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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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信托发展历程

中国慈善信托发展历程

中国慈善信托发展历程中国慈善信托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种公益慈善组织形式。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慈善信托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和里程碑。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慈善信托的起步阶段。

在这个阶段,慈善信托主要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活动范围相对有限。

当时在中国还没有正式的慈善法律法规,慈善信托活动的发展受限于政策和经济环境。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至2008年,这一时期是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突破阶段。

1994年,中国慈善法首次提出慈善信托的概念,并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和运作方式。

此后,中国慈善信托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成立了一些专门从事慈善信托活动的机构,包括中国慈善信托统计与研究中心等。

同时,政府也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指导,推动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至今,这一时期是中国慈善信托迅速发展的时期。

2008年,中国慈善法再次修订,更加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许多富豪和大型企业开始关注慈善事业。

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通过设立慈善信托来进行公益慈善活动,为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目前,中国慈善信托已经成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慈善信托在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慈善信托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促进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

然而,中国慈善信托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缺乏高效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导致一些慈善信托机构的运作不规范;同时,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和信任度有待提高,还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观念和实际问题。

总的来说,中国慈善信托在短短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未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慈善信托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慈善信托:百年家族的标准基因

慈善信托:百年家族的标准基因

慈善信托:百年家族的标准基因作者:宋士超来源:《家族办公室》2017年第01期通过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在国际上已经应用多年,但在中国应用得还不多,部分原因是由于制度缺陷。

随着《信托法》和《慈善法》的逐步完善,国内的慈善行业也将迎来快速发展。

一则捐赠消息,引发各界热议。

2016年12月7日,盛大集团创始人陈天桥、雒芊芊夫妇宣布,向美国加州理工学院捐款115亿美元,用于在加州理工学院启动涉及全校范围的脑科学研究行动,为脑科学的跨学科研究提供环境。

消息引起中国科学界热烈争议。

有学者则指责陈天桥这一行为,认为陈天桥夫妇此举为“典型的错误”,因为他们选择的是在生物学和神经科学研究都历史悠久的加州理工学院支持脑研究,而不是上升期的中国。

也有学者支持陈天桥的行为,认为科研是全人类的事,选择加州理工学院进行捐赠是因为加州理工学院在生物计算机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可以在重大科学课题上实现突破。

对于这次的捐赠各方的言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陈天桥—方的角度看,这体现了中国富豪逐步从追逐利益的早期阶段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进行转变。

1由财富的建立转向实现在《资产配置的艺术》一书中将财富水平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财富播种、财富的建立与财富的实现。

在财富水平的各个阶段中,财富种类有所不同与其匹配的资产管理工具也是不同的。

在初级阶段的财富播种期,大多会通过简单的法律工具对财产进行安排,重点关注财富的积累和企业的扩张:而处于财富建立的中级阶段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财富水平。

这时可能就会面对财富传承和财富增值的问题:已经处于财富实现阶段的巨富人群,他们不仅注重家族财富的传承,更加注重的是家族的创业精神的传承,和后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

邵逸夫曾说过,“慈善家是企业家最高的境界。

”近百年来,慈善不仅使无数家族在历史上留下了显赫名声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良性的剧变。

这体现了家族慈善的重要价值:实现家族的永续传承,以及扩大家族的社会影响力。

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

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

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管理、保护和增值财产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探究其发展脉络和重要里程碑。

一、信托概述信托是指让一方将财产移交给另一方代为管理,实现委托人(受托人)对财产的高度控制。

信托公司则是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的履行。

二、早期信托的形成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2世纪,当时的英国法院已经使用信托以管理财产。

14世纪,英国创立了设有专门信托法院的系统。

这标志着信托制度正式开始。

三、信托公司的发展19世纪的美国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阶段。

随着工业化的兴起,资本积累和财产保护需求的增加,信托公司成为了一种满足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

1879年,美国最早的信托公司—美国信托公司成立,为后来的信托公司发展打下了基础。

四、20世纪信托业务的发展在20世纪,信托业务开始快速发展,并与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结合。

