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岳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户外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规划、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监管和户外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及有关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户外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力鼓励、支持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宣传。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6]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6]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fe85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1.png)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的通告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6]10号)为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其用途,不得随意开挖道路。
凡需开挖道路,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堵塞排水设施,不得覆盖、损毁、侵占、偷盗检查井、泄水井盖板,不得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设置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垃圾、废物,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它设施,不得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不得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不得挖沙、取土及进行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不得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四、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它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不得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不得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悬挂和张贴广告。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地、行道树摆摊、搭棚,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和损坏花草树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或进行其它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3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城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的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除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配套建设、分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岳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7月至10月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继续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巡视员苏耀辉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杨含春、市工商局长杨国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地产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9909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2.png)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环保、交通、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岳政办函[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下同)控违拆违工作,建立控违拆违长效机制,根据岳发〔2008〕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市中心城区集中执法力量,采取普查与抽查、全面整顿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2009年3月25日至9月25日,为期半年。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次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
政委:康代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指挥长:韩建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组长副政委:李开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振彬市政协副主席副指挥长:李为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范安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副组长曹学军市规划局局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光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许伟奇、市政法委副书记漆林生、市人大城环委主任郭明奇、市政府办副主任张翎、市政协法制群团人资环委主任方建中、市建设局局长谈正红、市城管局局长李耀厚、市房地产局局长李大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建国、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建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小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何季如、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劲松、市财政局副局长谢建华、市建设局副局长李永忠、市建设局副调研员周洪兵、市房地产局副局长罗林桂、市城管局副局长陈定乾、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黄琪、市信访局副局长何四军、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刘均、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彭方建、市新闻中心主任李红、市政府办副处级督查员兼城乡建设科科长陈汉文、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张政协、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水清、岳阳楼区政府区长李可波、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雨田、南湖风景区管委会主任罗纯、岳阳楼区区委常委黄岳山、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小年、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克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19施行日期2010.11.19文号岳政发[2010]19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岳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评比机制,全面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档次,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3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宣传教育,整体联动,强化考核,逐步建立市城区城市管理市区两级和部门联动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延伸到门栋,推动城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发展,努力营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爱卫办、岳阳晚报社、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9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力争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为零,存量违法建设两年清零”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市城区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整治行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城市规划区严禁违反规划、国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违法建筑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对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禁违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按规定如实上报自建和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情况,带头开展自查自拆。
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三、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房屋分类处置规定的村(居)民民生建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划、国土、住建、房地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故意妨碍、阻挠、拒绝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在违法建设监管以及综合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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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河岸、水面、名胜古迹、户外广告及其它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夜景亮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财政、规划、住建、电业、房地产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第二章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城市夜景亮化遵循统一规划、全面覆盖、业主承担、凸现特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专项规划。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心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和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及标志性临街建(构)筑物。
(三)12层以上的建(构)筑物。
(四)城区内的山、水等重要景观地带。
(五)大型户外广告、招牌。
(六)其他按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市政府要求需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