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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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漯政[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城市照明、管线施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包括:(一)项目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二)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四)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招标投标;(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七)竣工验收备案。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漯政[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政[2009]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建设品质,完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确保住宅美观、整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应按下列要求建设:1.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用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4‰的比例规划配建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用房;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3‰;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

2.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按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3.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供电网络、天然气管网、供暖管网,并建设收费到最终用户的设施。

住宅小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专业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4.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硬化道路和相应的照明设施。

住宅小区的绿化设施和道路,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范进行建设。

5.住宅小区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6.按每户不低于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封闭式车棚。

7.按设计户数30%的比例配建地上汽车停车位(场),有条件的住宅区应配建地下汽车车库。

8.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配建安全防范监控设施。

9.配建遮挡式空调器外机安放平台和冷凝水统一排放管道。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漯政办[2015]66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6【实施日期】2015.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漯政办[2015]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精神,围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提升城镇服务和承载能力的总体要求,遵循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民生优先、绿色优质、持续发展的原则,快速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为漯河市“宜居名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较上年增长10%以上,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百辆汽车公共停车泊位数要达到10个,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8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8%,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8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达到36%,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城市排水防洪达到国家防洪标准。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漯政办[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漯政办[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15日漯河市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所在辖区房管分局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

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交付达50%时,应将业主资料及小区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到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所在辖区房管分局可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所在辖区房管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五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1/2。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漯政[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漯政[201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漯河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万套。

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两个结合原则。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产业集聚区发展相结合。

--四个为主原则。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结构以公租房为主,布局以中心城区为主,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建设方式以集中建设为主。

--六个坚持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12号文件做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12号文件做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漯政办 [2016] 30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12号文件做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漯政办[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简化审批程序,依法优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竣工验收、电力配套等手续。

三、严格落实宽带网络建设规划和规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宽带网络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加强对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和既有小区“光进铜退”改造。

四、建立漯河市宽带网络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小区光纤改造的规划实施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会议召集人,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漯河移动公司、漯河联通公司、漯河电信公司、中国铁塔漯河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各县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我市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及各单位履职情况的督导,每季度通报检查结果。

各县区及相关单位每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政[2010]54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政[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登记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初始登记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列明其具体内容及范围。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时,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交列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预售方案。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范围,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纳入预售范围,有关信息应予以公示。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开发企业在对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单独填写申请书,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按“××小区全体业主”的方式登记。

二、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私有住宅房屋转移时,不再逐级审批,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并缴纳土地收益或相当于土地收益的出让金。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漯政[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漯政[200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市房管局制定的《漯河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漯河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快速发展,在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住宅建设,拓宽再就业渠道,推进社区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生态宜居城市和文明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推进物业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重点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强化综合监督,加强协同管理,理清职能关系,明确行政责任,形成共管合力,进一步优化物业管理市场环境,规范物业管理秩序,探索适合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任务1.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合作的监管机制。

2.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提高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实现全市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

3.加强协管,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对2万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楼)提供基本的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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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区建设品质,保障住宅区功能齐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保障房项目),其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小区管理和服务而使用的物业管理、文体娱乐、医疗服务和商业服务等房屋。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的绿地、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安保设施等公共配套及辅助设施。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民政、文化、体育、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配建住宅区内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内容。

第六条公共服务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不得设在临街位置,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住宅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设在建筑底层或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6‰;
(二)住宅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4‰,且配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三)住宅区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用房应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2‰,且配建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

第七条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建地下停车位或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车位不得暴露在外,实现人车分流。

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底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商品房住宅区每百平方米10个车位。

(二)保障性住宅区每百平方米05个车位。

第八条非机动车停车位,商品房住宅区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宅区按2辆/户配置。

停车位造型应设计美观,并配备充电设施。

第九条住宅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建设,收费到终端用户。

上述设施中因城市基础管网尚未配套到位的,应完成住宅室内管线的铺设,并负责落实相关的供应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应措施,并保证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

第十条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应当具有直达的硬化道路和相应的照明设施。

住宅区的绿化设施和道路,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范进行建设,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条住宅区内雨水、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第十二条住宅区应实现安全防范监控设施全覆盖。

第十三条住宅区应按设计的住房套数配建信报箱群。

第十四条凡在西城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区必须配建先进的太阳能设施,以满足业主的照明、取暖等低碳环保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住宅区内的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首次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中预先保留足够面积的房屋供过渡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售许可中将该部分房屋予以保留,待后期配建到位后再撤销保留。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及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第十八条住宅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下列非经营性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住宅区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市政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住宅区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汽车停车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住宅区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由物业企业负责组织维护和使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关于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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