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90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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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20190194号 精品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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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107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10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鹏,男,28岁1979年6月1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鹏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2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鹏,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鹏化名李凡通过网络聊天先后与高静、林娜相识并同居,后被告人李鹏以能够帮助办理大学毕业证书及因事急需用钱为名,分别在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816楼附近骗取高静女,2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人民币14000元、贺颖女,27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11000元;在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蜂鸟社区1楼2单元201号骗取林娜女,23岁,山东省人人民币11500元,后被告人李鹏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款均已被挥霍。

起获被告人李鹏陆军军装1套、仿真手枪1支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户名林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高静、贺颖、林娜的陈述,证人张义军、吴荣芳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书证、物证照片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鹏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20196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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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126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126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伟静绰号小黑,男,21岁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兴福村幸福屯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伟静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滕伟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滕伟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滕伟静伙同张英杰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区慧忠里小区304楼楼道内,持刀将潘佳新男,23岁,黑龙江省人的腹部、腿部扎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并劫取人民币400元、摩托罗拉牌3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24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109元。

被告人滕伟静后被抓获归案。

黄色项链两条及伪造的姓名为唐鑫的身份证1个,已起获在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潘佳新的陈述、证人朱晓雪、罗涛、肖佳威、唐奇、张英杰的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灯市口分公司出具的收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滕伟静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滕伟静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应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潘佳新;在案之伪造姓名为唐鑫的身份证1个,予以没收;黄色项链两条,发还被害人潘佳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滕伟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6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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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0116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16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峰,男,31岁1976年4月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到家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助理,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淼、吴德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峰,听取朱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峰利用在本单位负责管理营业部收银组员工的职务便利,侵吞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481万元。

事被查获归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北京到家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卡退卡记录及证人张阳、兰兰、刘秋香、敬林秀、张龙、孟楠的证言,被告人朱峰的供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峰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朱峰能够坦白交代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赃,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朱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新-成鹏诈骗上诉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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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鹏诈骗上诉案成鹏诈骗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鹏,男,33岁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鲍徐居委会小寿村11组。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鹏犯诈骗罪一案,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209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成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成鹏,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2月初,被告人成鹏在得知王晓红的男朋友石忠刚现已被判刑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后,谎称找关系能办理石忠刚的取保候审手续,并向王晓红索要钱款。

后被告人成鹏于2月16日至3月3日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新仓国际大厦门口、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星巴克咖啡厅、北京市朝阳区现代城地下车库等地,从王晓红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其中1万元系石忠刚之弟石忠力出资。

3月17日,被告人成鹏被告发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晓红的陈述证明2019年2月9日,其男友石忠刚因贩毒被朝阳公安分局羁押。

2月14日,其将此事告知了其朋友陈丽琳,陈的男友成鹏答应帮忙问一下此事。

2月15日,成鹏给其打电话,称石忠刚能保出来,但需要2万元。

其便与石忠刚的弟弟石忠力商量,答应了成鹏的要求。

2月16日上午,成鹏给其打电话,称要交3万元,7日内保石忠刚出来。

当日下午,其在东四十条南新仓国际大厦门口给成鹏8000元;2月20日下午,其在建外星巴克咖啡厅给成鹏7000元;2月28日,其在建外星巴克咖啡厅给成鹏2万元。

此后成鹏又说他托的人多,3万元不够,给5万元立即放人。

3月3日18时许,其在朝阳区现代城地下车库给成鹏15万元。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5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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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5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长月,女,37岁1969年8月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帝龙大川餐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宝生,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长月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肖长月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肖长月及其辩护人张平、郭宝生,证人吴萌、何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长月利用担任北京帝龙大川餐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支出和虚列支出等手段,将本公司的人民币209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事被告发归案后,上述赃款未能追缴。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邱天怡北京帝龙大川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北京帝龙大川餐饮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肖长月曾在该单位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的具体工作包括收款和提款。

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以前,使用其的银行结算帐户及以员工李伟名义开立的活期存折帐户。

这两个帐户都曾交由肖长月掌管,帐户内的资金都是公司的银行存款,每一笔存取款都应当做帐。

其个人为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算作其对公司的追加投资。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019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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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0106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06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跃海,男,35岁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小军,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池跃海犯持有假币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9丰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池跃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池跃海,听取了池跃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池跃海伙同崔明在逃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双庙17号对假人民币进行加工作旧,后其持有假人民币28300元外出时被查获,并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双庙17号内查获假人民币共计812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韩文成、刘福亮、韩兴林、张鹏的证言,起获的赃证物照片、检查笔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池跃海明知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鉴于被告人池跃海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故判决一、被告人池跃海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池跃海等人作案工具发胶、压面机等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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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10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桑瑞华。

