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研究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内容摘要:作为慈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信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萌芽状态,应从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入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公益信托理念的宣传,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
关键词:公益信托;制约因素;发展对策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harity charitable trust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infancy, we should trust operating mechanism perfect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strengthen the public trust concept of publicity, promotion of public trust in our country s development.Key words: public trust; restricting factor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引言当前,我国社会公益慈善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有能力并有意愿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士层出不穷,慈善捐款额连年递增,同时,弱势群体救助、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益需求也同样明显。
基于这一背景,公益事业在我国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其社会意义不可估量。
一、公益信托概况公益信托,即指为救济贫困、发展文教科卫、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并非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特定利益人谋求一己私利,而是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虽然各国对公益信托资助的对象界定并不一致,但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却完全相同,即:公益信托均是出于某类公益目的——使社会公众中符合条件的人获得特定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相比其他传统形态的公益事业组织,公益信托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这得益于信托财产权的独特架构——受托人拥有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权却无法享有财产,受益人享有收益却无法触及资金本金。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公益信托是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以非营利性为目的,通过信托财产的合理利用,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公益信托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介绍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和发展,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自2008年《慈善法》的颁布以来,我国公益信托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信托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到公益事业中。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众多公益信托基金会成立,资产规模逐年扩大。
公益信托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涵盖了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各个领域。
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为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提供支持,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福利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出力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次,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相对短暂的过程,但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首先,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减免公益信托的税费,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效率,吸引了更多的信托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其次,社会对于公益信托的认知和接受度不断提高,公益信托的慈善项目和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此外,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理念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完善。
然而,我国公益信托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益信托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尽管《慈善法》为公益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的配套法规还未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其次,公益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益信托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不够规范,导致信任缺失。
再次,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的审批程序和税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对于未来,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公益信托将继续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其次,公益信托将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共治。
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能性分析

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能性分析[摘要]公益信托在西方国家已有4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仅发展了几十年,它作为公益慈善的一种新选择正在逐渐被中国社会所熟知和接受。
本文通过将公益信托与慈善基金会进行对比得出公益信托相比于传统慈善模式的优点,同时总结西方有经验国家的公益信托的特点,进而证明中国发展公益信托事业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公益事业领域大力发展公益信托的现实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益信托慈善基金必要性现实可能性[正文]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及独特价值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它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受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1]。
相较于传统的以私益目的的信托而言,虽然许多规则具有共同性,但也具有很多独特价值:1.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
公益信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信托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且当信托目的不止一项的,每一项都必须是为公益目的。
2.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必须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这样要成立公益信托,必须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受益,受益人范围必须是明确的。
所以仅仅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并不一定能确保信托完全具有公共利益。
当然受益人范围的明确,并不意外具体受益对象必须是确定的。
3.受益人属性的特殊性。
一般的信托满足“受益人确定原则”即受益对象是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或可确定的人,但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却是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足够大的部分,不会因为受益对象不确定而无效。
只是在具体实现时才通过受托人或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按照公益信托的目的选择受益人,使信托有效。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公益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推动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目的,为公益目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关系。
其特点在于财产的运用和管理必须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的主要问题(一)设立程序复杂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增加了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阻碍了公益信托的快速发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资金来源有限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然而,由于社会捐赠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政府资助的有限性,使得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面临较大压力。
四、解决对策(一)简化设立程序为降低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应简化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益信托的设立提供便利。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公益信托的稳定发展。
(三)拓宽资金来源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公益信托中。
