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厦门大学医学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医学院文件厦大医教〔2009〕01号厦门大学医学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根据厦门大学厦大研〔2008〕24号《厦门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院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我院全职教师或我院聘请的兼职教师。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导师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年龄、身体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受聘年龄。
(三)在本门学科中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副教授(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政治思想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重视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五)科研经费:有在研科研项目(必须是主持人)和科研经费(纵向经费不低于3万元,横向经费不低于10万元);(六)科研成果近3年来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
基础学科:3篇,其中,在SCI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临床学科: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按学校规定学术论文不包括中文综述(SCI学术刊物上的述评例外),并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刊物的分类参照厦门大学的相关标准。
在近3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教师(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三位的获奖者,省部级排名前二位的获奖者),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在科研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能够掌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一门以上硕士生课程或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卷、考试及教学评估等)。
并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较好的科研条件。
(八)我校获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自然成为硕士生指导教师,除非本人提出不担任。
(九)原则上必须担任过本科生导师。
学术指导老师岗位职责

第 1 篇:实习指导老师岗位职责实习指导老师岗位职责1、指导老师应本着对“教学负责,对学生负责 ,为老师树立良好形象”的宗旨,认真履行教学岗位职责,端正教学态度,做到课前准备充分,目的明确,耐心细致,教书育人, 搞好实习教学工作。
2、按照统一的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考试纲要认真组织教学,没有统一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自行先作出实习教学计划,以避免随意性。
3、实习指导老师在上实习课时不迟到不早退 ,并提前 5 分钟到达实习车间,严格按照时间段组织实习教学。
4、在教学中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负荷适当、全面训练。
在教学方法上,注意示范正确、指导有方、因材施教、方法多样。
5、每次课应有 5-20 分钟的实习要求、内容、重点等方面内容的讲述,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和方法。
6、一般情况下,学生每次实习课写的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阅查 30%以上;并作为成绩记录。
7、每次课应对学生考勤(全考可抽考) ,同时还要管理好实习班级的组织纪律,并要认真填写“教师日志”,以此作为教学工作量依据和核查教学情况的原始记录。
8、学期实习结束时,要按考试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实习考试,以避免随意性,提高实习成绩的信度和效度。
9、实习成绩按本课程总成绩的 30% 计算,它包括考试成绩和实习报告、平时实习记录、考勤和纪律管理等内容(分别占 20% 、 5% 、 5% )。
10、实习教师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实验技能,能对自己的本质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第 2 篇: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岗位职责四川省盐源职业技术中学校 2021 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2021 年 12 月 1 日)为切实做好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 1 .社会实践属于教学的重要环节,由学校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选派、管理实践指导教师。
2.实践指导教师为校外实践教学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拟定的教学计划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和管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其驻厂协助企业指导学生实践,但也允许校企约定其他非现场方式指导,但其教学管理指导职责仍然存在。
导师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导师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师的行为,提高导师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导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指导者,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导师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导师,包括本科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等。
第四条导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履行好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将依据导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对导师进行奖惩,以此激励导师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生对导师有权提出建议和投诉,学校将严格对待学生的意见和反馈。
第七条导师应当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条导师不得利用学生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活动,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歧视。
第九条导师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导师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校将为导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导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导师有权利要求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导师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全面的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学术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导师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导师有义务及时处理学生的请假、调课等事务,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导师有义务定期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导师有义务在学术上指导学生,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创新实践,促进学生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导师有义务在学生发生困难或遇到挫折时,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鼓励学生勇敢面对挑战。
第十八条导师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对学校、学生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十九条导师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导师有义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医院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制度

医院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制度
1. 职责
- 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指导学员的实工作,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临床技能和知识。
- 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研究进展和困难,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 指导教师还应监督学员在临床实中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患者关系和医疗纠纷。
- 指导教师应与医院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实环境和资源支持。
2. 管理制度
-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指导教师管理制度,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保障。
- 医院应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
- 医院应设立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指导教师在实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学员投诉和反馈机制,确保学员对指导教师的指导质量和态度有渠道进行反映和投诉。
以上是医院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概述,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步骤。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模板】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七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40%),中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30%,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10%。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
