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12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07号
•【施行日期】202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7号
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决定对陇薯25号等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葡萄、桃、茶树等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金黍二号等谷子、大麦(青稞)、豌豆、油菜、花生、向日葵、甘蔗、大白菜、番茄、辣椒、西瓜、甜瓜等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
现予公告。
附件:1. 陇薯25号等857个品种登记信息
2. 金黍二号等90个品种变更登记信息
农业农村部2024年7月12日。
兽药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4年2月20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建立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对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综上,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一系列规章制度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兽药监督管理体系。另外,我国还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其他兽药质量标准在内的兽药国家标准体系,作为监督管理兽药产品质量的法定技术规范。
3
早在1987年,为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国务院就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考虑到兽药行业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国务院又对《兽药管理条例》做了全面修订,新内容涵盖了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标志着我国兽药监管体系的初步建立。
2004年,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农业部制定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前,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
2014.03.01
19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农业部
2014.02.01
20
《兽药处方药品种目录(第2批)》
(
1
兽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其下属兽医局具体负责本行业的监管,其主要职能有: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及兽药相关实验室、检验机构管理;负责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兽药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兽药、兽医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监督管理,提出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多项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附后)。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5年5月25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第4、5、8、14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1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等83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等83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等8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等83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农业部2016年11月1日附件《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等83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序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号1NY/T 1427-2016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072NY/T 2989-2016农药登记产品规格制定规范3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4NY/T 2991-2016农机农艺结合生产技术规程甘蔗5NY/T 2992-2016甘薯茎线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程6NY/T 402-2016脱毒甘薯种薯(苗)病毒检测技术规程NY/T 402-20007NY/T 2993-2016陆川猪8NY/T 2994-2016苜蓿草田主要虫害防治技术规程9NY/T 2995-2016家畜遗传资源濒危等级评定10NY/T 2996-2016家禽遗传资源濒危等级评定11NY/T 2997-2016草地分类12NY/T 2998-2016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13NY/T 2999-2016羔羊代乳料14NY/T 3000-2016黄颡鱼配合饲料15NY/T 3001-201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毛细管电泳法16NY/T 3002-2016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显微镜法17NY/T 221-2016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NY/T 221-200618NY/T 245-2016剑麻纤维制品含油率的测定NY/T 245-199519NY/T 362-2016香荚兰种苗NY/T 362-199920NY/T 1037-2016天然胶乳表观黏度的测定旋转黏度计法NY/T 1037-200621NY/T 1476-2016热带作物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芒果NY/T 1476-200722NY/T2667.5-2016热带作物品种审定规范第5部分:咖啡23NY/T2667.6-2016热带作物品种审定规范第6部分:芒果24NY/T2667.7-2016热带作物品种审定规范第7部分:澳洲坚果25NY/T2668.5-2016热带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第5部分:咖啡26NY/T2668.6-2016热带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第6部分:芒果27NY/T2668.7-2016热带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第7部分:澳洲坚果28NY/T 3003-2016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描述及评价规范胡椒29NY/T 3004-2016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描述评价规范咖啡30NY/T 3005-2016热带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程木薯细菌性枯萎病31NY/T 3006-2016橡胶树棒孢霉落叶病诊断与防治技术规程32NY/T 3007-2016瓜实蝇防治技术规程33NY/T 3008-2016木菠萝栽培技术规程34NY/T 3009-2016天然生胶航空轮胎橡胶加工技术规程35NY/T 3010-2016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打包机安全技术要求36NY/T 3011-2016芒果等级规格37NY/T 3012-2016咖啡及制品中葫芦巴碱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38NY/T 368-2016种子提升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68-199939NY/T 370-2016种子干燥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70-199940NY/T 377-2016柴油添加剂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NY/T 377-199941NY/T 501-2016水田耕整机作业质量NY/T 501-200242NY/T 504-2016秸秆粉碎还田机修理质量NY/T 504-200243NY/T 510-2016葵花籽剥壳机械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510-200244NY/T 610-2016日光温室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610-200245NY/T 3013-2016水稻钵苗栽植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46NY/T 3014-2016甜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47NY/T 3015-2016机动植保机械安全操作规程48NY/T 3016-2016玉米收获机安全操作规程49NY/T 3017-2016外来入侵植物监测技术规程银胶菊50NY/T 3018-2016飞机草综合防治技术规程51NY/T 3019-2016水葫芦综合防治技术规程52NY/T 3020-201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通则53NY/T 3021-2016生物质成型燃料原料技术条件54NY/T 3022-2016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运行质量及安全检测规程55NY/T 