信托公司开始向各个领域渗透,包括环境保护领域、慈善事业等。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务不仅具有传统的财产保护和管理功能,还可以提供金融投资、资产重组等服务。

五、信托业监管的加强随着信托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变革,各国纷纷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准则,以确保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

由于信托公司处理的资金庞大,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六、信托业务的创新信托公司在不断创新中迎来新的业务机会。

如今,信托公司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信托业务,还涉及到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领域。

同时,信息科技的发展也让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

七、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革,信托公司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未来,信托公司有望深度融合金融科技,提供更加个性化、便捷和安全的服务。

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全球化,信托公司也将扩大国际业务的范围。

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讼H.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黄明飞摘要:近年来,由于信托公司外部经济环境及监管形势的多重重压,传统信托业务的发展遭遇瓶颈,业界开拓信托制度本源价值,追求信托产品创新的发展趋势逐年凸显。

这时,慈善信托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信托回归制度本源价值的主要类型。

最初慈善信托并未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中,《信托法》仅对公益信托进行了简单的规制,虽然慈善信托可以看作公益信托的特殊类型,但是直到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 法》)的颁布,才算正式开启“慈善信托元年”。

此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于2017年出台,同时各地针对慈善信托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至此,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慈善信托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与此同时,信托行业多年来积累的高净值客户已相对成熟,慈善信托迎来快速发展的契机,为信托回归制度本源价值铺平了道路,,关键词:慈善信托;信托本源;信托制度一、什么是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顾名思义,它是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的信托 业务,简单来说“慈善”是目的,而“信托”是实现“慈善”这一目 的的方法或途径。

《信托法》只对公益信托作了简单规制,并未 提及慈善信托,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才首次提到慈善 信托,并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明确了法律定义。

笔者结合慈善信 托的法律定义,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总结概括为:慈善信托是一 种公益信托,是由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而设立的以慈善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以慈善作为信托目 的是慈善信托的显著特点,而且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指向 某一特定的个体。

通过分析,慈善信托的特点也就显而易见 了。

(一)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做慈善《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合规的信 托目的,若信托目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损 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该信托无法设立或者被认定无效。

另外,还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 应是私益性的。

信托投资的前世今生

信托投资的前世今生

古代信托古代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一份“遗嘱托孤”,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由此来看,信托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财富传承的需求而产生。

近代信托近代信托,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USE)”;公元8-9世纪,不列颠岛基督教传教士开始向欧洲大陆传播基督信仰,基督教会势力快速膨胀,当时的基督教义用“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之类忽悠教徒,使得教徒源源不断捐出自己的土地给教会,教会土地不断增多。

中世纪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土地高度集中于教会手中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

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足见当时教会的势力何其之大),这帮法官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

其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这相当于将教徒向教会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做了折中和变相处理,一方面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者,不归教会,因此国家可以从中征税,但第三者持有的土地收益权仍归教会,平衡了国家税收和教会的利益。

现代信托现代信托成型于17世纪最早成立的发行股票的海外贸易公司。

但南海事件,概括来说,南海公司股票泡沫的产生于破灭,原因是南海公司经营管理层信托责任的崩塌,最终由南海公司经营层编制虚假商业模式以及欺诈广大投资者所导致。

英国政府做出的历史性选择是全然规避、完全否定,信托责任全线崩盘。

信托发展历程

信托发展历程

信托发展历程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指的是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一种方式。

信托发展历程可追溯到英国的中世纪时期,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的金融模式之一。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12世纪的英国,当时主要是用于财产继承的规划。

贵族、地主等富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托管人进行管理,以保证后续的继承和分配计划得到顺利执行。

信托的优势在于可以规避财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保证了财产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

到了18世纪和19世纪,信托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的积累和利用成为企业家们的首要任务。

大量的企业家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信托来管理和运作,以便更好地发展企业和实现利润最大化。

同时,信托还逐渐被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家们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信托,并规定了用于慈善事业的具体用途和原则,保证了慈善事业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