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九条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的,不占本学院教师岗位数。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XX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导师应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导师应秉承XX“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校训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校风,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应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影响研究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责任,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一)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基于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有关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指导,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论文选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保障培养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提交;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应对其学术规范认真审查。
科研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科研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研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导师实行任期制度,科研导师的任期与研究生学制相同。
第二章职责与权益第四条科研导师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二)定期组织研究生学术交流,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三)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研究生学术诚信;(四)为研究生提供科研资源,支持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五)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五条科研导师享有以下权益:(一)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研究生招生、选拔和毕业审核的权力;(二)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科研经费、实验室和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权;(三)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的分配权;(四)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署名权;(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选拔与聘任第六条科研导师的选拔标准:(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际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心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科研资源。
第七条科研导师的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或推荐;(二)学院审核;(三)学校审批;(四)公布聘任结果。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科研导师的考核周期为四年,考核内容包括:(一)研究生的学术表现和科研成果;(二)科研导师的师德师风和指导水平;(三)科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四)其他相关指标。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优秀的科研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导师予以解聘。
第十条科研导师的评价体系包括:(一)研究生培养质量;(二)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力;(三)师德师风和指导水平;(四)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五)其他相关指标。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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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医学院文件
厦大医教[2008]10号
**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规定
(试行)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全面素质教育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及其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作用,完善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研究生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上岗
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及拟上岗的研究生导师须参加由**大学医学院及/或各系、部(中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举办的上岗前培训。
高年资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将不定期以专题座谈、讲座及讨论
的形式进行经验交流。
各系、部(中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在每年上报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拟在本专业招生的各位研究生导师进行包括导师资格、配套经费、在研项目等上岗前审核。
三、职责
(一)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及医德医风。
(二)研究生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同时,应积极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
在岗的研究生导师的研究方向、近五年的研究成果、联系方式应及时提交到各系、部(中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秘书处,再汇总至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并在学院网页上公布,以便于学生了解和报考。
(三)研究生导师应熟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指导、培养研究生。
1、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和录取工作。
2、明确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按照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设计个性化的学习和研究计划,对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督促。
3、建立导师和研究生定期见面制度,一般每周至少一次,以便及时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针对性的进行辅导和帮助。
4、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课题,及时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或资格考试。
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审阅学位论文,保留为学生修改过的论文稿。
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负责。
5、导师应配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对校内外评阅专家的组成提出建议人选,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提出建议名单。
(四)对于研究生旷课、无故不完成论文、在科研中造假或剽窃他人的成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或患有特殊病症而难以继续学习者,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
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五)结合培养、学籍管理对确已完成课题,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六)在培养研究生期间,尤其是论文阶段,研究生导师不宜长期出国或到外省市工作,如确需出国或到外省市工作的,必须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好妥善安排,并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
出国6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出国前办理转导师手续。
待该导师回国后,根据需要办理手续后,方可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
(七)研究生导师不仅要对研究生学术上的发展负有责任,而且要关心他们的全面发展和人格塑造,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及身体健康。
通过科研项目,为研究生提供研究经费,协助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助研等岗位。
四、考核
研究生导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工作情况接受以下考核:
(一) 各系、部(中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配合学院按照研究生导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考核,一般为一年一次。
(二)学院每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为学生修改过的论文稿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学院将按一定比例对申请答辩的学生进行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本等资料的抽查,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在临床专业招生的导师,每毕业三名学生,必须有一名学生至少发表一篇**大学一类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否则停招一年。
五、奖励
在培养研究生中做出以下贡献的研究生导师除了已获得的相应奖励外,在招收研究生数量上可予以倾斜。
(一)“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二)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者。
(三)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当导师为第
一作者时,学生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
六、处罚
对于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出现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院主管领导应分别对其进行帮助、批评、警告、减少其招生、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上岗资格等教育和处理方式。
处理意见由各系、部(中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学院提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二)违背学校、学院有关条例及规定,未能很好的履行导师职责者。
(三)研究生导师长时间离校或不做定期指导,造成研究生学习、研究陷入困难、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四)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明显的错误,或有严重的造假和抄袭行为者。
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学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导师职责及管理规定**大学医学院 2008-10-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