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益信托比较研究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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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公益信托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指捐赠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信托形式转让给信托财产管理人,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信托中的捐赠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享受公益事业给予的回报,也可以通过变相地继续控制捐赠的财产,向其所选择的继承人、财产接受人等进行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二、现状
公益信托是一个无形的慈善事业,它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较为不足,现行的《民法》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的一些城市尚未出台有关公益信托的地方性规定,致使一些公益信托机构及社会捐助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未知的法律后果。

三、改善
由于公益信托的种类和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而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为此,应对公益信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益信托的运作,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健性。

目前,我国的公益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及其成功的公益信托项目,这为公益信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同时,本着让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的原则,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也非常必要,让更多人了解公益信托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支持公益信托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为了确保公益信托真正的发展和稳健的运作,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信托的大家庭中来,为支持公益事业,为实现社会的美好愿景而共同努力。

国际间慈善事业的比较分析

国际间慈善事业的比较分析

国际间慈善事业的比较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文明的不断进步,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减缓社会矛盾,各国政府和个人都参与到了慈善事业中。

本文将比较和分析一些国家慈善事业的情况。

一、美国慈善事业美国是全球慈善事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慈善基金会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政府也会提供一些资金用于慈善事业。

另外,美国的企业界也很重视慈善事业,许多大公司都设立了慈善信托基金。

美国的慈善事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志愿者的数量非常多,几乎每个美国人都会在自己的生活中参与慈善活动,这也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慈善事业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但是,在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捐赠的金额也在逐年增加。

中国的慈善事业主要依赖于企业的捐赠和政府的资助。

另外,近年来,一些富豪开始将自己的财富捐赠给慈善机构,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三、德国慈善事业德国是世界慈善事业最发达的欧洲国家之一。

在德国,政府提供的慈善资金很少,而是通过税收抵扣来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慈善捐赠。

德国的慈善事业主要依靠个人和企业的捐资,同时,志愿者的数量也非常多。

德国的慈善事业分布比较均衡,不会像其他一些国家,慈善资金主要流向一些富裕地区。

在德国,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向是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

四、英国慈善事业英国的慈善事业起源于中世纪,现在已经非常发达。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慈善事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英国的慈善事业主要是通过慈善机构来进行的,这些机构有很强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除了政府提供的资金,英国的慈善事业还依靠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另外,英国的志愿者数量也非常多,他们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五、结论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慈善事业都在不断发展,而每个国家的慈善事业发展情况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上,每个国家也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德国注重教育和文化,英国注重慈善机构的专业化和组织化。

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能性分析

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能性分析

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能性分析[摘要]公益信托在西方国家已有4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仅发展了几十年,它作为公益慈善的一种新选择正在逐渐被中国社会所熟知和接受。

本文通过将公益信托与慈善基金会进行对比得出公益信托相比于传统慈善模式的优点,同时总结西方有经验国家的公益信托的特点,进而证明中国发展公益信托事业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公益事业领域大力发展公益信托的现实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益信托慈善基金必要性现实可能性[正文]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及独特价值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它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受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1]。

相较于传统的以私益目的的信托而言,虽然许多规则具有共同性,但也具有很多独特价值:1.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

公益信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信托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且当信托目的不止一项的,每一项都必须是为公益目的。

2.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必须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这样要成立公益信托,必须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受益,受益人范围必须是明确的。

所以仅仅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并不一定能确保信托完全具有公共利益。

当然受益人范围的明确,并不意外具体受益对象必须是确定的。

3.受益人属性的特殊性。

一般的信托满足“受益人确定原则”即受益对象是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或可确定的人,但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却是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足够大的部分,不会因为受益对象不确定而无效。

只是在具体实现时才通过受托人或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按照公益信托的目的选择受益人,使信托有效。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程琳来源:《活力》2016年第02期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与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若要完善该制度还需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与模式。

