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扬府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鼓励采用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扬府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商品住房供应基本稳定,市场价格基本保持平稳。
但是,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闲置现象突出、投资开工量不足、商业办公用房大量积压等,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为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市区闲置土地(一)清理对象。
对市区1999年以来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应当开工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清理要求。
1、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闲置土地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2、属净地出让,且已超过约定交地时间仍未交地而导致未开工的项目,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交地工作。
3、属生地出让,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拆迁且动工建设。
4、属开发企业申请调整规划的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向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规划方案,重新申报的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重新申报的方案,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按新方案实施,经市批准同意调整的按原方案实施,开发企业必须在9月底之前动工建设。
5、属政府调整规划,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需调整原规划方案后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于今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Z09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Z09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扬发改许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发改委关于GZ09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扬州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核准GZ09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请示》(扬恒发〔2020〕1号)收悉。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及《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核准如下:一、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原则同意你公司开发建设GZ09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东至纵六路、南至伴岛别墅区、西至纵四路、北至横三路(A区块)。
三、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245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08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5988平方米,配套商业约261平方米,社区配套及物业用房约48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0684平方米。
同步实施区内道路、景观绿化、照明以及水、电、气、通讯、地下管线等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指标按照市规划局编制的E9-18B-0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项目建设期18个月。
四、该项目总投资约为38033万元(含土地款9087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要求执行。
五、该项目招投标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本委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执行。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苏(2019)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52186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编号:E9-18B-01)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5月12日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扬府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房屋住用安全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长期性工作。
市政府53号令《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1月实施以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切实监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危旧房屋的安全排查、加固解危、房屋装修拆改、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同时要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解危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改外立面墙体或者非承重外墙、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未经许可在外立面“破墙开店”等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04号),对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条件1、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
2、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3、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内及集镇居民小区住宅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危险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扬府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打造现代工业经济综合体,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特制定意见如下:第一条本意见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研发楼宇等。
以产权分割为核心的工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纳入本意见管理范围。
第二条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扬州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统筹全市工业地产发展。
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政务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
明确重点发展区域,突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工业地产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
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前6名的市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内,每个工业地产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
第四条鼓励集约发展。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土地、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构建工业地产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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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管理,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物价、工商、统计、人防、消防、绿化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验资报告;(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十一)拟开发项目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注销其《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扬州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扬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1—4月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年检结果。
资质年检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自检报告;(二)资质年检申报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四)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六)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报告;(九)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十)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决定;(十一)其他有关变更的事项。
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视为自行放弃资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级资质;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竞买土地、计划立项、规划审批、营业执照年检、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应提交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上述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予审查。
第十二条乡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变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批准。
其经营活动应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市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若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的,必须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市区房地产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
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中所需要的开发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行为实行网络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在管理网络上申报、填报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或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招标、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实行划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开发土地。
经批准改变容积率的,应在开工前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开发项目手册),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拆迁、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主要事项及时、真实地记录在该手册中。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申领《拆迁许可证》前、项目开工时、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资质年检时、项目分割转让时将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将开发项目手册送交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和设计单位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有关变更事项应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
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居住建筑规模在组团级以下(含组团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与居住建筑同步施工、同期竣工和交付使用;居住建筑规模在组团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实施。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指标的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
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开发项目的建设档案,并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有关水、电、气、道路、邮政、通讯、消防、环保、绿化、人防、物业管理等须提供竣工合格有效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0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项目全体业主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方面解决质量问题。
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认定和投诉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行政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查勘、鉴定,认定工程质量,划定责任人及责任范围,下达处理意见书。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第三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持有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二)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转让人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五)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