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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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目录第一章解答法律咨询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第二节法律咨询登记与统计第二章代写法律文书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的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基本信息第三节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第四章庭前准备工作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其他庭前准备工作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一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二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三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四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代理人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六章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一节民事案件基本要求第二节监护侵权案件第三节婚姻家庭类案件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五节童工案件第七章结案与归档第八章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第一节受援当事人对援助工作的评估第二节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对援助工作的反馈第三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应在依法公平维护贫弱人群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

为了指导律师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倡导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解答法律咨询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第1条解答咨询时,工作规范、用语文明,依法答疑解惑,不得与咨询人争吵。

第2条解答咨询时,应当尽量将法律专业的工作术语转化为有助于咨询人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3条解答未成年人咨询时,在谈话语言、方式、场所等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殊考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一)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九)不得被判处死刑;(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十一)其他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第五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3篇)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帮助这些少年回归社会,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法律援助成为挽救未成年犯罪少年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少年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援助在未成年犯罪少年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小张,男,16岁,某市一所中学学生。

因家庭矛盾,小张与父母关系紧张,长期处于压抑状态。

2019年,小张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开始沾染不良习气。

在朋友的影响下,小张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9年5月,小张伙同他人抢劫了一辆出租车,抢得现金2000元。

案发后,小张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援助过程1. 申请法律援助小张被抓获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其辩护律师的建议下,小张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张指派了一名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负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 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立即对小张的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查阅案件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背景等。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发现小张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追求刺激,且犯罪情节较轻。

5. 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针对小张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

同时,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小张的悔过书、家庭情况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小张具备悔改表现。

6. 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小张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1. 保障未成年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法律援助具体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具体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具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法律援助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以及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

三、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

1. 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

为了有效实施法律援助,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律师团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案件代理等服务。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对象的信息档案,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依据。

2. 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建立。

为了让法律援助服务覆盖更广泛的地区和人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这包括在城市和农村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点,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3. 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普及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正常运转,保障法律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援助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援助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结语。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更加完善,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法院积极推动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开展。

现将我院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发展计划。

一、工作总结1. 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院加强了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我们通过举办座谈会、法律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2. 司法审判工作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判决,始终坚持以保护为主导。

通过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关注和审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帮助,致力于使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3. 人身权益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我院加强了家庭暴力和虐待案件的审理力度。

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快速审理和果断判决,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4.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我院注重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公正的司法结果。

二、下一阶段的发展计划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为了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效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合作。

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合力,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完善未成年人矫治机制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矫治机制,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重塑自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违法的发生。

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

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

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概述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和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工作应该被认真对待。

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帮扶工作也十分重要,帮助他们克服罪犯身份带来的困难,重返正常生活。

为此,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应运而生,该计划旨在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情感、心理、教育、职业技能等多方面帮助。

目标该计划的目标是:1.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如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等,以帮助他们走向健康和自由的未来。

2.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率,提升社会安全和稳定。

3.改善公众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偏见和态度。

操作步骤1.识别未成年犯罪者未成年犯罪发生后,警方或司法机构会通知社工机构,社工机构会通过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参加帮扶计划的条件。

2.制定个性化帮扶计划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者,社工机构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扶计划,包括情感、心理、教育、职业技能等多方面的帮助。

3.实施帮扶计划实施帮扶计划的过程中,社工机构需要与未成年犯罪者及其家长、学校、社区等相关方合作,开展不同形式的帮助活动,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志愿者活动等。

4.监测效果在帮扶计划实施过程中,社工机构需要监测帮扶计划的效果,及时跟进未成年犯罪者的进展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帮扶计划的优势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具有以下优势:1.该计划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化帮助,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者进行因人施策。

2.该计划重视社会复原理论,将未成年犯罪者整合回社会,解决其生育、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以帮助他们得到全面发展。

3.该计划注重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使未成年犯罪者更好地理解和记住他们的错误,锻炼其职业技能和自我管理能力。

4.该计划对整体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挑战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十分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社工未成年犯罪帮扶计划面临着以下挑战:1.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者制定个性化的帮扶计划是非常困难的。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负责指派律师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管辖与通知第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一)刑事案件;(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五)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九)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或者遭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等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未成年被害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情况。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且人民检察院没有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的商请,经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且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律师,承办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案件。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共青团省(市)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秉承扶弱济幼的传统美德,以促进社会公正、申张社会正义为己任,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和其他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仍然经常发生,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基本上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

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中,都明确规定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原则。

为切实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努力提高认识,站在培养跨世纪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将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本级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密切配合,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结合“三五普法”,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规定

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受理第三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应当由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或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并由村或居委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实。

第四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六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指定的未成人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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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切实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构指定辩护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准备材料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
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在接受指派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三、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业队伍
将具备一定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优秀律师纳入名录,建立专业律师库。

优先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声誉好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教育
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制教育,必要时可由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参与帮教考察。

律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阶段全程跟进,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五、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传播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案件相关资料,不得面向公众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词。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单独保存,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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