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河南省近日发布了新版的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一重要文件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基本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不得强制实施计划生育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人道的原则;•保护夫妻计划生育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禁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干涉个人、夫妻的计划生育决策和选择;•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政府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规范、科学发展;•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和优生优育,加强对适龄夫妇进行婚姻家庭咨询和性教育的宣传和普及。
夫妻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实施细则对夫妻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男女夫妇享有依法计划生育的权利;•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知识,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各项工作;•夫妻应当相互尊重、解决好计划生育事宜并制定好计划生育方案;•经济条件困难、不能生育等,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和支持。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细则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作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提供全面、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开展夫妇生育健康评估和疾病筛查,为适龄夫妇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提供常规避孕措施和紧急避孕服务,并积极推广适宜的避孕方法和技术;•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
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内的常住人口;
(二)在河南省暂时居住未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三)条例适用对象为法定年龄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双方。
第三条建立普及健康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少生优质、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的政策,形成积极的生育环境。
第四条加强婚育检查,督促女性在结婚登记前,按照国家婚育政策及要求,到当地健康监督站接受婚育检查,以确保生育健康。
第五条加强计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以共同做好人口健康工作。
第六条推行RT-PCR检测,我省各地区应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进行普查,以有效防染病患者出入社会,确保社会稳定安宁。
第七条教育机关应及时提高专业教师、家长的计划生育意识,加强制度教育,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增扶策略,积极扶持因生育原因受到经济压力的家庭。
第九条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补充该条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民生】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嘿,小伙伴们,听说了吗?河南省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又双叒叕更新了!这次可是2024年的新版本,改动之大,简直让人眼前一亮,心里直呼“生育友好”新高度啊!首先,咱们得聊聊这“一”大亮点——鼓励生育政策再升级!河南省这次可是下了血本,各种生育福利、补贴、产假延长,简直是把“生娃大礼包”直接送到家门口了! 想想以前,生个孩子还得瞻前顾后,现在可好,政策扶持,生育无忧,简直是给想要二孩、三孩的家庭打了一剂强心针!再来说说这“二”个关键词——教育、医疗双重保障!生育不仅仅是生出来那么简单,养得起、养得好才是关键。
河南省这次可是把教育和医疗资源倾斜到了极致,从幼儿园到高中,从产检到育儿,全方位、无死角地给家长们吃了颗定心丸。
这样一来,家长们再也不用为孩子的教育和健康问题发愁了,简直是育儿路上的“超级英雄”啊!最后,不得不提这“三”个趋势——人口老龄化缓解、家庭结构优化、社会经济活力增强!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河南省的人口结构将逐渐趋于合理,老龄化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家庭结构也将更加多元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更重要的是,新生人口的增加将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政策放宽了,但生育这事儿还得看个人的实际情况。
毕竟,生孩子容易,养孩子难,教育孩子更是任重而道远。
所以,大家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理性思考,量力而行哦!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河南省这次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改动怎么样?是不是也觉得“生育友好”了不少呢?还是说,你还有其他更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快来评论区留言吧,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话题,为河南省的人口发展出谋划策!最后,别忘了点赞、转发哦,让更多的人了解河南省的人口新政,共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育龄夫妻生育应当有计划,实行生育证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生育。
第五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生育证。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者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生育证;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十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生育权益和生育自主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采取的计划生育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构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节育优先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人口管理第五条国家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生育子女,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要求。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对河南省范围内的人口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决策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提供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等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育。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涉及人口的公益事业建设,如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技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第十条适龄夫妇应当提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生育。
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炒股或生育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巡查和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遏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计划生育系统,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省卫生厅。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男女一致实行计划生育,每对夫妇应根据本人的特点和计划生育政策,合理安排生育,出生人口控制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需要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群众支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知情、合法的原则,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禁止进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禁止利用计划生育从事种族歧视、身体残疾和性别歧视等行为。
第七条对于侵犯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的行为,受害者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章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第八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是促进计划生育实施的重要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一)加强生殖保健服务的宣传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生育健康意识;(二)科学制定计划生育方案,根据夫妻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当的生育计划,促进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三)对孕前、孕中、产后各个阶段的夫妻进行科学引导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四)加强青少年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减少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先进理念,为夫妻双方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支持。
第十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应当保护夫妻个人信息的隐私,严密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第十一条本省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和规定的意识。
2020年关于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全文
2020年关于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全文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那么最新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20xx年最新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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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那么最新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
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
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
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