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丝定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法律释义烟草专卖法

第四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点提示:第一章总那么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全然内容范围;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3.领导体制;的原那么。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纳进专卖治理的烟叶的范围二、烟草种植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提供。
三、烟叶方案收购方案的下达及其变更;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方案治理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方案的下达及其变更;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2.健康警语。
三、公布烟草制品广告的假设干规定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方案治理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对象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六、走私烟草专卖品七、拒尽、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内容解读:第一章概论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全然准那么。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确实是基本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方案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进。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
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页脚内容1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一、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涉案烟草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不同鉴定目的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物品或非法销售的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在生产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全省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在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参照卷烟产地市场价格计算;产地没有销售的,参照临近销售地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其他假冒卷烟,按照福建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查获非法销售的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国产卷烟或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有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卷烟所有系列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国外卷烟,统一批发目录中有的,按照该品牌卷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目录中没有的,按照福建烟草经销的所有外国品牌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为成品卷烟1件(1万支)计算价格。
五、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烟叶的价格鉴定(一)经烟草部门定级后,按照相应等级的福建市场调拨价格计算。
(二)无法鉴定等级的,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等级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六、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片烟、烟梗、梗丝、烟草薄片、烟丝价格鉴定(一)片烟分为单打片烟和混打片烟,按烟叶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用确定计算。
其中:单打片烟价格按该等级烟叶福建市场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混打片烟价格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烟计〔20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涉案烟草专卖品,是指涉烟刑事案件中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辅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烟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涉烟案件价格认定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由综合计划处、专卖处、营销总部、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
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处。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机构设在区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并授权各区局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审核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并报省局审批。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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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定价司法解释烟丝定价司法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xx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xx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罪与非罪的界定:三项界定条件1、从数量上说:销售数量20万只以上,构成罪,20万只以下不构成犯罪;(1包20支,1条200支,1件10000支)2、从经营金额上说: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5万以下不构成犯罪。
3、从违法所得上说:违法所得2万元,2万元以下不罪。
(违法所得:有几种说法:1、所有销售所得额;2、利润;3、在本处应是非法经营数额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如果是所有销售所得额则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这一项就没意义了)(个人意见)(摘录):“两高”涉烟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刍议20xx-8-2420xx年对于烟草行业的发展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先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都为烟草行业的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不揣鄙陋,结合自身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探讨,希望可以为我们烟草行业的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司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①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②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对涉烟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此次解释的出台是建立在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基础上的,《纪要》的出台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该司法解释。
《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为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
《解释》中共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等罪名,通过《解释》明确了罪名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
《解释》的第五条还进一步明确指出,“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条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确定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现实存在的③,“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实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④对于法条竞合的现象,我国目前的通常遵循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解释》也贯彻了该原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样更有助于进一步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