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22页PPT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业务流程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如下:
1.境外央行类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
况、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2.中国人民银行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机构将获得备案
通知书。
3.境外央行类机构根据备案通知书的要求,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
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投资。
4.境外央行类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开展债券交易和回购。
5.境外央行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投资情况
和风险管理信息。
6.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境外央行类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需要进行备案,并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投资过程中,应注重风险管理,合理配置资产,避免出现风险事件。
同时,应加强与中国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汇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外汇市场与外汇交易 PPT

外汇市场结构
银行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也 称同业市场。银行同业间 得外汇交易占外汇市场纪人)
第二层(外汇银行)
负责减轻外汇 波动得情形 或维持目标
汇率
主要参与者
第一层(外汇供求者)
跨国企业
第二节 外汇交易得发生与信息处理工具 一、外汇交易得发生
• 6、交易用语规范:
经常用俚语或简称,使用行话。如,交易中 “one dollar”表示100万美元,而非1美 元;“Yours”表示“我卖给您”;“MYRisk” 表示“现在得价格又就是多少” 等等。
• 三、即期外汇交易得对话: • 询价方:What’s your spot USD JPY,pls? • 报价方:104、20/30(20/30 or 104、
伦敦 法兰克福
纽约
悉尼
23 0 1
东京
78 9
香港
15 16 17
21 23
旧金山
3、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发展趋势:外汇市场得规 模持续扩展、远期交易得比例不断增长。
• 二、外汇市场得交易主体 1、外汇银行(Foreign Exchange Banks)。
• 空头(Short Position),指商业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时 卖出多于买进得不平衡情况。
20/104、30) • 询价方:Yours USD1(Sell USD1) • 报价方:OK,done、
• A:Spot USD JPY pls? • B:MP,55/60 • A:Buy USD2、 • B:OK,done、I sell USD2 Mine JPY at 154、60
value 27/6/90、 JPY pls to ABC BK Tokyo、 A/C No、123456 • A:USD TO XYZ BK Newyork A/C 654321、Tks
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在瑞士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瑞士,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通知》(银发〔2015〕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5〕42号),在前期10省(市)分支机构试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渠道。
2月10日,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苏里南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5.2亿苏里南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国际货币体系与汇率制度(PPT 63页)(ppt版)

• 4.联系汇率制度:是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
• 香港的联系汇率制由来已久:港元与其他货币挂勾。
• 香港特区实际存在两种汇率,一种1美元:7.8港元的联系汇率; 另一种是受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汇率。
• 5.“美元化〞
• 形容任何货币制度以任何形式、任何程度对美元的依附。目 前所讨论的美元化是指一个国家以美元代替本国本币进行 (JÌNXÍNG)流通。
其他国家的货币要规定一个兑换率,即汇率。 3.一个开放经济,到处可以看到汇率牌价表。
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外汇牌价(WÀI HUÌPÁI JIÀ)
第二十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共六十四页。
二、汇率(HUÌLǛ)的标价法
1.直接标价(BIĀO JIÀ)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外币以标准的标价方法,即把一定单位的外国
货币表示为等于假设干单位的本国货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类型
第二页,共六十四页。
一、什么是国际货币(HUÒBÌ)体系
1. 对货币制度(HUÒ BÌZHÌDÙ)作出国际性的安排,是国际货币体系问题。
也就是说,当货币制度(HUÒ BÌZHÌDÙ )问题超出国界时,就成为国际货 币制度(HUÒ BÌZHÌDÙ )或国际货币体系问题。 2. 国际货币体系所指范围有多种:有涉及所有主要国家的;有涉 及某一地区的;有仅涉及双边或有限多边的,等等。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的标价方法,即把一定单位
的本国货币表示为假设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目前世界上采用间接标价法的只有英国和美国。
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四页。
3.美元标价法
目前国际银行(YÍNHÁNG)间对外汇的报价,一般采用以美元为标准,报出美 元对各国货币的汇价,被称为美元标价法。即以一定单位的美元为标准, 折算为假设干单位的其他货币。美元之外的其他货币间的汇率那么由与美 元汇率套算求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7.04•【文号】中汇交发〔2016〕294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294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43号)有关要求,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的精神,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时应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外汇风险准备金存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立的专用账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所规定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二、自2016年8月15日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三、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将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及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数报送交易中心,在北京时间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美元)划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银发〔2019〕24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