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判例65100篇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四
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明确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言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一
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京高法发[2012]384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10日京高法发[2012]384号)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额×逾期天数×迟延履行利率1.迟延履行金额:指判决书规定的可执行义务的金额。
这一金额通常是根据判决中有关违约方应履行的款项、赔偿金额或其他应履行的具体义务进行确定。
2.逾期天数: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时间差。
逾期天数不包括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产生的延期履行。
3.迟延履行利率:迟延履行利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延迟履行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逾期债务利率的四倍。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例如,假设A与B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B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日期,B没有按时支付款项。
A因此向法院起诉B,并获得判决。
判决中规定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假设合同的迟延履行利率为6%,逾期天数为30天。
则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迟履行利息=10万×30×0.06=1.8万元因此,根据以上计算,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8万元的延迟履行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书中可能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来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此外,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书。
被执行人如果对申请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总之,延迟履行判决利息的计算是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延迟履行金额、逾期天数和迟延履行利率进行的。
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法律规定,以正确计算利息金额,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388 期文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例如,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但李四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三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要求李四支付欠付租金外,还可要求李四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止情形的,被执行人李四是否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呢?在该等情况下一般需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亦存在例外情形,需加以区分。
一、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再审:审查期间无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例如,检察院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并非被执行人申请引发的,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加倍债务利息。
二、因被执行人原因启发的再审:审查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案例理解“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引发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的内涵。
(一)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豫01执复36号案件中认为,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具备“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前提条件。
本案的再审程序系由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申请再审而启动,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也应当承担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不利后果,因此,因本案再审而导致的本案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依法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申诉引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执复字第4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导致的中止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该院在(2016)粤03执异31号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中,“期间”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过司法程序后获得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这篇文章将重点阐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一、利息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项的,应当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基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利息计算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符,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可。
2.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利息计算方式,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借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3. 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某些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可能会规定对逾期未还的情况进行反复递增的利息罚款。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下:1、利率计算基础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时,应当按照以下利率计算基础进行计算:(1)利率计算基础为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利率计算基础为外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1)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的1.5倍计算;(2)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月利率的2倍计算;(3)逾期一年以上的,按照月利率的3倍计算。
三、利息计算的实例例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10%。
如果B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给A公司偿还100万元,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B公司将100万元迟延履行了4个月,且B公司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的1.5倍,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以下利息:逾期不足一个月(第1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1.5=12,500元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第2至第4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2.0*3个月=15,000元所以,在B公司借款迟延履行4个月后,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总额为27,500元。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以下正文裁判主旨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
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61号】争议焦点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执行裁定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特殊情况导致执行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暂时停止执行活动。
执行裁定中止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执行程序进行调整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探讨执行裁定中止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执行人、申请人以及执行程序本身的影响。
二、执行裁定中止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影响(1)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不得继续实施。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在中止执行期间,其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等。
(2)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在中止执行期间擅自处分财产,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恢复执行。
(3)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可以继续履行债务。
在执行裁定中止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不得以中止执行为由拒绝履行。
2. 对申请人的影响(1)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请求执行。
申请人不得在执行裁定中止期间,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中止执行。
申请人认为中止执行的原因已经消失,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中止执行。
(3)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有权了解执行进展情况。
申请人有权了解执行裁定中止期间,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以及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
3. 对执行程序的影响(1)中止执行期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这意味着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新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2)中止执行期间,执行程序恢复条件成就。
在执行裁定中止期间,如果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3)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期限延长。
在执行裁定中止期间,执行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三、执行裁定中止的特殊情况及法律后果1. 因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中止执行。
在此情况下,执行裁定中止期间,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遗产或者财产。
2.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
在此情况下,执行裁定中止期间,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公告、催告等措施,寻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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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判例65100篇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人民法院判例】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并计算逾期利息,但非因被执行人申请原因的中止执行,则可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294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最高法院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的理解适用规则裁判要旨:中止执行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或豁免履行义务,所以中止执行期间原则上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并计算逾期利息。
案情介绍: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下称“工行福田支行”)与龙婧借款纠纷,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下称“2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工行福田支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中,深圳中院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属轮候查封不具有处分权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19号裁决书进入中止执行的状态。
工行福田支行再次申请执行,深圳中院将所得案款划付给工行福田支行,作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274号执行裁定(下称“274号裁定”)21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三、利害关系人张萍认为被执行人龙婧拖欠工行福田支行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有误,向深圳中院提出异议。
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下称“12号裁定”)驳回张萍的执行异议。
张萍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广东高院裁定:撤销12号执行裁定,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四、深圳中院在重审阶段,张萍请求中止执行期间不应作为迟延履行期间计算逾期利息,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张萍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中止执行阶段是否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首先,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被执行人应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未被推翻,被执行人就应当依法履行债务。
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暂缓执行,均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更不等于被执行人被豁免履行义务进而无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本案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
因为该司法解释中不作为迟延履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所指的“期间”,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
只有满足这两种期间且“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的法律要件,才能产生“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
而本院负责执行的219号裁决书,在(2012)深中法执字第255号案件中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系因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婧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依法不享有处分权,并不属于前述债务利息司法解释条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形。
因此,异议人张萍援引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作为支持其异议请求的法律依据,属于对法条涵义的不当理解,本院不予采纳。
有关中止执行期间,应作为迟延履行期间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若是被执行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则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一:《苏悦,袁原与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执复字第4号】本院认为,“关于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是基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被执行人苏悦的申诉提出抗诉。
亦即,再审中止执行是因被执行人苏悦的的申请引起。
因此,本案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的未履行债务,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二:《东莞市黄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执异字第27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中止执行期间是否不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此分析如下:在(2011)东三法执字第6887号案执行过程中,系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黄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作为该案执行依据的(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而导致执行中止。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未申请再审,亦无其他导致执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行为。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导致执行中止的期间,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情形。
本院(2011)东三法执字第6887号恢字1号案《执行通知书》将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纳入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无不当。
异议人在对前述《执行通知书》执行款计算的计算基数、利率等无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本院将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纳入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利息不正确,请求本院暂时中止执行并重新计算相关应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起计算,无论何种原因中止案件的执行,均不能免除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若非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应当予以扣除中止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三:《申请复议人邵亚敏申请复议一案裁定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执复19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起计算,无论何种原因中止案件的执行,均不能免除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如果非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应当予以扣除中止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邵亚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此后,即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继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例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执复86号】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中止执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应当继续计算。
首先,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本案洪山区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洪法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省商务厅的银行存款843000元,并于次日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故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能算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后,即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继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综上,正苑律所要求省商务厅承担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中止执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对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期限的指令而科以的惩罚性手段。
所以,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具备‘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前提条件。
案例五:《郑州万丽投资有限公司、李旭东等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执复36号】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这一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之所以设立该项制度,其性质和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债权人的相关损失,另一方面更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是法定的对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期限的指令而科以的惩罚性实体责任,是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公法上的制裁手段,以期通过惩罚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关于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具备‘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前提条件。
然而本案中,本案的再审程序系由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申请再审而启动,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也应当承担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不利后果,因此,因本案再审而导致的本案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依法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5、以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利息起算之日,以案款到法院账户之日作为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截止之日,包括因再审导致的中止执行期间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