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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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我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切实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好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医院日常管理,现就医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注重正确导向作用医院评审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医疗质量保障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医院评审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运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二、科学规划,严格评审,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在实施医院评审前,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针对个别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把关不严、盲目争上级别等情况,我部将对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新增的三级医院进行复核。

医疗服务月表填报说明

医疗服务月表填报说明

医疗服务月报表填报说明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文件要求,2011年6月起将原有《医疗服务月报表》卫统1-9表与卫统1-10表合并成卫统1-9表并修订部分内容,填报单位不变。

一、上报时间本表为月报(填本月数,12月份不报),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直报系统报送。

二、填报说明1、本表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医院、乡镇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分支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填报。

第四项代报单位填报部分仅限有代报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任务的单位填报;第五项限公立医院填报,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填报。

分支机构不填报,其数字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

2.2011年颁布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规定,门诊收入包括门诊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包括住院药品收入。

基本药物收入包括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政府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收入。

月报表中收支为“千元”,不得按照“元”填报。

3.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4.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5、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不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三、指标解释1.2 实有床位:指统计期末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

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1.3.1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统计期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

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半年以内)。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期实有床位*本期实有天数。

1.3.2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京卫办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2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5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1月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医疗服务信息月报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5号)执行。

(一)报送单位及内容。

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填报《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和区县卫生局填报《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上报数据。

月报要求次月10日前上报。

二、质量控制(一)医院要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数出有据。

(二)区县卫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及时维护医疗机构变动信息(新增、撤销、合并等),核准医院等级(依据评审结果)、设置主办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划等属性代码。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落实医疗服务月报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二)督导检查,确保质量。

医疗服务月报是法定报表,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每月11日公布未报单位清单,未报单位于12日前完成补报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管理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识别医疗服务风险隐患、预防负性事件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

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作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聚焦相关工作,对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不良事件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充分理解不良事件管理的重要价值,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医院内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压实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不良事件管理发现和消除医疗质量安全漏洞。

二、系统设计,健全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并通过工作会议、宣传栏或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处理,能够立即改进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或隐患;对频繁发生或产生严重负面结果的事件要进行重点分析,采用台账管理等方式重点督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卫办综函[2011]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卫生部关于《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内容(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并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前和2012年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我部。

(二)限时报送备案情况。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已定级备案的卫生信息系统情况报送我部。

(三)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卫生行业各单位要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四)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查找安全差距和风险隐患,并结合自身安全需求,制订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要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

二、相关要求(一)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按照“遵循标准、重点保护,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同步建设、动态完善”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卫生行业各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我部组织开发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

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报告系统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系统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版和医疗机构版。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登录卫生部医管司主页下载相应版本的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我部统一发放,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并发放。

三、2011年4月3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仍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和《关于统一使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的通知》(卫办医函〔2002〕387号)要求,使用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报告相关信息。

各地在报告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医管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胡军、范晶联系电话:************、68792791技术咨询电话:************。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以规范医疗行为和提高诊疗水平为重点,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质控管理范围,并充分依托各专业质控中心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培训,确保医疗安全,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7月5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付铁红联系电话:*************邮箱:***************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略)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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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规定,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我部决定从2010年1月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规范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
(一)报送要求。

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卫办发〔2009〕106号)执行。

1.报送单位及内容。

全国二级及以上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及县以上医院填报《二
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季报)。

其他医疗机构(除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和县(区、市)卫生局填报《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

县(区、市)卫生局汇总填报本辖区诊所(医务室)诊疗人次数,乡镇卫生院汇总填报所属(管)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

2.报送方式及时间。

医疗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上报数据。

月报表要求次月20日前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要求季后1个月内上报。

截止报告期5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数据上传我部。

(二)质量控制。

1.实行数据审核、订正、补报制度。

未通过审核的数据退回医院订正。

省级平台每月21日公布未报单位清单,未报单位于22日前完成补报任务。

2.及时维护医疗机构变动信息(新增、撤销、合并等),核准医院等级(依据评审结果)、设置主办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划等属性代码。

二、数据分析与利用
(一)省级平台提供在线统计分析功能,包括数据汇总、趋势和结构分析、排序和自定义查询等。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信息发布
(一)发布方式。

卫生部负责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本省(区、市)医疗服务信息。

主要在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二)发布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发布信息真实,发布程序规范。

(三)发布内容及频率。

从2010年3月起,按月发布医疗服务汇总信息,按季发布单病
种平均住院医药费用(发布指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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