备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就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就是扶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观念,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工业立市、项目强市”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抓出成效。

沱江是农业大市,在农产品加工业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呈异军突起之势,且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有了较快发展,成为市域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

到目前为止,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已发展到36家,形成了粮油加工、果蔬加工、棉纺加工三大板块,农产品加工业的外向度也有了明显提高,农产品加工品的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

另一方面,主要农产品产量与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料保障。

2003年,全市棉花产量达1.23万吨,油料作物产量达4.65万吨,水果总产达19.9万吨,生猪出栏达50.82万头,家禽出笼574.55万只,肉类总产量达4.58万吨,水产品产量达3.64万吨,粮食作物因灾虽有所减产,但总产量仍达到24.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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