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们。
作为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提供了多种社会救助措施,以满足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相关政策和实施情况。
一、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种常见社会救助措施,旨在解决突发性困难和临时性困境的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这些困境可能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破裂等。
临时救助可为受助人提供临时性的资金救助、物品救助或服务救助。
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度过困难时期。
此外,民政部门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例如警察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以提供更有效的临时救助服务。
二、特困救助特困救助是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提供的一项重要救助措施。
这些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人员等。
特困救助旨在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为特困人群提供资金、物品和服务等救助。
这些救助旨在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融入社会。
三、丧葬救助丧葬救助是指对贫困人口家庭在丧葬事宜上提供的一种特殊支持。
遭受丧葬压力的贫困家庭可能无法承担丧葬费用,这时民政部门将提供相关救助。
丧葬救助通常包括一定的经济援助、心理支持和相关服务。
这些救助措施旨在减轻受灾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
此外,丧葬救助也能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保体系和医疗救助基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卡以及特殊医疗救助等方式来保障贫困人口的健康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体需求,民政部门还积极开展医疗设施建设和医疗服务培训,以提升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五、救助工作的实施和改进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具备高效、公正和透明的特点。
民政流浪救助职责

1111
民政流浪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民政流浪救助的主要职责:
1. 提供临时住所: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的住所,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和干燥的地方过夜。
2. 提供食品和衣物: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和衣物,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救助: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包括诊治常见疾病、处理伤口等。
4. 帮助寻找家人:尽力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他们的家人或亲属,以便他们能够早日团聚。
5. 提供心理支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重建自信。
6. 转介服务:将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到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如职业培训机构、就业服务中心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7. 开展教育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流浪乞讨问题的认识,倡导社会关爱弱势群体。
8. 监督管理: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9. 调查研究: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现状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10. 协作配合: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流浪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总之,民政流浪救助的职责是多方面的,旨在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不平等现象日益突出,一部分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面临生活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民政部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救助措施,旨在帮助贫困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社会福祉。
一、低保制度低保制度是民政部门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旨在确保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低保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需求,设定了具体的救助标准,并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救助金。
这些救助金可用于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如食品、住房、医疗等。
低保制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
二、临时救助除了低保制度外,民政部门还设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为突发困境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及时救助。
临时救助通常包括资金援助、物质援助和优先安排就业等帮助。
对于意外造成的重大经济困难或紧急情况,民政部门将迅速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帮助受困人群度过难关。
三、孤儿救助在面对家庭贫困、父母离亡或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孤儿救助成为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民政部门通过提供经济援助、优先就业、教育资助等途径,确保孤儿得到必要的关怀和发展机会。
其目的是帮助这些孩子克服困境,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四、残疾人救助残疾人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民政部门通过发放残疾津贴、提供康复服务、推动就业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
同时,政府还致力于打造无障碍环境,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享受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五、优抚救助优抚救助是面向因战争、破坏、灾难等原因而受伤或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通过发放抚恤金、提供优抚医疗、开展心理疏导等方式,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这不仅是对他们奉献和牺牲的肯定,也是社会关爱的具体表现。
在社会救助措施的实施中,民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形成了合作机制,共同努力解决贫困和困境群体的问题。
同时,民政部门还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措施的了解和支持,推动社会公正和共享。
民政救助申请书的递交流程和发放标准

民政救助申请书的递交流程和发放标准
一、申请人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救助申请手续
1.携带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家庭收入证明(工资单、社保证明等)
2.填写救助申请表
(1)个人基本信息
(2)家庭成员情况
(3)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
3.交验材料并递交申请表
(1)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完整性
(2)确认无误后受理申请
二、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1.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理由
(1)核实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
(2)考虑特殊情况(残疾、重病等)
2.决定是否批准救助申请
(1)批准后发放救助金或物资
(2)不批准时通知申请人理由
