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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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6年4月18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跻身世界一流经济管理学院之列的关键,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研究发展的长远需要,同时为了规范非事业编制教师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聘用程序、薪酬和合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事业编制教师类别如下,
(一)非事业编制全职教师:
1.教研系列:
a)教授
b)副教授
2.教学系列:
a)课程教授(Course Professor)
b)课程副教授
c)课程高级讲师(Course Senior Lecturer)
d)课程讲师
e)(杰出)实践教授((Distinguished) Practice Professor)
f)实践副教授
g)实践高级讲师
h)实践讲师
3.研究系列
a)(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研究教授(Research Center/Institute
Research Professor)
b)(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研究副教授
c)(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研究员(Research Center/Institute
Research Fellow)
d)(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副研究员(Research Center/Institute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e)(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search Center/Institute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二)非事业编制非全职教师:
1. 校聘系列(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a)名誉教授
b)杰出访问教授
c)访问教授
d)兼职教授
2. 教研系列:
长期(三年):
a)特聘教授(Special-Term Professor)
b)学院(杰出)访问教授(School (Distinguished) Visiting Professor)短期:
a)学院(杰出)访问教授
b)学院访问副教授
c)学院访问助理教授
3. 教学系列
f)课程教授
g)课程副教授
h)课程高级讲师
i)课程讲师
j)(杰出客座)实践教授((Distinguished Guest) Practice Professor)
k)实践副教授
l)实践高级讲师
m)实践讲师
4.研究系列
a)(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杰出)访问研究教授
b)(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访问研究副教授
c)(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访问研究员
d)(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访问副研究员
e)(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访问助理研究员
第三条岗位需根据学院整体发展、教学科研的需要,并在学院资源许可的条件下设立。
第四条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聘任制,清华经管学院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章聘请条件、岗位职责、聘任程序、薪酬水平、合同年限
第六条非事业编制全职教师——教研系列
(一)任职资格:
1. 在国内外重要经济和管理岗位担任过重要职务并做出过重要贡献;
2. 在本学科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了具有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学术成就;
3. 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并有一定的知名度,能了解和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沿;
4.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二)岗位职责:
1. 每学年在清华实地工作规定的工作时间;
2. 开设和讲授高水平的本学科课程,培养研究生;
3. 对教师和研究生提供研究方面的指导;
4. 参与本学科的建设,包括招聘、组织学术活动等。
(三)聘任程序:
1. 由系向分管教师人事的学院领导提出申请。
2. 由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做出聘任决定。
(四)待遇:由学院教师招聘工作小组决定。
(五)合同期限:三年。
第七条非事业编制全职教师——教学系列
(一)任职资格: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遵守清华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以往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3.课程教授、课程副教授、课程高级讲师、课程讲师:获得博士学位;
(杰出)实践教授、实践副教授、实践讲师: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分别应至少具有12、8、5年以上企业高层管理工作经历。
(二)岗位职责:
1.主要承担学院的教学工作;
2.参加各项教学研讨活动,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3.学院公共服务工作。
(三)聘任程序:
1. 根据教学任务需要,由系或教学部门通过系向分管教师人事和教学的院领
导提出申请。
2. 根据岗位要求,由提出申请的系对聘请的必要性及申请人的履职能力进行
评估。
3. 由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做出聘任建议。
4. 院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聘用或续聘。
(四)待遇:按学时计算。第一聘期薪酬标准由学院教师招聘工作小组决定,续聘薪酬标准由学院教师薪酬委员会决定。
(五)合同期限:一年至三年。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全职教师——研究系列
(一)任职资格:
1.获得国内外研究型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二)岗位职责:承担应用性研究和管理工作。
(三)聘任程序:
1. 根据岗位要求,由研究中心组织对聘请的必要性及申请人的科研能力进行评估。
2. 由研究中心做出聘任决定或续聘决定。
3. 授予研究教授或研究副教授需要经过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同意。(四)待遇:岗位绩效工资。由研究中心决定薪酬。
(五)合同期限:一年至三年。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非全职教师——校聘系列
校聘系列教师的资格、聘任、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非全职教师——教研系列(长期)
(一)任职资格:
1. 在海内外知名研究型大学获得副教授(终身教职)、教授(终身教职)教职;
2. 在本学科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了具有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学术成就;
3. 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并有一定的知名度,能了解和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