辩护人陈海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桑瑞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虹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桑瑞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健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桑瑞华及其辩护人陈海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张为波、李林、龚玲刚的证言、本市为波宾馆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的《检验报告》、电讯部门的电话通讯清单等证据,判决认定桑瑞华于2019年9月3日晚,经与购毒人员张为波电话联系后,携带4929克海洛因、2690克甲基苯丙胺至本市周家嘴路某宾馆411房间与张为波会面,经张为波验看毒品后,桑瑞华将上述毒品放置于房间进门处的橱柜内,欲与张为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桑瑞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桑瑞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而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桑瑞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缴获的毒品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桑瑞华否认犯罪,且认为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

桑的辩护人以认定桑瑞华于2019年9月3日晚携带4929克海洛因、2690克甲基苯丙胺至本市周家嘴路某宾馆411房的依据不足,且本案存在公安人员对桑瑞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等由,认为桑瑞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桑瑞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正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盘正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盘正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提审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确认,被告人盘正光与他人结伙,于2019年7月13日13时40分许,至本市华灵路某号博文网吧,由同伙负责吸引被害人翁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盘正光上前盗窃翁某某放在该网吧17号电脑台上的一部三星57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750元。

在盗窃时,被翁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盘正光在逃跑过程中,取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相威胁,抗拒抓捕。

后被群众扭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正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法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以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盘正光系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盘正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11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马鹰、赵兰慧,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某。

原审被告人秦某。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人李甲。

原审被告人刘甲。

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刘甲、陈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嘉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莲凤、许莉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某某、辩护人马鹰及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李甲、刘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某、丰某某、沈某某、应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胡甲、李乙、徐某某、胡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情况及照片,城隍珠宝总汇提货联、签购单、嘉定商城收银条等书证,仁济医院的出院小结、南翔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有关的《验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刘甲、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9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等人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刘甲、陈某,由被告人秦某等人将被害人色诱至事先。

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32号02019 精品

(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刚,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赣州市章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家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良人,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2日,在被告人张志刚担任章贡区沙石镇党委书记期间,赣州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的人员在赣州市政中心召开关于赣州50万伏变电站开工奠基仪式筹备工作的会议,被告人张志刚与章贡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一同参加了该会议,会上确定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和奠基仪式的场地平整工作。

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志刚召集沙石镇的相关人员就此事开碰头会,会上被告人张志刚提出并决定将该场地平整工作交由章贡区槐山沙石场场长曾德槐承建,此后,由时任沙石镇镇长钟晓伟代表沙石镇人民政府与曾德槐签订了土地平整合同。

在工程开工前后,被告人张志刚以合伙的名义向曾德槐提出其要分得四成的工程利润,曾德槐表示同意。

后在整个场地平整工程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刚既未投入任何的资金、实物,也未参与该工程的管理。

2019年1月至2019年1月,曾德槐陆续收到工程款,先后3次将人民币135万元送给了被告人张志刚。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志刚约曾德槐到赣州市政中心,将曾德槐所送的人民币135万元退还了曾德槐。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德槐、钟哓伟、曾庆兵、何勇、刘一良、李金堂、陈朝忠、杨萍的证言,变电站建设的相关文件、土地平整合同、结算财务凭证等,被告人张志刚的主体身份材料以及反映其收受赃款的去向、退款的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没收据,被告人张志刚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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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中刑终字第0099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099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同安,男,36岁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定陶县,小学文化,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同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作出2019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同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同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8月9日1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郑常庄四环路过街天桥上,因被害人徐广义识破被告人张同安伙同他人摆中国象棋残局骗取钱财而对被害人徐广义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人民币500余元及飞利浦362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路经此地的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李晓龙进行盘查时,被告人张同安伙同他人对李晓龙进行殴打,并抢走李晓龙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700余元及证件等物品。

后被告人张同安被李晓龙抓获,并当场起获李晓龙钱包及包内钱款、证件,已发还李晓龙。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广义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8月9日13时许,其走到丰台西四环郑常庄过街天桥上,一男子让其玩残棋,其不玩,该男子拿出自己的100元钱,又从其手中塑料袋中拿走100元交给摆残棋的男子,棋输了,摆残棋的男子把钱收了起来,其说他们骗人,让还钱并要报警,这时过来几名男子对其追打,停手后,其发现拿的塑料袋没有了,内有一部飞利浦手机和520元钱,其就跟着从其塑料袋里拿走100元的男子,男子见跟着就打其一拳并威胁不让跟,后跑下天桥。

男子坐上一辆人力三轮车,其上去拽住小三轮,他又打其,这时一男子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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