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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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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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的 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 划拨储蓄存款的 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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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三条)
条例实施前定期储蓄存款,原定
存期内,执行原规定
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制定
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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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储蓄机构(七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具备条件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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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蓄业务(六条)
1、人民币储蓄业务 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 存零取、定活两便、华侨(96、5、1取消)、经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2、外币储蓄业务 活期存款、整存整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种 类的储蓄存款。 3、其他业务 (1)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代发工资、代收费等服务性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管理条理(国务院第107号令)
第一章 总则(八条)
1、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 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 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 蓄机构依据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2、储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 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 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3、遵循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 储户保密。

2020年(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

2020年(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新手]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217号)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闽银传(1993)082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对违反金融法规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处罚。

《储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1 /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条法[199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银条法[1995]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
你处皖人银金管字[1995]第010号文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上一篇/ 下一篇 2009-09-11 17:35:39 / 个人分类:家庭婚姻查看( 115 ) / 评论( 3 )一、《储蓄管理条例》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法规,各储蓄机构(指储蓄专柜、储蓄所、联办所、全面代办所,下同)必须按国务院统一公布的实施日期即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个别储蓄机构,如确因程序调整暂时衔接不上,可以先采用手工操作,俟后追帐。

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储种和计息问题:(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取消了九个月、八年期档次,对1993年3月1日以前存入的九个月、八年期存款,仍按原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遇以后调整利率则改按调整利率时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行目前开办的“不固定存额”“积零成整”“贴花”等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储种,仍可继续办理,但必须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统一规定的方法计付利息。

为准确计算存款利息,避免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差异,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应采用“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逾期支取以及遇到调整利率,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

储户到期前来支取,可以办理转期续存,支付的利息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但续存时,不能更换储户姓名,也不能再增加存储金额。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分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

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50元,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10元。

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定活两便存款,期满三个月以上者,改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并打六折计息。

储蓄管理条例员工管理制度

储蓄管理条例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蓄管理,保障储蓄业务正常开展,提高员工储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确保储蓄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二章储蓄管理职责第四条储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储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储蓄业务,监督员工执行储蓄管理规定。

第五条员工应认真学习储蓄业务知识,了解储蓄政策法规,提高储蓄管理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照储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储蓄业务,确保业务准确无误。

第七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三章储蓄业务操作规范第八条储蓄业务办理过程中,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至上,诚信服务;(二)合规操作,风险可控;(三)勤勉尽责,高效执行。

第九条员工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做到:(一)核实客户身份,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二)准确录入客户信息,确保业务办理无误;(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合规;(四)妥善保管客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员工在办理以下储蓄业务时,应特别注意:(一)定期存款业务,确保客户存款期限、利率等要素准确无误;(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定期存款业务,确保客户存款起止日期、金额等要素准确无误;(三)活期存款业务,确保客户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储蓄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员工应增强风险意识,严格遵守风险防控规定,确保储蓄业务安全。

第十二条员工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储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储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员工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员工储蓄业务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技能考核;(二)业务合规性考核;(三)风险防控能力考核。

第十五条对在储蓄业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2.28•【文号】银传[1992]47号•【施行日期】199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年12月28日银传[1992]4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邮政储汇总局:《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条例》的发布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条例》涉及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请各家银行和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集中精力做好宣传解释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现将贯彻《条例》中有关储蓄种类和计息问题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活期储蓄种类的计息的问题1.活期储蓄。

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储户凭存折存取。

活期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支取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储蓄机构以每年6月30日作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户前一天止。

2.定活两便储蓄。

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

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九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九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九折。

宪法、储蓄管理条例

宪法、储蓄管理条例
A.财务公司B.基金公司
C.邮政储蓄银行D.信托公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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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为消费者对自己的储蓄存款享有(),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A.科学研究自由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D.欣赏自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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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A.政治自由权利B.人身自由权利
C.文化教育权利D.监督控诉权利
B
50
1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B.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B
44
1