同时,可以探索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为公益信托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五、实例分析以某地公益信托为例,该地在简化设立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和拓宽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立法工作、鼓励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措施,成功设立了多个公益信托项目,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益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汇聚社会资源,还能够将捐赠者的意愿与公益目的相结合,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然而,在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二、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及意义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在于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和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它以信托的方式设立,以实现特定公益目的为宗旨,是一种将资金、物资或服务进行捐赠、管理和分配的机制。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管理和运用社会资源,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平和进步。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公益信托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设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指导。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款模糊、操作流程复杂等问题。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信息透明度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导致公众对于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缺乏了解,影响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公益信托的管理机制不科学,表现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方面。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滥用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法律条款模糊等。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风险。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降低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在于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无法达到高效、规范的要求。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作者:————————————————————————————————日期: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一、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
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
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
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
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

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近年来,公益信托逐渐成为国内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潮流之一。
研究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对于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公益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公益信托制度的稳定和规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益信托管理的现状公益信托是指将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实现公益目的的行为,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已经逐渐发展起来,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公众的认知度不够。
公益信托虽然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但是由于其本身较为复杂,公众对其认知度和理解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其次,受益人选择、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由于公益信托的管理需要依靠专业性较强的机构,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公益信托管理机构数量较少且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公益信托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最后,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还待完善。
目前,公益信托在国内的运作模式主要集中在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模式上,而公益信托在发达国家中运作方式的多样性远远超过我国。
二、公益信托的法律保护公益信托在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也存在一些风险。
在此背景下,加强公益信托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加强公益信托合同的法律保护。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公益信托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的情况,这给公益信托的运营、管理以及受益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风险。
其次,加强公益信托机构的监管。
目前,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类客户,监管相对分散、法律法规较复杂,导致公益信托机构可能存在不当行为。
加强公益信托机构的监管,对于维护公益信托资产安全、保障受益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完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公益信托制度还比较初级,其法律法规体系也需要完善。
加强对公益信托立法、监管的研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整个公益信托机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展望随着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和逐渐增多的公益信托项目的开展,公众对公益信托的认可度将逐渐提高。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研究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公益信托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亟待研究和解决。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公益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无法全面规范公益信托的立项、运作和监管等方面。
因此,急需出台专门的公益信托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确保公益信托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制亟待加强。
公益信托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其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相对滞后,容易导致公益信托项目的滥用和失控。
加强公益信托的监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公益信托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公益信托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亟待优化。
公益信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信托形式,其所涉及的慈善公益事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公益信托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税收优惠的力度和范围有限,制约了公益信托的发展。
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降低公益信托的税负,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最后,公益信托的公众参与需要加强。
公益信托的核心理念是为社会公益服务,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项目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
为了提高公众对公益信托的信任和参与度,需要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建立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信托项目的决策和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机制、优化税收政策和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公益信托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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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UNIVERSITY 课程期末论文论文题目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研究学生姓名李浩冉学生班级201417020109学生学号会计1401学院名称工商管理学院学生编号262016 年12 月 24日目录HUNAN UNIVERSITY (1)摘要 (3)一、公益信托概述 (4)二、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主要问题 (4)三、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 (5)(一)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 (6)(二)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发展 (6)(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信托事业规范化发展 (6)四、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建议 (6)(一)探索公益信托多元化发展模式 (6)1.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 (6)2. 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 (7)3. 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 (7)(二)健全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 (8)1. 要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8)2. 要进一步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8)(二)完善公益信托监督管理机制 (9)1. 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协调合作,建立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设立审批制度。
(10)2. 设立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
. 103. 借鉴基金会管理制度,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配套政策。
(10)4. 加强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11)参考文献 (11)摘要本文首先在梳理公益信托的概念以及起源的基础上,对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程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