三、救助金或物资的发放标准
1.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确定救助金额(1)低收入家庭
(2)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孤儿等)2.发放物资时考虑实际需求
(1)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
(2)医疗费用补助等特殊支持。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对弱势群体提供经济、精神或其他方面支持的重要举措。
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不断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与落地,努力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关怀和支持。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并深入探讨其在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低保制度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社会最低生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低保政策实施多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缓解了贫困人口的生活困境,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稳定性。
二、特困人员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是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且无家庭供养能力的人员,以及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供养能力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民政部门会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重建信心。
三、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民政部门针对退役军人和烈军属等特定群体所提供的救助政策。
通过对这些群体的优先照顾和关怀,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军人和家属的尊重和关爱。
民政部门会提供生活补助、医疗照顾、就业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帮助,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障,让他们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四、孤儿寄养与收养孤儿是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丧失父母关爱和扶养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孤儿的寄养和收养工作,旨在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
民政部门会选择合适的寄养家庭或者进行儿童收养,确保孤儿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家庭关怀。
五、救助对象信息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建立了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收集和管理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救助情况,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查询,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高效性。
同时,该系统还可以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恰当的帮助。
六、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民政大病救助的范围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具体如下: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综上所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民政局救助学生流程及注意事项
民政局救助学生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民政局救助学生流程1. 学生申请首先,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家庭困难证明等。
民政救助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2022年,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区民政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民政救助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亮点1. 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我们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低保工作,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二是完善各类救助制度,如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 积极开展救助活动。
一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各类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一是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和关怀。
二是针对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补助资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 加强政策宣传。
为了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
一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
二是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高他们为民服务的水平。
4. 创新工作方法。
在民政救助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二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
三、工作不足1. 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尽管我们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但仍有部分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了解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2. 救助资金分配不够均衡。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的救助资金分配不够均衡,影响了救助工作的开展。
3. 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工作人员对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3. 优化救助资金分配。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民政大病救助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因罕见病、重大疾病、慢性病等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患者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家庭经济条件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救助对象范围。
民政大病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罕见病患者,指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2. 重大疾病患者,指罹患癌症、器官移植、器官重大修复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庭成员;3. 慢性病患者,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确定。
1. 疾病诊断,患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证明疾病属于罕见病、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范畴。
2. 家庭经济条件,救助标准还将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条件来确定,一般是以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人均财产净值为依据。
三、救助内容。
