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183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为推动荣昌“质量强区”工作的开展,努力打造“品牌”荣昌,促进全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1.国家质量奖。
2.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3.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4.重庆市名牌产品。
5.重庆市知名产品。
6.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7.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8.地方标准以上标准制定奖。
9.标准创新贡献奖。
10.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凡获得以上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质量强区”奖励。
二、奖励标准1.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每项给予8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4.对地方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行业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家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8万元。
若属上述范围内的其余实施者按上述对应标准减半奖励。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9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9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效能提升,以优化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助推“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效,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的获得感。
以重庆市荣昌区网上办事大厅为载体,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加强政策解读,率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企业减负政策、惠民利民政策、财政奖补政策、招标投标信息(以下简称五类政策信息)等与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强相关的政府信息集中公开。
二、公开内容及责任分工(一)行政执法信息。
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和“双随机”抽查结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二)企业减负政策。
重点公开减税、降费、降要素成本等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间投资等政策文件。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三)惠民利民政策。
重点公开农业农村、脱贫攻坚、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民生领域的政策文件,全面公开对象认定、补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负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含所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抽取范围第四条限下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荣昌府办发〔2016〕208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20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76号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荣昌区人民政府设立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
分别设立应用技术成果类、软科学类。
第三条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荣昌区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在本行政区域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果显著的;(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9〕78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已于2019年7月31日公布,为加强我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机要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审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大数据发展局为全区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安全防护和保密管理等。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并将名册和联系方式报送区大数据发展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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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结合荣昌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交存。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原审核标准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结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8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以及军委国防动员部、西部战区、重庆市决策部署和警备区《关于加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任务牵引、以战领建,统一布局、分级建设,军民融合、联建联用,平战结合、双应双赢原则,以“三化建设”为重点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的任务,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构建更加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体制,有效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设原则、目标及任务(一)基本原则。
根据本区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民兵应急队伍结构,努力形成规模适度、体制顺畅、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调度灵敏、反应快速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积极构建与军队和国防动员应急职能任务相适应、与重庆市“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相融合、与荣昌区应对维稳救灾需求布局相一致、与发挥民兵特有优势相结合的民兵应急力量体系,确保一旦需要即拉得出、顶得上、起作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6号)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培育平台经济增长点(一)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
实施“5G+工业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互进、倍增发展的产业生态。
夯实基础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推动实施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企业上云等重点工程,支持工业互联网在研发、设计、检测、生产、供应、财务、物流等各环节普及应用。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二)建好国家生猪大数据平台。
积极推进国家生猪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生猪全产业链数据资源汇聚,实现行业数据共享交换。
构建生猪产业监测预警模型,服务政府宏观调控监管。
开发生猪产业大数据产品,服务生猪产业主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国家生猪大数据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重庆〈荣昌〉生猪大数据中心)(三)创新提升电商物流平台。
支持引进大型综合电商企业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电商分拨中心。
做强国家生猪交易平台、“在村头”等特色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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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荣昌府办发〔2015〕177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2015〕214号)要求,我区决定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立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我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荣昌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潘英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王功华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成员: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民宗委、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和各镇街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贺长秋同志和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蒲友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时间和重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福利中心、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 2 —2﹒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4﹒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6﹒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7﹒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8﹒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9﹒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10﹒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2﹒是否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是否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
13﹒是否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14﹒房屋产权、规划、用地、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手续是否齐备。
15﹒防雷、防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4 —16﹒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护理及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险是否落实。
17﹒食品、餐饮卫生状况是否合格,餐饮服务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机构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8﹒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房屋建设是否安全可靠。
19﹒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区政府召集责任单位召开专题部署会后,各责任单位要开展专项治理宣传工作,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督查,督查实行“实名制”,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并重新完善台帐,逐项记录隐患,确保资料齐全。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等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
区政府督查办要对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培训演练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基层民政工作管理人员、派出所民警等,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专题教育培训,由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指导,并在培训结束后,对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组织培训。
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所有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使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熟悉掌握消防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疏散方法。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
全面清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商执照等办理情况,妥善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建建筑一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把好源头关。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全部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
对其他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属镇街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所属镇街、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制定方案,督促业主限期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政府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对整改难度确实较大的养老机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决定,逐一落实“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标准、定时限)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食药品、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
(五)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由民政、公安、消防、城建、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市政园林、规划、卫生计生、民宗、安监、信访、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及镇街对全区社会福利机构逐一开展验收。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养老机构— 6 —设立许可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一)全面彻底整改。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工作。
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排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列出“问题清单”,并按照每所福利机构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一院一策”方式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工作既切实可行又排除安全隐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整改方案逐一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报经相关部门验收销号。
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档案。
(二)严把审批源头关。
一是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二是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部门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三是对依法申请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防雷、防震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等,国土、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受理,加强指导。
四是社会福利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三)加强物防技防措施。
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不含养老机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可设置“简易喷淋”;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老年人建筑,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装置;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配备应急照明、灭火器材、防烟面罩等消防设施、器材和轮椅、担架等辅助疏散器具;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老年人建筑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对设置封闭楼梯间的确困难的,户室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需增设疏散楼梯的,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楼梯;对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建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加装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管网的,要通过修建室外消防水池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两规范、一统一”(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统一房间设备配备和物品摆放标准);每月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导则》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白天每2小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检查一次、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二个严禁”,即: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8 —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物品保留相关票据,严禁食用发霉、腐烂变质及来源不明食品;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敬老院严禁收住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严禁使用危房收住人员。
(五)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消防部门要培训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季度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