其次,本文剖析了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发展情况及其特点,并分析指出最值得学习借鉴的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二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健康发展三是设立监管机构,促进公益信托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本文也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的国情,提出了我国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建议:一是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模式,建立健全公益信托事业体系;二是健全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为推进公益信托事业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字】公益信托;国际经验;发展模式建议一、公益信托概述根据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
而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为不特定多数受益者设立的信托。
本文认为,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了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由个人或组织捐赠,使整个社会或公众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16世纪宗教改革之后,英国的亨利八世颁布的公益法中禁止了以迷信为目的的用益,公益慈善成为法律上明确界定的概念,它被用来修饰某种特定类型的用益,以区别于迷信用益。
从此,公益用益成为用益制度中的特定类型,并且受到法律调整。
作为信托制度的“母国”—英国至今尚未提出一个被普遍赞同的“公益”慈善定义。
因此,当前英国法律对公益信托的范畴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受赠组织的活动范围等因素通过判例形式进行界定。
二、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主要问题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公益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虽然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样,都是金融行业之一,但是信托却不像银行、证券、保险那样社会认知度较高。
至于公益信托,更是新兴领域,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公益信托都不太了解,这就大大增加了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一方面,社会资源都涌向所熟悉的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并未参与公益信托另一方面,要协调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目前,《信托法》的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政策优惠方面仅有条共个字,即“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也仅仅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现有政府部门不愿意担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职责重大、任务繁多。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二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四是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五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前,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机构人员精简的背景下,现有的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担任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四、涉及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难以找到合适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如果一个拟设立的公益信托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公益事业领域时,该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似乎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过所有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经过某一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这既涉及到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分工和协调事宜,也涉及到公益信托事后有效监管事宜。
即使只需要经过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但如果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公益信托涉及领域超出其业务管辖范围为由,不愿意担任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则该涉及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也就难以成立了。
第五、公益信托缺乏经济效益的问题。
我国公益信托尚处初步阶段,在公益信托推广过程中,信托公司必须增加成本用于媒体宣传、机构协调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公益信托的财产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往往很快就会用于公益项目,信托公司难以发挥其专业理财能力为财产增值,提取管理费用也很低。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是微利甚至无利行为,这使许多信托公司对开展公益信托只是观望而已。
至于从事公益信托的信托公司往往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角度,更多是为了提升自身的品牌建设,在公益行业领域建立声誉。
因此,公益信托做大做强的动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都不容乐观。
本文认为,在上述各个问题中,当前瓶颈问题是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问题。
如果解决了这两个主要问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西方国家的公益信托各有特色,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益信托的设立方面区别较大。
英美法系普遍实行事后登记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
即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在信托设立后一定期限内申请登记,但登记并非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
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公益信托的有效成立。
而在大陆法系公益信托普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
即设立不同目的公益信托,需要分别取得不同主管机关的许可。
但与此同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公益信托有其共同点。
其中,最值得学习借鉴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各具特色的公益信托事业,而不是照搬照抄,拿来就用。
如英国公益信托多为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仍占有较大的比例美国的公益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日本的公益信托采用了“金钱信托”的方式,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让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事业发挥作用。
(二)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发展各国为了推动公益信托事业,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
例如,英国《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以及《年公益收益税收法》都对公益信托有相关税收优惠。
美国高税率的遗产税起到了鼓励和促使富人在其死后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设立公益信托的作用。
日本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不征消费税。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信托事业规范化发展各国为了规范公益信托事业有序发展,都设置了相关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公益信托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英国成立了“公益事务署”,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
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
日本公益信托的主管官署可以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亦可以命令实行财产提存或其他必要处分。
四、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建议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公益信托的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总结国外公益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之路。
(一)探索公益信托多元化发展模式我国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模式,建立健全公益信托事业体系。
我国当前发展公益信托要允许采用多种模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当然,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会管理制度,因此发展公益信托也可以考虑走基金会与信托机构合作发展公益信托之路。
具体而言,公益信托可以探索以下三种模式。
1.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即信托机构为资产雄厚的基金会提供信托管理服务的公益信托。
其中,委托人是基金会,受托人是信托机构,受益人是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不特定群体。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优势是可以帮助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004年国务院新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
该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的规定,希望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等办法约束基金会投资行为,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
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的理事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可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完全可以通过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劣势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目标群体是基金会等资金实力雄厚的组织,因此更多意义上只是基金会实现保值增值的途径之一,也可以说是公益信托的雏形。
2.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即将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直接集合起来,委托信托机构管理,为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开辟新途径。
其中,委托人是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托人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则根据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