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大省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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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

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

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精神,进一步引导全社会科技研发投入,实现经济发展由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保持我市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实现“十三五”末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达2.2%以上,进入全国创新型城市行列,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强化政府研发投入引导作用(一)各级各部门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研发投入的引导力度。

至2020年,市级财政科技研发投入每年递增15%以上,区(市、县)财政科技研发投入每年递增10%以上。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二)设立“科技后补助专项资金”。

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从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分别安排3000万元、1亿元、3000万元资金,设立“科技后补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果转化等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构建企业技术创新长效激励机制(三)加大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引导力度。

从2017年起,对经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R&D投入给予后补助,后补助经费不超过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的一定比例:5000万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5000万至1亿元部分不超过5%;1亿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

并实行总额控制,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兑现渠道:市级财政(科技后补助专项资金)及企业所在地财政资金分别兑现50%。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四)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5-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xx〕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9月20日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第二条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xx年至2020年,设立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归口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管理。

第三条加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建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统筹使用上述两项资金,重点瞄准关系广西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

第四条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

其他资金按照“来源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创新开放合作等。

在存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可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任务。

第五条按照“先盘活存量、后使用增量、不突破总量”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使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科技强省实施方案

科技强省实施方案

科技强省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我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我省制定了科技强省实施方案,以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科技强省的目标。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我省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比例,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同时,加强对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确保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我省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研设施和条件,吸引高水平科研团队和人才,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我省将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转移,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我省将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升科技人才的待遇和保障,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我省将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制定和实施更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支持。

六、加强科技创新文化建设。

我省将加强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倡导创新文化,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创业者敢为人先,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我省将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吸收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和经验,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向国际化方向迈进,提升我省在国际科技创新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科技强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实现科技强省的目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豫科项〔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豫科项〔2023〕49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省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河南转型发展需要,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特殊要求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前,建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对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有实际研发活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基础、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

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科学管理。

推进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坚持公开透明。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计划的设立,应该根据全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类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

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

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

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甘肃省也在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甘肃省的科技实施,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甘肃省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甘肃省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甘肃省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甘肃省将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甘肃省将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度,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来甘肃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六、加强科技监管和服务甘肃省将加强科技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体系,提高科技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服务的专业性和便捷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甘肃省将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吸引国际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向甘肃省聚集,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化发展。

总之,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推动甘肃省科技创新的发展,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甘肃省的科技实施方案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推动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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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大省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方案
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构建了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的政策体系。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部分政策举措未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影响了科技创新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按照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以政策落实落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一、切实加大省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大对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稳定支持力度的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6)28号)关于持续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的要求和2022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精神,综合考虑全省财政收入情况,持续加大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力争用于科学技术年度预算的增长幅度高于我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切实解决全省科技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科技管理服务体系
健全基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根据国发(2016)16号关于各地方、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服务力量,明确科技管理服务专职岗位及人员,强化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规定。

根据国发(2016)16号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经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单位内公示、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工作时参考。

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的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细化落实举措,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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