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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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其内容涉及海上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抵押等方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海商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地。

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损坏,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海商法的范畴,因此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属于特殊合同的一种,其特点是一方支付运费,另一方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其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属于运输风险。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风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特点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者延误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这属于运输风险的范畴。

再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对于运输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坏,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误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货物损坏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灭失或者延误的,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货物损坏的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例中货物损坏的情况,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具体应用,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 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

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

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

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沿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拥有并运营一艘货轮,B公司则拥有一艘油轮。

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A公司货轮严重损坏,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当天,A公司货轮和B公司油轮均满载货物,在预定航线航行。

由于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后,A公司货轮严重受损,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2. 事故原因:经调查,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航行值班;(2)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与A公司货轮发生碰撞。

3. 损失情况:A公司货轮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B公司油轮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海商法案例讲解

海商法案例讲解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

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

此案如何处理。

理由。

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

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

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

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

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

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

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

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

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

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另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

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例涉及到海上运输的风险分配、合同解释与货物损坏的计算等问题。

事实背景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货物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目的地,并由甲公司承担运输费用。

合同约定贸易术语为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部分损坏。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货物,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

乙公司则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负责运输货物,并购买了货物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海商法,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运输风险的分配问题。

根据CIF术语,甲公司在承担运输费用的同时,应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了妥善保管,没有过错。

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和CIF贸易术语,货物损坏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然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了货物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货物保险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所以,甲公司可以向货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然而,货物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坏货物的价值是一个问题。

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方法:维修费用、差价法和市场价值法。

维修费用法是指修复损坏货物所需的费用。

这种方法适用于货物只有一些轻微损坏的情况。

差价法是指货物损坏后的市场价值与完好货物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市场价值法是指在损坏货物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折旧。

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如果货物可以修复,那么维修费用法可能是最适合的计算方法;如果损坏严重,无法修复,那么差价法或市场价值法可能更适用。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例,甲公司应该向货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根据维修费用法、差价法或市场价值法进行。

最终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24.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27.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海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海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 Shiptrade S.A.,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

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遭受油污损害的905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

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

加斯佩罗公司已依约支付赔款。

三、解析
本案系中国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纠纷。

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促进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推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了海洋生态审判的公信力,全面
提升、优化和夯实了对海洋生态的司法保护。

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机关及时获得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的
赔偿,为开展事故海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护了美丽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向国际业界充分展示、传播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商合同等各个方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海商法的适用案例也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海商法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案例一,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委托船运输一批货物,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保障责任,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货物的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此承运人应当依法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两艘货船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航行行为、航道情况、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多种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碰撞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并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案例三,海上保险的理赔问题。

一艘货船在海上遭遇风暴,导致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船东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船体和货物的损失进行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然后依法进行理赔,保障船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海商法在海上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遵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海商纠纷,保障海上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对于从事海上商业活动的相关主体来说,了解和遵守海商法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海商法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海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海商法案例:

CASE1: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启示案情简介国内A公司向尼日利亚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价格条款及金额为FOB5万美元。

此票订单于2004年11月成交,A公司于2005年2月29日出运,货物4月中旬运到尼日利亚拉各斯港。

所有正本提单于2005年4月15日由中国银行通过DHL寄出,并在4月17日到达客户指定的银行。

在货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寄至B公司指定银行时,B公司指示承运人放货给买家。

买家收货后,由于货物价格一落千丈,无力偿付货款,致使A公司遭致“货款两空”的结局。

评析通常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海运欺诈和保证出口商或托运人收款的重要保证。

所谓无单放货,通常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和/或保函而未收回正本提单,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提货申请人,从而不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具担保提货,或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二是指示提单的被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仅凭副本提单提货;三是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等;四是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由来已久,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能达到50%,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和油交易中高达100%。

1984年英国的一起案件中,一位船长曾作证他在14年的油轮运输生涯中,从未在卸货港收到过正本提单。

在实践中,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运输过程快而提单流转慢造成提单延迟。

近年来,伴随着高速船舶的发展、中途港的减少以及集装箱的广泛运用,海上货物运输时间大为缩短。

而传统提单转递方式环节多、速度慢,提单从托运人到收货人几经易手甚至数十次易手的情况很常见,而且银行议付的程序性环节也会延误提单流转,其结果往往是货物已达目的港而提单尚在流转过程中。

海商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沿海城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一艘船舶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中约定,船舶交付地点为我国某港口,乙公司应在船舶交付后支付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船舶运行一年后无任何问题再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船舶交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90%的价款。

然而,在船舶运行一年后,乙公司发现船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船舶交付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质保金的处理方式;3. 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一)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卖方应当保证其所售船舶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并在船舶交付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证船舶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

然而,乙公司在船舶运行一年后发现船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这表明甲公司在交付船舶时并未完全履行其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质保金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卖方在交付船舶后,应当保证船舶在合同约定的运行期间内无重大缺陷。

如果船舶在运行期间出现重大缺陷,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保证船舶在合同约定的运行期间内无重大缺陷,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退还质保金,或者要求甲公司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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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国际航运及物流管理硕士项目《海商法》案例案例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 2 案例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 ... 3 案例3——倒签提单的法律效果...................................................................... (4).................................................................... ........................... 5 案例4——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与分摊案例5——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 ............................................ 6 案例6——平安险、一切险 ..................................................................... ................................................. 6 案例7——海上保险 ..................................................................... .............................................................. 7 案例8——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 8 案例9——“光勇”轮提单纠纷案 ........................................................................................................ 8 案例10——船舶碰撞的内涵如何理解, .................................................................... .......................20 案例11——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之间如何行使追偿权 ...............................................................22 案例12——“龙桥”轮共同海损分摊案例 ..................................................................... .................26 案例13——明阳船务、志成船务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28 案例14——共同海损理算案 ..................................................................... ............................................30 案例15——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 ..................................................................... ..........................31 案例16——蜡烛变形的责任 ..................................................................... ............................................33 案例17——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 ..................................................................... ......................34 案例18——对一起典型的共同海损案件的分析 ..................................................................... ........35 案例19——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37 案例20——可保利益、适航性与船舶保险人的抗辩 (3)9 案例21——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人保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42 案例22——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48 案例23——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 ...............................51 案例24——SEVERN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55)案例25——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58)案例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

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

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

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

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

Q轮在驶往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

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

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

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

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

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3(货损应由谁承担,答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

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

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本案承运人以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各种有效证书为据,证明自己已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是不成立的。

上述证书只能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但要最终确定船舶是否真正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Q轮在开航前收到的一份远航建议书已明确指出Q 轮航行中将会遭遇大风暴,而船舶装运的又是易受潮的玉米,船长仅以有关证书为据轻率判断船舶将适应未来的航行是错误的。

Q轮抵海口港后的检验证实: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箱不水密。

船舶设备方面的这种缺陷显然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的。

因此可以推断:Q轮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上述缺陷既已存在,船舶不适宜接收、保管和运输货物,即处于不适航状态。

由于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因此应按该规则来处理本案纠纷,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小结】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

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船舶在2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案例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

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

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

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答案分析】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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