到了20世纪,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信托逐渐成为了一种独立的金融工具。

在美国,信托公司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信托公司通过吸引投资者的信任,将他们的资产进行集中化管理并进行投资运作,从中获取管理费和投资收益。

这种模式在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一种公认的金融服务方式。

21世纪,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加速,信托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

在全球范围内,信托通过提供全球化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服务,连接了全球的金融和实体经济,成为了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信托在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总结起来,信托的发展历程从财产继承的规划到企业发展的工具,再到独立的金融服务方式,再到全球化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服务,展现了其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的特点。

信托作为一种可靠、高效的金融工具,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遇,同时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财富管理和增值的方式。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在英国,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

慈善信托是指由个人或组织设立的信托基金,用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一制度允许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或财产投入信托基金,由受托人根据设立信托的目的进行管理和运作。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最早的慈善信托可以追溯到大约800年前的1200年代。

当时的富豪和贵族会设立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教育、医疗和救助活动。

这些信托基金通常由一位受托人管理,确保资金被合理地分配和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慈善信托在英国的发展越来越广泛。

现在,英国的慈善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运作方式进行分类。

根据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将其分为公共慈善信托和私人慈善信托。

公共慈善信托的资金通常来自大众的捐赠,而私人慈善信托的资金则来自个人或家族。

此外,根据信托的目的,慈善信托还可以分为教育慈善信托、医疗慈善信托、环保慈善信托等等。

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使命,但它们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来改善社会的福祉和生活质量。

在英国,慈善信托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负责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的运作。

该委员会确保慈善信托的资金被妥善使用,并定期审核和监督信托的活动。

另外,英国的慈善信托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慈善机构法(Charities Act)和信托法(Trustee Act)。

总之,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它通过信托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的福祉。

这一制度不仅在英国,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慈善使命,造福于社会。

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

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

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信托(Trust)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起源于英国,被广泛应用于国外财富传承、信托管理和慈善领域。

本文将为您讲述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探索其发展演变的轨迹。

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格兰中世纪,当时的贵族通过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Trustee)来实现财产管理和传承目的。

最早的信托制度旨在解决财产规划和继承问题,有效地保护财产免受外部债权人和家族成员的侵害。

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逐渐发展为一种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在18世纪的工业革命中,信托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促进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投资的扩大。

二、美国信托法的诞生与发展美国信托法的兴起与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密切相关。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工业化和资本积累的时期,大量的家族财富需要进行继承和管理。

为了满足富裕家族对财产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美国立法引入了信托制度。

1890年,纽约州通过了首部信托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美国信托法主要保护的是受益人的权益,规范了信托的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以及信托管理人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在美国迅速普及,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

三、信托的全球化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信托迈向了更广阔的舞台。

跨国财富管理需要更加灵活和全球化的财富传承解决方案,信托应运而生。

国际信托不仅涉及财产保护和继承,还包括资产管理、税收筹划和风险规避等方面。

在信托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波多黎各等也成为了重要的信托中心。

这些地区的灵活法律环境和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财富流入,推动了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

四、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信托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信托领域可能出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私人信托的增长:随着财富积累和中产阶级的壮大,私人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的主要增长点。

2. 社会责任信托的崛起:慈善事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责任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的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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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前世今生作者:暂无来源:《现代企业文化》 2017年第9期文/董毅智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

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体,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渐完善起来。

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起源于英国提起慈善信托,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作为新兴事物,与其相关的很多实务,需要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实践中摸索和认知。

作为一种行善的方式,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开展慈善活动,该项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

在11、12世纪的时候,西方世界发生了一场风云突变的革命,从中产生出一个有形的、团体的和等级的教会,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主,只服从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这就是罗马教皇体制革命。

英国在中世纪的岁月里,神权和王权交错,宗教的势力日益扩张,使得宗教的理念越来越植根于人们的心中。

一般的教徒为践行博爱、利他思想的教义,以协助教会宣扬教义及从事恤贫教化等工作,大多数人都将自己的土地等财产捐献于教会。

教会则按照教会的规则,这些财产用于促进众多的公益活动,主要体现在:救济贫困、医治病患、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类似的方面。

