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土司制度-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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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2018-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word范文 (3页)

2018-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

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土司制度源流衍变就显得至为必要和重要。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

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将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

西周初年继承商代“三服”纳贡制,后又形成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蛮”就有“羁縻”之意。

因之,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

秦汉王朝中央设置有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典属国”,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含蛮夷道)“后子”的法律条款。

地方则设置蛮夷“道”。

因此,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中国的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

汉唐时期的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

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汉魏时期西南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

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

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

这可视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雏形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制度,利用“蛮酋”治理边疆。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一)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由朝廷任命的土地贵族,即土司,在一定地区内负责政治、军事、经济和民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蛮夷制度,原本是为了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方政治管理机构。

土司通常由朝廷任命,代表朝廷行使统治职能,负责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土司的权力范围通常是一个地区或一片领土,其职责包括管理土地、收取税收、调节冲突、组织农业和商业活动等。

土司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并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各种机构来行使权力。

同时,土司也需要向朝廷缴纳一定的税收和贡品。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后来的秦朝、隋朝、唐朝、明朝等都曾有土司制度的存在。

不同的朝代和地区对土司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二)公司处罚制度是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规范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处罚措施和程序。

一、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1. 迟到和早退- 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 第二次迟到或早退:书面警告- 第三次迟到或早退:扣除当天工资- 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2. 旷工- 未经请假缺勤一次:扣除当天工资- 未经请假缺勤二次:停职一天- 未经请假缺勤三次及以上:停职三天以上或辞退3. 不遵守工作纪律- 运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擅自离岗或旷工:停职一天- 拖延公事、玩忽职守: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4.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停职一周或辞退- 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5. 不当言行或行为不端- 辱骂他人或进行歧视性言论:书面警告或停职处理- 性骚扰或虐待行为:停职处理或辞退- 盗窃公司财产:严重警告或辞退二、处罚程序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上级主管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023年土司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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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起源与 发展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usi System
Form:沉默之间 2023/7/11 星期二
土司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司制度与财政收入 土司制度与地方民众自治
01
土司制度与土地产权
The Tusi System and Land Property Rights
02
土司制度与财政收入
The Tusi System and Financial Revenue
土司制度介绍
土司制度的起源
土司制度的发展
源于农耕时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古代农耕社会中,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水利和劳动力资源,土地所 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
土司制度的影响
地方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土司制度为当时社会提供 了一种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使政务处理更加 高效。土司作为中央政权与地方之间的桥梁,保障 了地方稳定和社会秩序。
土司制度与土地管理
1. 土司制度对土地使用与管理的影响:土司制度在土地使用与管理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土司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拥有土地分配权、土地征收权以及土地使用的 监督和管理职责。他们通过土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 了积极作用。
土司世袭制度:土司职位通常由家族 世袭,代代相传。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最早可以 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古代统治者将一部分领土划分为土司 地区,任命土司领导维持统治。
土司制度对地方自治的影响
促进地方自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土司制度的实施使得地方社会形 成了一套独立的自治体系,在土司的领导下,地方居民积极参与地 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培养了他们对地方自治的意识和责任感。

土司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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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土司制度(麦其土司是指哪个地方)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土司制度的兴衰:土司制度对元朝疆域的扩张贡献很大。

清朝为什么要废除“地方皇帝”这个词?中文的意思是军阀或者土豪劣绅占一方,一般指占另一方的坏人。

元明时期,有许多“地方皇帝”散居在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由皇帝册封。

不时被皇帝嘉奖,并授予“镇守边锤”等荣誉匾额。

这些“地方皇帝”统称为“土司”。

然而到了清朝就没那么好看了。

因为这些“地方皇帝”瓜分了中央势力,当时的局势无法容忍他们。

为了根除他们,清朝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一、土司制度的兴起自成吉思汗建立以来,元朝疆域迅速扩张,经过三次西征,面积扩大到3300万平方公里,成为中国最大的王朝。

为了管理这么大的疆域,元朝建立了新的制度,——个省,主要是中央集权,部分分权。

由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省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古代法院的羁押政策,建立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招安中央政府的政策,旨在“以夷制夷”,是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在斗争中相互妥协的产物。

由于土司管辖范围的大小,元朝也对土司官职进行了分级。

武陟有御前使、宣威使、傅玄使、慰劳使、招贤使、长官司等官职;文职包括土府、土州、土县。

无论职位大小,其实都是辖区内的“地方皇帝”。

这些“地方皇帝”的官职是可以代代相传的,朝廷对攻击他们的人没有明确的限制。

土司有子女,长子攻之,无子女,弟或夫妻侄攻之。

他们的财权很大,实行劳动地租、实物地租等严酷的经济剥削手段。

所有的人都是吐司的农奴。

军事上实行地方兵制,通过种植官田、服兵役等手段将农奴组织成武装的地方官,以维持地方官的统治,为王朝的招安和调整提供条件。

为了让这些“地方皇帝”为朝廷所用,元朝还制定了考试、任免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明朝继承元朝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司官员制度,任命“六官”到土司府邸任职,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理。

干得好的提拔,干得不好的降职,让地方官员真正成为中央的“利剑”。

2.土司制度的衰落不可否认,土司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土司的缺点也是非常有害的,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享有财政特权,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土司享有行政权,拥有军队、监狱等地方管理机器。

湘西 土司制度

湘西土司制度文章一:湘西土司制度概述1.土司制度的由来湘西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起源于明代,兴盛于清代。

该制度主要存在于湖南省西部地区,即湘西。

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当地的历史、地理环境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古代,湘西地区由于山川峻险,交通不便,民族分布较为复杂,各个少数民族群体相对独立。

土司制度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形成,旨在管理和统一当地的各个少数民族社群。

2.分布民族及特点2.1分布民族湘西土司制度涉及的民族较多,包括苗族、土家族、侗族、彝族等。

这些民族多居住在湖南西部的山区和边远地区,他们保留了自己独特的语言、风俗、信仰和文化传统。

2.2生活习惯湘西土司制度下的民族群体有着独特的生活习惯,例如:-居住形式:多数民族群体居住在山区,以木质结构的高脚楼为主要居所,这种建筑形式既适应了地理环境,又能够提供较好的防御功能。

-饮食习惯: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饮食习惯,例如土家族以米饭、糌粑和蔬菜为主食,苗族则崇尚酸辣口味的食物。

-服饰风格: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服饰风格,用纺织品和刺绣等技艺制作的衣物充满了浓郁的民族特色。

3.内部制度形成3.1统治者身份土司制度下的统治者被称为“土司”,他们是由当地社群选举或世袭产生的领导人。

土司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并负责管理土地、税收、军事等事务。

3.2土司组织机构土司制度下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组织机构,包括土司本身、官僚机构和法律制度。

土司可以根据需要任免官员,管理下属的土司部族。

3.3土地分配和税收制度土司制度下的土地归土司所有,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权由土司掌握。

土司通过征收农业税和其他形式的税收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并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

3.4民族自治和传统习俗保护土司制度保留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体的自治权利,让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土司在管理时也尊重和保护当地民族的习俗、信仰和风俗。

4.结论湘西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形成于湖南省西部的山区地带,涉及多个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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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

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
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

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

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

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

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
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
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
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

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

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

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

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一些土司
“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
而得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
司裁革或降职;迁徙,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
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

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

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

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

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

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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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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