1. 医疗费用救助,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2. 生活补助,救助对象可根据其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患者需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家庭经济条件证明等材料。
2. 提交申请,患者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3. 审核认定,民政部门将对患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救助对象。
4. 发放救助金,一旦被认定为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将根据救助标准及时发放相应的救助金。
五、救助监督。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救助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救助效果评估。
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疾病康复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民政大病救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需要救助的患者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支持这项政策的实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低保政策。
1、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的常住⼈⼝;家庭成员⼈均收⼊低于3710元。
2、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为三个档次,分别是每⼈每年3710元(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等导致的极贫⼈⼝增发8.6%的低保⾦,达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农村特困⼈员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农村特困⼈员,指年满60周岁,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且⽆劳动能⼒、⽆⽣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或赡养⼈、抚养⼈及其他义务⼈⽆履⾏义务能⼒。
2、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每⼈每年4704元;集中供养,每⼈每年6720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对患特⼤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员、建档⽴卡贫困⼈⼝。
2、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的合规住院医疗费⽤,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70%,建档⽴卡贫困⼈⼝按50%的⽐例救助。
四、失能⽼⼈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和建档⽴卡贫困户中年满60周岁失能⽼⼈。
2、救助标准:低保户中失能⽼⼈标准是每⼈每⽉150元。
建档⽴卡贫困户失能⽼⼈标准每⼈每⽉100元。
五、困难残疾⼈和重度残疾⼈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享受困难残疾⼈⽣活补贴的是低保户中持残联颁发的⼆代残疾证的残疾⼈。
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是持有残联颁发的视⼒、肢体⼀级,精神⼀、⼆级⼆代残疾证的⼈员。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每⼈每⽉80元;重度残疾⼈每⼈每⽉100元。
六、孤⼉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失去⽗母或查找不到⽣⽗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2、补贴标准:分散抚养的标准是每⼈每⽉700元,集中抚养的是每⼈每⽉1100元。
七、⾼领⽼⼈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年龄在80⾄89周岁的⽆财政、社保⼯资的⽼年⼈和90周岁以上的所有⽼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 我国民政救助制度的不足
改革以后 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经历了计划经济 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 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后 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方向 完成了改革目标的选择过程 但是 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 我 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民政救助制度已经解体 新的救助体系尚未完善 在 新旧体系的转化和交接过程中 出现了很多问题 给民政救助制度的开展形成了 很多障碍
二 调整时期
这一阶段是从 1957 年到 1966 年 这期间由于经济建设指导思想的失误和严 重的自然灾害 人民生活困苦 城乡的民政救助也相应的有所变化 国家对城镇 精简退职职工的救助包括一次性退职补助金 报销医药费 定期或临时的救助 安排参加生产自救等 在农村 由于 共产风 带来的错误认识 几乎取消了民 政救助工作 直到 1963 年内务部颁布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 进一步 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 强调保证贫民的基本生活 民政救助工作才有所恢复
五 1993 年至今
20 世纪 90 年代 市场经济建立 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 在经济结构调整过
83 特定人员包括 原国民党起义 投诚人员 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 生活困难的摘掉右派帽子 人员 受迫害和错划成分人员 台胞 台属 生活困难的散居归国华侨 老侨 侨生 下乡知识青年因工 致残人员 生活无着 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学毕业生 麻风病人 生活困难的刑事零星的救助规范 大多是未经立法机关通过的 行政性规章 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 缺乏权威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 1915 年政 府颁布了 游民习艺所章程 初步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某些济贫行为 北伐战 争胜利后 进入国民政府时期 在这期间 1930 年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 度 1943 年 社会救济法 公布实施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救济大法80 其后 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 构成了当时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救助体系 在救助 方法上有急赈 工赈 商赈和农赈等 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的得到良好的贯彻实 施81
国家选择灾情最严重的地区 整治堤防 修筑道路 它以结算民工工钱形式发 放贩款 救济灾民 也是典型的古代社会救济形式 垦荒安置 开垦荒地 招抚 安置流民 平调 灾民迁移到丰收的地方或是把谷物运到灾区 除害复业 这 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救灾措施 消除病虫灾害 减免税收 生产借贷等
古代社会救济措施 除了对灾荒救助外 在贫困救助方面 特别是对鳏寡孤 独残疾者也都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救助 古称 保息 即保民济民 休养生息 79 主要有施粥 居养 贩贷等措施 与赈济构成了古代救济制度体系 对古代社 会保障及后世均产生过较大影响
85 数字来源于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30
第四部分 我国民政救助的历史与现状
底 全国共有 2240.9 万 1028 万户 城市居民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中央财
政用于城市低保的补助资金 136 亿元 比上年增加 24 亿元 各地不同程度提高了
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表 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以来情况
二 新中国建国后的民政救助状况
1949 年建国后 为了医治战争创伤 尽快恢复 发展生产 党和政府很重视 民政救助工作 近 60 年的发展过程中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创建时期