因为当时的教会为非纳税主体,而且占有的土地也很少转让出去,所以对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取得最终土地所有权而言,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12世纪末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该法禁止人们临终前将土地赠与教会。

这些教徒为了践行自己的信念,生前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教会以外的人,即为受托人,在死后,再将土地交付给受托人,从而受托人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目的、为着教会的利益进行管理,这种制度被称之为use(用益制度)。

这种制度由于其良好的适用性而得到广泛传播。

从而看出,早期的公益信托,其捐赠的目的性与当时的慈善以及宗教法人的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英国信托制度有一大特色,就是信托制度的适用起始于宗教的目的,且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

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

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

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

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

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

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

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

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

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在美国的发展在美国早期,慈善信托的命运多舛。

19世纪,公益和特权、建立教堂、拥有永久的巨额财富一样,不大受人们欢迎。

英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通行的《公益用益法》也传到了美国,大多数的州法院都接受了英国的此部法律,但是没有一个州是全盘接受的。

所以,也有几个州认为慈善信托是无效的。

随着美国社会财富的日益剧增,社会矛盾的日益涌现,人们也就开始关注了社会问题,从而使得慈善信托得到了发展。

现在,美国各州都已承认了慈善信托的有效性。

美国的慈善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采用单纯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

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及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

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受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机构。

在美国,慈善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慈善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在大陆法系中的实践公益信托制度被引入大陆法系之后,也并非一帆风顺。

我们暂且以日本为例,来审视公益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实践状况。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慈善信托两种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

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

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慈善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慈善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

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慈善信托许可标准,使得慈善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

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在逐步增加。

在日本,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慈善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慈善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从国内公益信托的发展历程来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建立公益信托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从《信托法》到《慈善法》,中国经历了15年的发展历程,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的规制体系因为慈善信托在国内是新生事物,各地在探索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

此次《办法》未继续采取回避态度,尽其所能应对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疑惑。

其一,明确了多受托人模式,并且对于多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明确了备案责任主体。

实践中尽管已经有多支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但是不少地方民政部门仍不敢尝试这一模式,如今管理办法无疑宣布这一模式的正当性,并且为了使其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其二,对于信托变更做出了细致规定。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除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之外,还规定若“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财产;(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托人频繁进行慈善信托备案的麻烦,但是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对于慈善信托设立之后是否可以增加新委托人的问题,学界一向存在争论。

一般认为,慈善信托设立之后再将资金投入到慈善信托之中的主体,一般不被认为是委托人,而应该视为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其对于慈善信托的信托文件所确定的事项完全认同,只能行使捐赠人的权利,而无法行使《信托法》中赋予的委托人的权利。

其三,明确了慈善信托终止的具体程序。

关于终止事由,《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基本上是《信托法》第五十三条的复制,但是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则将慈善信托终止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致规定。

慈善信托大有可为2015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108.57亿元,较2014年增长66.31亿元,创历史新高。

其中,货币及有价证券捐赠占76.2%,物资捐赠折价金额占23.8%。

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捐赠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

2015年国内捐赠主要来自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

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加了8.6%;占捐赠总额的70.7%,所占比重同比增长1.47%,仍为国内捐赠的最主要力量,并保持了增长势头。

普通民众进行小额捐赠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社会的慈善氛围愈发浓厚,全民参与慈善的形势日渐成熟。

随着2016年9月中国的《慈善法》正式落地,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2016年已成功备案22单慈善信托产品。

从信托角度而言,慈善信托开辟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别于传统捐赠,是一种新的公益慈善模式。

发展慈善信托,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新的选择项,不仅调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发展中来,还积极引导了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在《慈善法》和《办法》落地实施后,慈善信托的春天将伴随着公益的雨露滋润每一片干涸的土地,为需捐助人群带来更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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