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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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下简称无线列调)用于铁路运输作业中指令的传递和通话联系,是无线技术在铁路运输作业中的重要运用,是提高作业效率、保障作业安全、改善作业人员劳动条件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设备稳定、可靠工作,进一步规范无线列调设备的使用,保障列车运行安全,提高作业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备特点及功能简介

第二条无线列调设备主要包括:调度总机、车站电台、便携式手持机、通用式机车电台、调度命令机车装置终端、车次号车站解码器和机车解码器等主要设备。

第三条无线列调采用458.2MHz频段B1制式同/异频半双工工作方式。列车调度员与司机之间采用双工通信方式;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之间采用双工、半双工、单工通信方式;移动用户之间采用异频单工通话时,由车站台、区间设备转信;机车台与调度指挥中心设备、车站台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双工通信方式。

第四条无线列调在现有通讯设备(固定电话、闭塞电话、无线台机等)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度指挥中心、车站、机车任意两方相互间的直接通话功能。其中列车调度员采用选站后群呼方式呼叫司机并通话,车站台占用时,向调度台示忙。在紧急情况下,列车调度员可优先与司机通话。

第五条调度指挥中心可通过“TDCS设备”直接向司机下达调度命令,司机则通过“调度命令机车装置终端”接收调度命令,其下达方式由原来的“通过车站转抄”改为“通过无线设备直接向司机下

达”。

第六条车站可使用“TDCS设备”直接向司机传送路票、出站调车通知书,司机通过“调度命令机车装置终端”接收路票或出站调车通知书,其传递方式由原来的“人工交接”改为“车站通过TDCS 设备直接向司机发送”。

第七条车站台、机车台、便携台之间采用信令方式呼叫,也可以采用话音直接呼叫便携台。

第八条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司机与便携台用户间的通话分别由调度指挥中心、车站和机车上的录音设备进行录音。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九条无线列调设备的主要使用场所为调度指挥中心、车站、机车(含调车机)。

第十条无线列调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加入通话;允许车站值班员、机车司机直接与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允许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加入通话。其他需要使用的部门或工种报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无线列调设备发出或接收到的所有信息(包括打印信息和语音信息)均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通过无线列调设备下发的调度命令范围和原有模式下达的调度命令范围一致。

第十三条列车调度员向机车下达调度命令、车站通过TDCS设备向司机发送的路票、越站调车通知书等凭证时,除通过设备签收回执以外,关系车站须主动和司机乘务员联系,确认已收到调度命令。

第十四条调度指挥中心临时向在途列车下发区间限速等调度

命令时,为确保行车安全,至少须提前一个区间向司机下达;不能保证一个区间时,列车须在进入关系区间前的车站停车接收调度命令后,再进入区间;对于已进入关系区间的列车,列车调度员首先使用无线列调的通话功能拦停列车后再行传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机车在出库前应确保无线列调设备能正常使用,否则机车不得出库。

第十六条对神朔、东乌、呼铁局等外单位所属机车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时调度命令的传递,维持原人工传递方式。

第十七条因设备的原因,调度员通过无线列调设备向司机发出的调度命令,受令处所涉及到的机车号、列车车次,只填写机车号,列车车次用7个大写字母“XXXXXXX”代替。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机车牵引列车进相邻铁路局、铁路公司时,机车乘务员将无线列调设备频点调整为相应的频点;返回包神线时,再调整为包神线管内使用的频点。

第十九条在呼唤应答时,听到正常呼唤后,必须立即应答,如正在忙于其它重要事情,须应答稍等并回呼,如呼叫一方有紧急情况时,必须在呼叫的同时简要说明情况的重要性。

第二十条调度命令、路票及越站调车通知书的传递以通过无线列调传输为主,仅在无线列调设备故障时,由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人工办理调度命令、路票、越站调车通知书等的交递。

无线列调故障时,调度指挥中心将包头-万南站间的有关行车指示、命令下达给万南站,由万南站负责转抄。万南站必须在旅客列车由包头站开车前20min转达给包头站,由包头站值班员向旅客列车司机抄交书面指示、命令。

第四章设备维修管理分工

第二十一条无线列调属电务段固定资产,由电务段负责管理和

维修。使用携带式电台由使用单位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并应制定保管、使用、充电、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无线固定设备故障为现场维修,无线便携台由使用单位组织送修,设备维修完毕后,由电务段负责回送。维修人员应查验使用单位(或个人)送来的故障设备,如属人为损坏应由使用单位和电务段技术室共同确认,并填写《设备损坏赔偿签认单》和《故障设备记录本》。维修人员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设备交接时,双方应确认后办理签认手续。使用前,使用人员相互间应进行通话试验,作业中发现设备异常情况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并通知电务段,电务段应在保证有备用机的情况下,从收到回送故障设备时起3日内维修完毕并返回送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无线列调的增设、调移、封存、起用、丢失或报废,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无线通信设备丢失,应立即报告电务段,并按有关赔偿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无线列调在机车上安装的电源铁架、电台的铁座、天线的铁架、电源闸刀引入线属机辆段并由其负责维修。以电源开关为界,电源引出线及接入配线、设备均属电务段并由其维修。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无线列调的正常使用,加强管理工作,设备应定单位、定工种配发和更换,每一电台均应标明单位和编号,双方均应建立设备台帐,以便分析每一电台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进行故障情况的比较。

第二十七条无线便携设备使用满6年后,由电务段报公司申请报废。

第五章机车检修时无线列调拆装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车入段定修前,由机辆段技术室通知电务段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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