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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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其继承过户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继承过户已经成为家庭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确定、过户流程及税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屋继承的相关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房屋作为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房屋,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登记、交易、继承等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屋继承过户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规定,其中涉及房屋继承过户时的契税缴纳问题。

根据《契税法》第二条,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

三、继承人的确定1. 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四、过户流程1. 办理继承手续(1)确定继承人;(2)办理继承公证;(3)领取继承证书。

2.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书等;(2)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4)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税费1. 契税根据《契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契税。

2.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需缴纳印花税。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已经成为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

父母留下的房产如何继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父母房子的继承法律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 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房子的继承顺序如下:(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遗嘱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指定的其他人。

三、继承权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放弃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3.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4. 继承权的放弃具有溯及力,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享有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1.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

2. 继承权的丧失不能恢复,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重新取得继承权。

3. 继承权的恢复是指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取得继承权。

4. 继承权的恢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已经消除。

(2)继承人已经改正了错误。

(3)继承人请求恢复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分割1. 继承权的分割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

2. 继承权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公平分割遗产。

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继承概述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代位继承是一种补充继承方式,旨在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合理分配。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代位继承的规定如下:(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代位继承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体如下:(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如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只有一人时,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多人时,应当均等分配。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得超越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后,被继承人子女的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代位继承人偿还债务或者行使其他权利。

三、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被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人具有继承能力。

4. 代位继承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四、代位继承的效力1. 代位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代位继承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均等分配遗产。

3. 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后,被继承人子女的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代位继承人偿还债务或者行使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三)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所有的财产。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前经营的⼭林、⽔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分析说明]遗产,作为⼀种财产,继承⼈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1、与被继承⼈的⼈⾝密不可分的⼈⾝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有关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释义:【法律条文】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

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消极遗产的必要前提条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只能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即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的责任范围,采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原则。

这种原则称为限定的继承原则。

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消极遗产,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自愿全部偿还的,不在此限。

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不得取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

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法定遗产的继承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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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相关法条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收益、承包权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
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遗产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遗嘱继承】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遗产范围】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法条解读】
房产、交通工具的传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遗赠的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
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抚养协议需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最好办理相应的公证,由抚养人
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
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可以采取自书、代书、录音等多
种形式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遗嘱信托的效
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
才得以实现。

股票、企业债券、公债券、国库券、支票等都是常见的几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
券是物的一种,属于财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公民的遗
产予以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

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个人
所有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
财产之中。

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必要将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属
于他人的财产分离出来,其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可能既包括生产资料,又
包括生活资料,在分割遗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以不损害遗产、充分发
挥遗产的实际效用为原则。

因此,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并考虑各个继
承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采用折价、补偿和共有等方法处理。

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各继承人各按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领取相应
的价金。

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
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

共有,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作为共有财产,
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
与应分担的义务。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可依照法
律的规定或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继承其应得的那份遗产,并在遗产分割
完毕后享有对这份遗产的所有权。

生存配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部分遗产。

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当然有权处分其所继
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案例】王先生是一位企业家,有三辆机动车,他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婚生的甲,一个是非婚
生的乙,为了防止以后孩子发生矛盾,王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王先生立一份遗嘱,一
辆机动车给婚生儿子,一辆机动车给非婚生儿子,一辆机动车赠给某福利院。

并进行了公证。

几年后,王先生因病去世,两个儿子根据王先生的遗嘱分别继承了两辆机动车。

婚生儿子甲
想继承王先生的三辆机动车,咨询了律师,由于王先生事先写下了遗嘱,又进行了公证,律
师告诉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你只能继承你父亲遗嘱里的机动车。

律师观点:
当事人立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这种合法行为,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又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没有被法院以各种原因撤销,使遗产的传承能一直按照自
己的意志进行下去,所以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在财富传承中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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