本文将美国的生活救助、英国的医疗救助及日本的灾害救助与我国的相应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美生活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生活救助是为保障弱势群体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提供一定的现金或服务的救助项目。

美国的生活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食品券、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补充保障收入等。

食品券是美国联邦政府为穷人提供的一种用于购买食物的票券。

这种票券只能在政府指定的商铺里购买食物,不能调换成非食品类的物品,也不能出卖。

可接受食品券的人群必须要接受经济调查。

一般家庭的毛收入不能超过贫困线的130%,家庭资产不超过2000~ 3000美元;“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旨在帮助那些单亲家庭或是父母双方当中有一人无劳动能力或是长期失业的家庭。

其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一般来说联邦政府的支出能占到总投入的50%-80%;“补充保障收入”是一项针对特殊人群的救助项目。

它是由政府出资,给那些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盲人等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的救助项目。

其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拨款。

各州可以根据实际的操作需要进行一定的增补。

目前,我国统一性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五保”供养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群体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贫困群体,以及那些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人均收入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国家对农村中的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以及残疾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有所安葬。

中西方慈善文化传统资源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慈善文化传统资源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慈善文化传统资源的比较研究
韩丽欣;郑国
【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45)001
【摘要】中西方慈善文化在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上存在不同.西方的慈善思想以基督教的“博爱”“罪富”文化为主,个人主义传统和互济、志愿精神也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民间慈善积极活跃,政府对民间慈善的作用主要是制度支持和法律规制.相对而言,我国的宗教慈善资源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受儒家传统的家族和家庭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慈善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征,民间性不足.因此,应该汲取传统慈善资源的精髓,借鉴西方慈善文化的优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总页数】6页(P104-109)
【作者】韩丽欣;郑国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江西南昌33009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57
【相关文献】
1.比较视野下的中西方慈善文化 [J], 黄家瑶
2.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渊源比较及启示 [J], 黄家瑶
3.中西方慈善文化差异研究 [J], 郭志娟
4.中西方慈善文化差异 [J], 商琳琳
5.中西方慈善文化考量 [J],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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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信托制度是发达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资产管理和金融交易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本文将对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探究它们的信托法规、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信托产品创新以及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信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信托法规:美国拥有完善的信托法规,以确保信托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信托法重述》,该法规明确了信托的设立、管理、终止等行为,为投资者和信托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美国的信托行业规模巨大,且增长迅速。

据统计,截至2022年末,美国信托资产总额达到10万亿美元,占GDP的近80%。

其增长主要源于居民财富的积累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

信托产品创新:美国信托业鼓励创新,不断推出新型信托产品和服务。

例如,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是全球范围内最为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收益和资产增值机会。

未来发展趋势:美国信托业未来将进一步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和个性化服务。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绿色信托和可持续信托将成为未来发展重点。

英国的信托制度也具有较高的水平,主要特点如下:信托法规:英国的《受托人法》是信托业的主要法规,明确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信托业的运作。

《土地信托法》等法规也为不同类型的资产信托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英国的信托行业规模较大,但相较于美国略有逊色。

截至2022年末,英国信托资产总额为5万亿美元,占GDP的近60%。

增长主要源于人口老龄化和投资者对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

信托产品创新:英国的信托业鼓励创新,推出了多种新型信托产品和服务。

例如,英国的公益信托和社区信托在推动社会公益和社区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英国的年金信托和保险信托等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未来发展趋势:英国信托业未来将更加注重科技的应用和数字化转型。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在英国,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

慈善信托是指由个人或组织设立的信托基金,用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一制度允许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或财产投入信托基金,由受托人根据设立信托的目的进行管理和运作。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最早的慈善信托可以追溯到大约800年前的1200年代。

当时的富豪和贵族会设立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教育、医疗和救助活动。

这些信托基金通常由一位受托人管理,确保资金被合理地分配和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慈善信托在英国的发展越来越广泛。

