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省长,天下]“省长管粮”能否管好“天下粮仓”
粮食局加强粮食储备管理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局加强粮食储备管理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粮食局加强了粮食储备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粮食安全风险。
一、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粮食储备体系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
粮食局积极推动储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现有储备仓库的设施设备,并逐步增加储备仓库的数量和规模,以适应粮食储备的需求。
同时,粮食局还加强了对储备仓库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了储备粮的保鲜和储存效果,确保储备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二、制定科学的粮食储备政策为了合理安排粮食储备数量和储备周期,粮食局制定了科学的粮食储备政策。
根据粮食生产和消费的情况,粮食局定期评估粮食市场供需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储备计划。
同时,粮食局还指导各地制定地方性的粮食储备政策,确保国家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有效协调,共同维护粮食安全。
三、加强粮食储备品质监管粮食储备品质监管是保证粮食储备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粮食局制定了严格的储备粮质量监管制度,严禁任何损害储备粮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同时,粮食局加强了对储备粮出入库环节的监管,确保储备粮食的品质不受损害。
对于出现品质问题的储备粮,粮食局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保障储备粮的安全和可用性。
四、建设智能化粮食储备管理系统为了提高粮食储备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粮食局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了智能化粮食储备管理系统。
该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储备粮的库存量、质量、保质期等信息,并能够对粮食储备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掌控。
通过智能化粮食储备管理系统,粮食局能够更好地进行储备粮的调配和管理,有效应对突发粮食安全事件。
五、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发布为了提高粮食储备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粮食局建立了粮食储备信息发布平台。
通过该平台,粮食局向社会公布储备粮的库存量、质量、调拨情况等重要信息,增加社会对粮食储备工作的了解和认可,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信心。
综上所述,粮食局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监检[2017]3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紧
急通知
(黑粮监检[2017]39号)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市粮食局: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必须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到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
要勇于直面问题,坚持底线思维,不能出现大面积“卖粮难”和坏粮,不能出现供应脱销断档和价格大幅波动,不能出现严重粮食安全问题,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塌方式腐败案件。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省粮食库存监管力度,切实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牢牢守住粮食安全风险底线、管住管好“天下粮仓”指明了重要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到基层、库点,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
当前,粮食库存持续高企,高仓满储现象普遍,简易设施储粮数量较多,安全储粮形势仍然严峻。
各地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粮食库存年度检查,认真执行省粮食局等六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
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中储粮“以陈顶新”“天下粮仓”为何不太平

中储粮“以陈顶新”“天下粮仓”为何不太平
陈凯茵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5(0)5
【摘要】4月17日,央视曝光了中储粮在辽宁省、吉林省粮库以陈顶新、恶意套取价差补贴等问题,引起高度关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此事性质恶劣,要求进行彻查、依法问责,并举一反三,抓紧完善监管制度,坚决堵塞漏洞,切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其实,从2013年开始,"中储粮"三个字频繁出现在人们视线中,但形象并不那么美好。
2013年6月,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陈凯茵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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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辽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完善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各类风险挑战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二)压实粮食安全责任。
明确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相应的职责。
(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落实“藏粮于地”战略。
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与耕地质量监测评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吉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一)切实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意识。