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D.人民代表大会
C
45
1

拆阅邮件或者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下列哪项权利()。
C
38
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因此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A.权利和义务B.责任
C.要求D.权力
A
39
1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是()。
A.安徽省人民政府
B.安徽省肥西县人民代表大会
C.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本金B.利息
C.本金和利息D.本金或利息
C
6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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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发〔2004〕125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直属学院:为加强和规范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1-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储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折、存单等,下同),个人凭存款凭证或存款凭证及密码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营业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上级行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2-第七条营业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八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四)香港、澳门同胞,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以是中国护照;(六)外国公民,为护照;(七)外国边民,为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八)前七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我国法律及国家监管机构相-3-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营业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272号令)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及从事储蓄业务的员工,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储蓄业务第十二条储蓄业务的范围:(一)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二)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本、外币通知储蓄存款;(四)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五)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六)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七)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八)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九)报经有权监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是参加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必须预留密码。

(二)客户凭存款凭证及密码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为本人所为。

-4-(三)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各项储蓄业务开户时,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告知客户以上两款内容。

(四)客户因对自己储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五)营业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可作质押的储蓄业务种类。

(六)营业机构在受理客户储蓄业务开户申请时,须请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柜面受理客户存取现金业务时,可根据客户自己的意愿选择填写凭证或免填凭证签字确认方式。

第十四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或存款凭证及密码可随时存取现金的业务。

活期储蓄1元起存。

第十五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金额分为普通、大额和特种大额定期储蓄存款。

人民币整存整取普通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万元(含)以下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整存整取大额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含)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整存整取特种大额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5-供一种在存款时就约定整存整取储蓄到期后转存期限,一次存入本金,可全部或部分支取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及整存整取定期约定自动转存储蓄50元起存,多存不限。

其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十六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零存整取储蓄5元起存,多存不限。

零存整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教育储蓄,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到期支取,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零存整取储蓄和教育储蓄存期内如漏存一次可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超过一次的视为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6-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人民币整存零取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及支取方式,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整存零取储蓄1000元起存。

整存零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第十八条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但约定支取存款的通知期限,支取时按约定期限提前通知营业网点,约定支取存款的日期和金额,凭存款凭证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按金额分为普通、大额和特种大额通知存款。

人民币个人普通通知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万元(含)的通知存款;人民币个人大额通知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含)的通知存款;人民币个人特种大额通知存款,是指单笔存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的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个品种。

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十九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随时可以支取的业务。

定活两便存款50元起存。

第二十条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及取息期,存款到期一-7-次性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的业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5000元起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日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按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凡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我行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币种范围内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由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开立现汇账户。

第二十二条外币储蓄存款的支取或汇出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客户如支取或汇出其他币种,需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二十三条外币活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第二十四条外币定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8-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在外币定期存款到期或约转日为其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

外币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

第二十五条外币通知存款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但约定支取存款的通知期限,支取时按约定期限提前通知营业网点,约定支取存款的日期和金额,凭存单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通知存款提前通知的期限为七天。

外币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等值外汇,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二十六条“一本通”储蓄存款分为定期“一本通”和活期“一本通”。

第二十七条定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

一个定期“一本通”账户,可以存入多笔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一本通”账户具有人民币和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全部基本功能。

客户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时,必须预留密码。

-9-定期“一本通”储蓄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办理将定期“一本通”账户中的存款转为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第二十八条活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活期储蓄,既可以存取人民币,也可以存取外币。

以人民币账户作为其主账户,外币帐户作为其子账账户。

活期“一本通”账户具有人民币和外币活期储蓄的全部基本功能。

客户开立本外币活期“一本通”账户时,必须预留密码。

第三章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第二十九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美元、港币、日元及欧元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公布,营业机构统一执行;其他币种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自行公布,一级分行辖内营业机构统一执行。

大额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条利率根据计算利息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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