这一阶段是从 1949 年到 1956 年 建国初始 政府就面临着两个挑战 一是 洪水灾害 一是农村和城镇中饥民难民 孤老残幼 党和政府提出 生产自救 的方针 1949 年 12 月 政务院发出了 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内务部发出 关 于加强生产自救劝告灾民不往外逃并分配救济粮的指示 1950 年成立了中国人民 救济总会 据不完全统计 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里 武汉 广州 长沙 西安 天津等 14 个城市紧急救济了 100 多万人 1952 年 全国 152 个城市常年得到定期 救济的人口达 120 多万 得到冬令救济的约达 150 多万 有的城市享受社会救济 的人口竟达 20 40 82 这些举措迅速稳定了社会 恢复了秩序 社会生活走上了 正常轨道 50 年代中期在农村合作化后 五保 供给制度使农民的生 老 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 助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一阶段 在城镇中调整了救济的标准 增加了救济投入 由中央财政专款解决了 60 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 恢复开展了 对特定人员83的救济补助工作 84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这种制度的 基础上 扶持农村贫困户制度应运而生 这是一种积极的民政救助模式 同时 对老弱病残和不具备扶持条件的贫困户 由民政部门实行定期定量救济 这一时 期的民政救助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完善
1 在救灾救助方面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拨付制度 逐步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 备系统 颁布了 春荒 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和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全面规范各级救灾工作 在全国设立 10 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 全国救 灾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基本形成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都投入 大笔的救灾资金 2003 年共计 52.9 亿元 2004 年共计 51.1 亿元 2005 年 62.6 亿 元 以 2006 年为例 这一年是 1998 年以来灾情最严重的一年 民政部共启动灾 害救助应急响应 40 次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60 个 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和灾 后重建工作 各级共投入救灾资金 59.3 亿元 救济灾民 1.2 亿人次 恢复重建民 房 167.9 万间85 2 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农村五保 1994 年出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实行 五保 供养制 该 条例于 2006 年修订 1997 年在部分农村地区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模式取得重大 一定进展 目前已有 25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2133 个县(市 区)初步建立了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 2006 年底 1509 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729.2 万 307.7 万户 农村人口享受了农村特困户救济 484.5 万 455.1 万户 农村五 保老人享受到了农村五保救济 以上三种救助合计 共有 2722.8 人得到了定期救 助 此外 还有 642.9 万人次得到了农村临时救济 实现了农村"五保"从农民集体 互助共济向财政供养为主的转变 1993 年 6 月 1 日 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9 年 国务院颁布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 确立 该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 保障户型结构向小户型转变 使城市居民中的 孤寡老人 三无 对象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保障人数在稳步增长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逐年在增加 2003 年 151 亿元 2004 年 172.7 亿元 2005 年 191.9 亿元 2006 年是 222.1 亿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也在 逐年提高 2004 年是 152 元 2005 年是 156 元 2006 年达到 169 元 到 2006 年
80 唐钧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变迁与评估 /Article/Policy/Reading/200505/178_2.html, 2007 年 3 月 5 日上网查阅
81 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 1944 年 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 1942 年 社会部奖助社 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 1944 年 救济院规程 1944 年 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 1945 年 赈灾 查放办法 1947 年
二 中国近现代民政救助状况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 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78 许广彬著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 中国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网 2000 年登录 第 45 页 79 曹明睿著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59 页
27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保障人数 万 265.9 402.6 1170.7 2064.7 2246.8 2205 2234.2 2240.9
年增长率 % 44.4 51.4 190.8 76.4 8.8 -1.9 1.3 0.3
3 对其他人员的救助方面 2003 年国务院颁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对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变强制收容遣送为关爱型自愿救助 同年 10 月颁布了 家 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截止 2006 年底 全国收养老年人 残疾人 孤儿等各类 民政对象 135.6 万人 比去年增长了 9.7%
一 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在民政救助的建设过程中 混淆了市场制度与民政救助的区别 把应当由政 府承担的救助责任过多的推向了市场 试图用市场化机制减轻政府负担 而其结 果是个人承担了较重的负担 同时混淆了民政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区别 把更多的 政府职责推向了社会 其次是忽视了救助体制改革的成本 忽视了救助制度与相 关制度协调配合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 进行了许多社会保障立法 活动 党多次在全国劳动大会上 将救灾救济作为重要政策提出 1945 年 7 月成 立了以周恩来 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 为建国后的救灾救济 工作打下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救助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 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82 唐钧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变迁与评估 /Article/Policy/Reading/200505/178_2.html, 2007 年 3 月 5 日上网查阅
28
第四部分 我国民政救助的历史与现状
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给予保障 50 年代后期时 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 救助机制已经基本确立
84 曹明睿著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65 页
29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政救助制度研究
程中 出现了大批的下岗失业人员 同时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大发展 的情况 我国贫富差距增加 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 很多人都陷入困境 难以维 持基本生活 原有的民政救助体制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一种全新的城乡二元分制 的民政救助体制 即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 五保 供养制度逐步形成 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