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以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能顺延。
二(三)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下列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九)再审程序期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抗诉的案件,适用上述期限;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十)执行死刑期间
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侦查羁押期限
3、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检察院决定。 5、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四)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半月。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题笔记 期间、送达(比较三个诉讼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题笔记(9)第十章期间、送达(比较三个诉讼法)1.法定期间:2.期间的计算:计量单位:时、日、月a.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从第二天起计算)b. 节假日顺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顺延。
c.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d.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f. 上诉、抗诉期间和期间恢复(与民诉比较)(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三)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定和答复。
(四)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3.期间的延长:强制措施期间的延长: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侦查羁押期间的延长(刑诉法124-127):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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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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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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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看看瞅瞅第二章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专门机关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4、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见法条。
3、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单位的正式授权,他不是个人嫌疑人和个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他本人一般也不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
当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时,出现“一身兼二任”,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
最高法《解释》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好好看下,论述)1、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依靠群众;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九、审判公开;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诉讼
第三十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三十一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 第三十二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三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 Nhomakorabea刑事诉讼法学
(第五版) 陈光中 徐静村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的中止与终止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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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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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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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的知识都是怎样的?对此你是否了解呢在此店铺刑事辩护律师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编⽴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章⽴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第三节询问证⼈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节技术侦察措施第九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节⼈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章审判组织第⼆章第⼀审程序第⼀节公诉案件第⼆节⾃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第五编特别程序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编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九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附则。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对于各个环节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依法、及时进行。
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归纳总结如下:一、侦查阶段1. 案件受理期限:公安机关收到刑事报案后,应及时受理,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天。
2. 侦查措施决定期限: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等,必须在案件受理后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
3. 侦查期限:在一般案件中,侦查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起诉决定。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4天。
2. 逮捕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在案件移送法院前的48小时内提出逮捕申请。
3. 临时逮捕期限: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临时逮捕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三、审判阶段1. 开庭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必须在7日内安排开庭审理。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3日内安排开庭审理。
2. 审判期限:在正式开庭审理后,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
对于一般案件,审判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罚执行阶段1. 判决送达期限:刑事判决作出后,法院必须及时将判决送达给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判决送达期限为10日。
2. 入狱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在刑期执行开始之日起10日内入狱执行。
3. 刑期减假期限:罪犯在刑期执行过程中,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刑期减假。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根据表现优良、认罪悔罪等,减少刑期。
减假申请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提出。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证据与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与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刑事和解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四章强制医疗程序•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武大2004年研]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对抗制诉讼[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3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自由心证制度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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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 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 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2、期间的分类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
动的特定时间
3、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期间则是指一个 时间段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 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4、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 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 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 长2个月(即最长侦查羁押期间可达7个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 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 应当告知犯罪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诉讼久拖不决,维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保障法律的统 一正确实施
二、各类法定期间
1、强制措施期间
拘传的最长期间为12小时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间为6个月 拘留或逮捕后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单位的期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 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 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间为24小时内
拘留或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期间为 24小时内
拘留后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 长至30日
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间为7日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最长
期限为14日
2、与聘请律师、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关的期间
6、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 本送达给被告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 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 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
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 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 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诉 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日遇有法定理由可以变更;期间则不得任意 变更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而期间则规定起止时间
4、期间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诉讼法制观念,提 高工作效率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侦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 广和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 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 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 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程序法名言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 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 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 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 更残酷的对比吗?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本章主要内容: 一、期间 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概述 1、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 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 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因“犯罪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 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参:200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
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7、上诉抗诉期间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为10日;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 诉的期限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