3023-2016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56NY/T 3024-2016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J/T 07-200557SC/T 1121-2016尼罗罗非鱼亲鱼58SC/T 1122-2016黄鳝亲鱼和苗种59SC/T 1125-2016泥鳅亲鱼和苗种60SC/T 1126-2016班鳢61SC/T 1127-2016刀鲚62SC/T 2028-2016紫贻贝63SC/T 2028-2016大菱鲆亲鱼和苗种64SC/T 2069-2016泥蚶65SC/T 2073-2016真鲷亲鱼和苗种66SC/T 4008-2016刺网最小网目尺寸银鲳SC/T 4008-198367SC/T 4025-2016养殖网箱浮架高密度聚乙烯管68SC/T 4026-2016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小黄鱼69SC/T 4027-2016渔用聚乙烯编织线70SC/T 4028-2016渔网网线直径和线密度的测定71SC/T 4029-2016东海区虾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尺寸72SC/T 4030-2016高密度聚乙烯框架铜合金网衣网箱通用技术条件73SC/T 5017-2016聚丙系裂膜夹钢丝绳SC/T 5017-199774SC/T 5061-2016金龙鱼75SC/T 5704-2016金鱼分级蝶尾76SC/T 5705-2016金鱼分级龙睛77SC/T 8148-2016渔业船舶气胀式救生筏存放筒技术条件78SC/T 9424-2016水生生物增殖流放技术规范许氏平鮋79SC/T 9425-2016海水滩涂贝类增养殖环境特征污染物筛选技术规范80SC/T9426.1-2016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可捕规格第1部分:海洋经济鱼类81SC/T 9427-2016河流漂流性鱼卵仔鱼资源评估方法82SC/T 9428-201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与评审规范83SC/T 0006-2016渔业统计调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0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修订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兔进口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农业部第2460号公告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100-10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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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
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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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05
•【文号】农办医〔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5.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兽药比对试验要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87号),本法规中《兽药比对试验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
《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农办医〔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保证新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顺利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 (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兽药GMP验收中常见缺陷项目和整改材料有关问题-10号讲课陈秀霞

六、验证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 关数据和记录。
• 1、验证目的: • 配液罐和V型混合机验证目的不明确,未制定可接 受标准,验证记录不完整 。 • 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工艺规程验证目的不明确, 验证方案的内容未包括灯检、印字和包装生产工序 。 • 企业未制定验证总计划;配液罐和V型混合机的验 证目的不明确 。 • 热风循环烘箱、洗烘灌封连动机组验证内容目的不 明确;最终灭菌小容量产品的工艺验证未能按照验 证方案内容对灯检、印字和包装生产工序进行验证 。
整改报告内容组成
• 一、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 方案 • 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 限要求、责任人等 • 二、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逐条对 整改情况做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 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 果、完成时间,必须附相关证据资 料。
一、机构与人员
•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 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 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三、设备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应标识状况 的照片。
• 1、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 • 口服溶液剂配液罐液位计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生产 要求 。 • 中药粉碎机与实际生产不适应,缺少霉菌培养箱 。 • 缺红外分光光度计检测仪器。 • 注射液灭菌柜容量与生产批量不相适应 。 • 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生产线缺少西林瓶干 燥灭菌设备 。 • 粉剂混合机出料口密封性能达不到要求。 • 水处理的安装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不能确保供水达 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
• 4、记录
• 检验记录内容不规范 。 • 批生产记录(如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不完整, 批检验记录书写和修改不规范 。 • 批检验记录内容不全,如恩诺沙星溶液无微生物 限度检查等原始记录 。 • 批生产记录中工艺查证及清场内容不符合规定 。 • 三维运动混合机和CHJ-300V型混合机生产记录内 容不符合要求 。 • 恩诺沙星口服液检验报告无微生物检测值,最终 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无菌检查取样量未按照现行标 准取样,土霉素注射液原始检验记录未注明规格 。 • 批生产记录指令缺少某一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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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一)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
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七条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
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
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
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审批与管理第十九条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
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
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表1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申报企业兽药GMP证书上如需英文信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请在申请表上自行填写。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明内容填写。
外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3.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指兽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线)、复验。
4.申请验收范围:注射剂应注明小容量或大容量、静脉或非静脉、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粉针剂等;口服固体制剂应注明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口服溶液剂应注明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酊剂等;青霉素类、β-内酰胺类、激素类应在括号中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应在括号中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号中注明品种名称;生物制品应注明生产线名称,需要注明剂型的应在括号中注明;消毒剂和杀虫剂应注明固体或液体,在括号中注明剂型如:粉剂、片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