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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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推荐下载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推荐下载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17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国卫生健康统计信息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卫生健康统计信息技术规范;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卫生健康统计信息理论研究;承担拟订全国卫生健康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指标体系和指标口径;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承担统计调查数据备案工作;协助开展统计信息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三)承担全国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专项调查评估,审核业务统计数据;负责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工作;起草全国卫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15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八)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设1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广播电视栏目部、影视部、图文部、社会活动部、融媒体传播部、对外合作部、培训拓展部、信息服务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党群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室。

三、人员编制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25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5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28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一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1 / 1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7.27
【实施日期】199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6.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2.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卫生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人中编函(1991)55号)和4月20日卫生部党组会议讨论意见,现将你单位机构编制下达如下:
1、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事业编制5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卫生部办公厅管理。

2、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事业编制3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归口教育司管理。

4、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5、卫生工作通讯,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自理,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6、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事业编制25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挂靠北京
医科大学。

所领导由卫生部管理,人事、党务、行政、财务等由挂靠单位管理。

7、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事业编制40人,经费实行自理,挂靠北京医科大学。

(余同经研所)
8、卫生部医药信息论坛报,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自理。

c27640--010205wwj。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财社[2010]30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一、组成人员(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斌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王大方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杨云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宇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苏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刘金峰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孟群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宇东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党校党务副校长胡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局长李长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王硕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汉湘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玲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维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财社字[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财务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财社字〔1998〕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2019-2020年整理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汇编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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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卫生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人中编函(1991)55号)和4月20日卫生部党组会议讨论意见,现将你单位机构编制下达如下:
1、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事业编制5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卫生部办公厅管理。

2、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事业编制3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归口教育司管理。

4、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5、卫生工作通讯,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自理,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6、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事业编制25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挂靠北京医科大学。

所领导由卫生部管理,人事、党务、行政、财务等由挂靠单位管理。

7、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事业编制40人,经费实行自理,挂靠北京医科大学。

(余同经研所)8、卫生部医药信息论坛报,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自理。

c27640--010205wwj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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