作为国家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我省的重要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加快构建事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行顺畅、实施有效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创新粮食流通方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农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三)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级政府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守住大国粮仓,端牢中国饭碗

守住大国粮仓,端牢中国饭碗
守好天下粮仓,就要深耕“标准农田”。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
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到明确“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加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管控……各地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着力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不断夯实粮食生产的土地根基,更好实现“藏粮于地”。
放眼神州大地,从岭南大地到江南水乡,从中原粮仓到东北黑土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加快推进,耕地质量以及耕地综合产能不断提升,田间地头高质量发展成色越来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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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管粮”能否管好“天下粮仓”近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辽宁、吉林两省中储粮下属粮库等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过程中,存在以陈粮顶新粮、恶意套取价差补贴等问题。
这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质疑中储粮为什么改不了“老毛病”。
事件曝光后,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对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国政府网4月22日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此事性质恶劣,要求进行彻查、依法问责,并举一反三,抓紧完善监管制度,坚决堵塞漏洞,切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如何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学者建议,在粮食流通领域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并加大反腐力度。
与此同时,今年年初中央再次强调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民间称之为“省长管粮”),更被各界寄予厚望。
学者为管好“天下粮仓”开出“药方”――“省长管粮”、反腐、第三方监管据央视报道,一些中储粮粮库和粮商相互勾结,用陈粮顶替新粮赚取差价,每吨达700元,若买2万吨,差价可达千万。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国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就是为了确保粮食安全。
现在粮仓里出了‘硕鼠’,不能不引发人们对粮食安全的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研究室主任党国英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党国英认为,中储粮出现粮库和粮商用陈粮顶替新粮赚取差价的问题,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力。
“在利益驱动下,有人就违法乱纪。
监管漏洞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腐败就容易发生。
”党国英说,“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粮食在流通领域质量的测定,应该有一个中立监管机构。
同时反腐不能松懈,要老虎苍蝇一起打。
”在党国英看来,为了守住管好“天下粮仓”,近些年来,中央对粮食安全的投入越来越大,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是突出地方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的体现。
“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就确立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这次是强化事权与责任。
”党国英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尤其是在粮食主产区,省长的责任就更应该强化,如果政府部门的责任和监管到位了,也就减少了粮食安全问题发生的可能。
”“管好‘天下粮仓’的确任重道远。
粮食安全可以说也一直是每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之一。
”党国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现在我们国家的粮食生产能力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国内的需要,主要问题是我们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
中国的粮食安全要放在国际市场的大背景下来考虑。
”国务院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省长管粮”的事权与责任新年伊始,“省长管粮”成为一个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199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粮食省长负责制,即所谓“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此后在多个文件和规划中多次予以强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国务院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各省级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陈锡文表示,《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进一步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
第二,对各省级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
《意见》明确的责任,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第三,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
比如,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等。
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等。
第四,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