现在,英国的慈善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运作方式进行分类。

根据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将其分为公共慈善信托和私人慈善信托。

公共慈善信托的资金通常来自大众的捐赠,而私人慈善信托的资金则来自个人或家族。

此外,根据信托的目的,慈善信托还可以分为教育慈善信托、医疗慈善信托、环保慈善信托等等。

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使命,但它们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来改善社会的福祉和生活质量。

在英国,慈善信托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负责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的运作。

该委员会确保慈善信托的资金被妥善使用,并定期审核和监督信托的活动。

另外,英国的慈善信托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慈善机构法(Charities Act)和信托法(Trustee Act)。

总之,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它通过信托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的福祉。

这一制度不仅在英国,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慈善使命,造福于社会。

国内信托法法和国外信托法

有关“国内信托法”和“国外信托法”的区别
有关“国内信托法”和“国外信托法”的区别如下:
1.法理依据不同:国内信托法依据的是中国的《信托法》,而国外信托法则主要依据英美
法系的信托法理论。

2.信托财产的范围不同:国内信托法的信托财产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资金、动产、不
动产等有形财产,而国外信托法的信托财产范围则更加广泛,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

3.信托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不同:国外信托法对于信托经营管理的规定更加灵活,允许受托
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信托财产,而国内信托法则对于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4.法律监管不同:国内信托法对于信托业的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对于信托机构的设立、业
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要求,而国外信托法则相对较为宽松,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进行监管。

5.法律责任不同:国内信托法和国外信托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例如在追究受托
人责任方面,国内信托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赵 俐
内容提 要 : 公 益信托是指 以公共利益 为 目的而设 立 的 , 为将 来不 特定 多数受益 人的利益 , 促 进一 国 文化教育 、 科 学卫生、环保 、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 和规范 管理 而设 立 的一种特殊 的信托 , 是 为财产
权人提供 一个 可 以充分信任 的财产管理 和处分 的制度设计 。通过政 策鼓励 和引导社 会大 众树立公 益捐赠 意识 ,使公益 捐赠常态化并把这些捐赠所得 资金利 用公 益信托进 行管 理使用 ,这是 发展 社会公益 事业 的
8 3 0 0 1 2 ) 。
产生于英 国① 的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有效 的理财方式 ,目前被世界各 国普遍运用于资金运作 、
财产 管 理 ,形 成 了规 范 的管理 制 度 ,这 种 灵活 的理 财方 式 同样受 到我 国学 者及 实务部 门的高度 关
注 ,形成 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作为金融手段之一 的信托 ,它的运作形式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和规 范化 ,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而信托制度对我 国仍是 “ 舶来 品” ,这种财产 的管理方式 并没有浓厚的民众基础和文化理念 , 所 以在我国信托制度设计 中,要充分考虑不 同国家信托制度 形成 的背景和人文基础 ,既不能生搬硬套 ,又不能断章取义 ,以影响信托制度的优势发挥 。 公益信托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托 , 是具有特定 内容的信托。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社会各界踊跃 向灾 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 。随着灾 区重建正式展开 ,如何使五百亿元人 民币的善款有效运用 到各项重建工作 中高效持久地发挥作用 ,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此时公益信托制度的应用再
保护 生态 环境 以及其 他 涉及社 会公 共利 益 内容 的信托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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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1年第10期的,罚款最高额可以提升到损失数额的30%,但上不封顶,不能规定不超过多少元。

对于连续或者持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也显得太低,如对于长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等,只能在某个罚款幅度中选择高位部分处罚,不足以打击连续或者持续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

对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按照违法次数和违法时间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

2.加快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并建立相应具体的保险、基金制。

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内容应该包括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的费用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以及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费用等。

当然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很复杂的问题,不光涉及法律,还涉及科技、经济等各领域,如至少也需要作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正确评价海洋环境,明确可列入赔偿的损失项目;二是认真调查当事者经营状况与风险、给付能力、风险社会化的状况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幅度;三是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等对我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作全面监测,根据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的优良状况将海域划分若干等级,对油污可能对海域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划分为若干等级等。

