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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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

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

一、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款,是强制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违法分子,在15日内或者当场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方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罚,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

罚金的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而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而罚款则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

但是,对于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行的,此时,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二、罚金特征罚金具有以下特征:(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罚金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罚款与罚金有何区别

罚款与罚金有何区别

罚款与罚⾦有何区别在⽣活中,许多朋友把罚款与罚⾦分不清楚,因为这两种都是公权⼒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都需要⾏为⼈缴纳⼀定的⾦钱。

那么,罚款与罚⾦有何区别?今天,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

罚款与罚⾦有何区别1、性质不同。

罚⾦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政处罚。

2、处罚依据不同。

罚⾦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主体不同。

罚⾦由⼈民法院判处,⽽罚款则由⾏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

4、适⽤的对象不同。

罚⾦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罚款则是对违反⾏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罚⾦轻。

罚⾦是由⼈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在⼀定的期限内交纳⼀定数量的⾦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样,是⼀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的⼈构成了犯罪。

适⽤罚⾦这种刑罚的犯罪,⼀般都是贪财、图利、或者是有关财产的。

对这些犯罪分⼦,从⾦钱上加以剥夺,使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是⼀种有效的惩罚和教育。

罚款和罚⾦不同,它虽然也是剥夺⼀定的⾦钱,但它不是⼀种刑罚。

适⽤的对象⼀般不是犯罪分⼦,⽽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员。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三)⾏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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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作者:王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中的一种,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财产刑。

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如果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只有积极探索罚金刑目前的利弊优劣及其根源,才能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真正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优点缺陷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6-03一、罚金刑的概述罚金刑起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历史久于自由刑。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法所规定的罪犯向公共团体缴纳和平金的制度,逐渐被认可为国家的罚金刑制度。

20世纪初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西方社会认识到自由的价值,认识到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危害。

20世纪后期,许多国家颁布新的刑法典、有关刑事的法律或者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罚金刑条款,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一)罚金的概念中外刑法学界对罚金下过多种定义,其一,罚金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其二,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其三,罚金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金钱处罚;其四,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上述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别表明了罚金刑的属性。

(二)罚金的性质罚金刑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使其不能犯罪为目的。

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规范意识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关于它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认为自由刑剥夺人的身体自由,作用于人格整体,而罚金刑是外部活动要素,只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非人格性,缺乏教化改善的理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是通过人所有的钱财来攻击人的,在罪者的财产上打击其人格,具有人格性,在一定限度上仍能起到教育作用。

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

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大家都知道在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必须要由专门的部门执行,但是罚金是不属于行政执法的,罚金是刑法当中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有本质的区别,关于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适用对象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罚款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

罚款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罚款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导读:罚款不是附加刑也不是主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才是附加刑,罚款和罚金的法律性质,执法机关,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都完全不一样,如果做出的是罚款的话,当事人并没有构成犯罪,只是有一般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属于附加刑还是主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罚金属于附加刑。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二、附加刑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主刑有哪些?1、管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2、拘役: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作者:戴忠杰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罚金追缴管理制度

罚金追缴管理制度

罚金追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罚金的追缴管理工作,提高追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追缴省级人民政府和下级政府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和群众等单位和个人非法所得和罚金。

第三条罚金追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对非法所得和罚金进行追缴。

(二)公正追缴。

对于非法所得和罚金的追缴,不分青红皂白,一视同仁,凡经法定程序追缴的非法所得和罚金一律依法追缴。

(三)依规追缴。

追缴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依照程序依法依规开展。

(四)迅速追缴。

对于非法所得和罚金的追缴,要加快追缴的速度,确保及时追缴。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罚金追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罚金的追缴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追缴督导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和督促改正各类罚金追缴中的问题,确保非法所得和罚金及时、全额追缴。

第六条加强对罚金追缴工作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罚金追缴工作的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完成追缴任务。

第七条鼓励并严厉打击利用各种手段逃避追缴的行为,切实保障非法所得和罚金的追缴工作。

第二章追缴程序第八条罚金的追缴主要分为主动追缴和被动追缴两种形式。

(一)主动追缴。

指非法所得和罚金的追缴主动性强,违法行为主体在被发现违法事实后,自动归还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为。

(二)被动追缴。

指非法所得和罚金的追缴被动性较强,违法行为主体在被发现违法事实后,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督促追缴的行为。

第九条对于被动追缴的非法所得和罚金,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追缴。

对于拒不履行追缴义务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

第十条追缴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保障相关权利的同时,确保追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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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

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

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

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

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混同。


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

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

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

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

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

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

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

如德国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

目前,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

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

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
际执行上的困难;罚金刑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还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罚金刑可能造成刑罚实际执行上的不平等。

罚金刑给人以用钱赎罪的不公正印象;罚金刑可能导致超出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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