《意见》通篇都在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省长管粮”的十大责任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省长管粮”管什么“过去主要考核产能,这次主要考核库存”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不同时期,因国家粮食形势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省长管粮”的主要任务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据李国祥介绍,在粮食省长负责制建立初期,我国粮食生产多年徘徊,粮食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任务是增加粮食供给,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过快上涨。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粮食供给过于充足,主产区普遍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主销区到主产区购进粮食规模。
2003年我国粮食出现大幅度减产,2004年我国又进一步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当地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不能下降,并要求扩大地方粮食储备。
但是,由于粮食储备需要占用大量资金,支付成本费用,很多地方没有储足粮食。
主产区的粮食收储主要由中央承担。
2015年又提出省长负责制,主要是这两年主产区的粮食又多得不得了,粮食库存积压得特别厉害,而主销区却不存粮食,实际上把粮食安全的责任主要推给中央政府来承担。
“中央政府花了很多钱,但是粮食储备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所以这次强调省长负责制是想让省长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对于主销区来说。
”李国祥说,“过去省长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考核产能,这次主要是考核库存,要把地方库存存满,解决中央政府存量过多的矛盾和压力。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连续12年参与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的宋洪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粮食省长负责制不是只负责生产,主要讲的是以省为一个单元,由省长来负责粮食的供求平衡、市场调控,既有生产的问题,也有流通的问题,也有调控的问题,比如浙江省不是粮食主产区,是主销区,省长也要负责本省地域内的粮食供求平衡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原部长徐小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粮食产销平衡区能不能采取措施保粮,能不能在省内自求平衡,特别是主销区不能认为我就是买粮食吃的地方,需要达到供求平衡的程度,才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衡量标准。
2001年“新粮改”给粮食流通增加了压力改革开放初期,全国30个省份有21个是粮食输出区(即主产区,包括江苏、广东、浙江),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粮食可外销的省份只剩9个。
这样的划分使粮食优势产区能稳定地发挥地理资源优势,确保了粮食产能逐步提高。
但是,作为主销区的地区由于没有了粮食生产刚性任务和硬性要求,主观上缺乏粮食生产积极性,导致粮食生产处于逐渐下滑、耕地面积处于逐渐甚至大幅减少的状态。
数据显示,这些年占用耕地面积上升幅度较大的大多属于主销区。
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东南沿海地区粮食播种面积不断减少。
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5省区粮食面积9年减少1740万亩,产量下降19亿斤。
在全国粮食增产的大背景下,粮食生产地域重心由南向北逐渐转移,“北粮南运”的粮食流通格局进一步凸显。
根据2013年的统计数据,在国家确定的13个粮食主产区中,只有5个省份能够稳定地输出粮食(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5个省份只略有盈余(江苏、山东、江西、湖南、河北),而辽宁、湖北、四川已经成为缺粮省份。
未来的粮食输出只能越来越依靠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少数几个省份,而我国7个主销区目前年粮食缺口在7000万吨以上。
13个粮食主产区和11个基本平衡区内部也在分化。
在这些地区,以省城、地级市为重点的区域正在形成新的实力强大的“主销区”,粮食生产越来越边缘化,粮食缺口也会随着城镇化而不断扩大。
“主销区”可能由目前的7个蔓延到大多数省份的省城,其中,成都最为典型,整个成都平原,粮食安全缺口近400万吨。
此外,据知情人士介绍,作为主销区的地方,往往是经济富裕地区,从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粮食科技支撑能力,到扶持支持农民种粮、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乃至构建现代粮食流通市场、提高粮食储备能力等方面都有较好的财力人力物力基础,但现在这种能力并没有充分发挥。
一些地方本来可以做到的可能做不到,本来可以做得更好的可能做不好,本来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可能难以解决,而一些粮食主产区由于财力所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粮食产能已接近极限。
国家粮食储备应主要放在主产区还是主销区“让主产区为国家粮食安全埋单是不公平的”洪虎称,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财政是包干的,就给固定的数量,库存粮食增加的时候完全要地方资金配套,而粮食的主产省份大多是“财政的穷省份”,本来财政就困难,一旦出现卖粮难,还要自己掏钱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承担责任去存多余的粮食。
“像这样的责任应该转到粮食主销区。
这个地方发展经济把大量种粮食的农田改种经济作物,种经济作物的搞水产养殖,城市化建设推进很快占用了大量农田,你富起来了,粮食责任全部交给了主产区,我觉得这个是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的不公平。
现在我们主产区能调出商品粮的越来越少了,如果不采取差别化政策,不增加粮食主产区种粮积极性,从全国形势来看这对维护粮食安全是不利的。
”洪虎说。
在洪虎看来,国家应该在粮食主销区多建立粮食储备库。
“现在把大量粮食存在主产区而不是主销区,存在主产区的粮食损耗费用利息要求主产区承担。
一旦发生粮食安全或者粮食风险问题的时候,你得长途调运,从主产区把粮食调到主销区。
为什么不能在主销区国家有意识多建立粮食储备库,在主销区加大它的省长米袋子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从两头来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谁来监管“省长管粮”?今年2月,国家粮食局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分别于2015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进展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况是副部级单位的国家粮食局如何监管正部级的省长们?况且具体的考核标准并没有公布过,理论上是每年都要考核。
比如储备粮的情况,主销区不能仓库里面完全没有粮食,全部让主产区来储备;主销区的耕地面积不能减少,各省份做到了没有?类似的可以有很多指标。
“省长怕国家粮食局吗?不会怕。
省长管粮的直接约束手段就应该是总理过问。
”上述人士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原部长徐小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要考核省长管粮不是国家粮食局、国家发改委哪一家能管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