当然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额往往是巨大的,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承受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分散风险,及时应对危机,针对海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建立专项响应基金,经费用于突发事件所需要支付的清理、控制、恢复和治理的费用;其次,由于一些海洋生态破坏往往缺乏证据证明明确的被害人及责任人,还应要求所有的海上活动人在“入海”之前,先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在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可及时用于治理及赔偿。

这些制度应尽快建立,并且尽量详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具体规定海洋行政监管职责,避免推诿现象,同时加大投入,提高海洋行政监管效率。

如前所述我国应在法规中扩大国家环保局的统管权力,具体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权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还要加强海洋区域监管立法,避免条块分割现象。

另外,此次事件中原本属于海洋局承担的监管职能,因为专业和技术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海洋油污监管形同虚设,就出现了今天的瞒报、拖延的局面,因此,我们还要加大对海洋监管业务能力、监测技术设备的投入,加强监管,做到把损失降到最小。

所以,从这起事件中,海洋局等环境管理部门,海洋石油生产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各领域都应吸取相关教训,来提高海洋行政监管效率。

总之,只有让由全社会和大自然承担的种种环境风险变成企业自身“不能承受之重”,才有可能促其警醒,并采取有效行动。

愿此次事件能给我们有缺陷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不少的启示,从而促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1.宋家慧.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J].交通环保,1999(03)2.吴莉婧.论海洋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油污损害案例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3(03)(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责编:纪毅)●经济与法摘要: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了,而在我国仅仅几十年的历史。

公益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朝阳事业,运用的好它会造福于民众,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运用的不好就会被亵渎,有损国家的形象。

文章通过对国外公益信托的分析比较,提出了构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信托比较分析法律思考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069-02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它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受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不同于其他信托,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一是目的的公益性。

公益信托,顾名思义,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因此目的的公益性成为公益信托的基本条件。

这一点,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除我国法律规定外,公益信托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美国、日本等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

如美国《公益信托法》第348条规定,公益目的包括救济贫困、促进教育、倡导宗教、增进健康、政府或者市政目的,以及其他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等;日本《信托法》第66条规定公益信托须为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目的;二是受益人的特殊性。

与普通信托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不是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或可确定的人,而是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足够大的部分,不会因为受益对象不确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是指信托的最终受益人不确定,而受益人的范围根据信托的目的是可以确定的。

比如:一个企业出资设立一个救助失学儿童的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失学儿童”是确定的,而每年接受捐助的失学儿童的个体却是不确定的。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

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

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

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

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

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

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

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

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

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

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

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

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中外公益信托比较研究与法律思考●卫荣华●●●●●●●●●●●●●●●●●●●●69——《经济师》2011年第10期●经济与法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

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

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

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

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

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但是,对于“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字面上看,它可能具备两种含义:第一,目标公益事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如教育事业对应的是教育部门,环保事业对应的是环保部门,救济贫困的对应的是民政部门;第二,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但是无论是何种含义,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究竟以何程序申报,如何监管,信托公司如何配合等问题均只有原则性的模糊立法。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这使得公益信托管理中的很多事项无从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对“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定义的缺失给公益信托的成立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一个公益信托的目的超过一个公益事业领域时,如既覆盖教育事业,又覆盖医疗卫生事业,同时又救济贫困,由谁来审批?第二,对于单一目的的公益信托,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导致即使存在相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但其在审批方面又不存在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明确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已经成为发展公益信托一项迫在眉睫的前提条件。

建议由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公益信托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审批制度。

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公益信托外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公益目的有效实现。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信托监察人对于受益人不特定的公益信托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委托人可以通过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信托监察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无法涉足信托关系进行监督的不足;第二,信托监察人可以作为受益人的“利益代言人”,通过行使其监督权利,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三,在信托文件没有指定信托监察人时,公益事业主管机关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从而增加了其对信托监督的方式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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