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摘要】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真烟非法流通的成本和风险;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惩违法者;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协作机制,形成多方合力治理;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深入推进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升级和改善。
【关键词】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监管力度、制假售假、法律法规建设、协作机制、全民法治意识、社会和谐稳定、烟草市场秩序1. 引言1.1 背景介绍烟草是一种常见的消费品,而烟草流通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烟草消费需求的增加,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随着烟草行业的迅速发展,真烟非法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
在我国,由于烟草价格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非法烟草流通还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安全。
加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烟草管理领域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等措施,才能有效解决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1.2 问题意义在当前社会,真烟非法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还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愈加突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这就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治理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一个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
这对于国家税收、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以下是几点我个人的思考。
加强执法力量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关键。
当前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许多地方执法部门无法彻底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我们应该通过增加执法人员、加强培训和提高执法效率来增强执法力量。
要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真烟非法生产、贩卖和运输行为,加大对违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加强监管和加强国际合作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涉及到跨境运输和国际贸易,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
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和运输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追踪和打击力度。
要加强对销售渠道和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销售平台上的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环节。
许多消费者对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缺乏认识和警惕,很容易上当受骗。
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对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的认识。
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明白真烟非法流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打击。
第四,加大科技应用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对真烟非法流通进行追踪和预防。
可以建立真烟溯源系统,通过对真烟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追踪,有效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可以加强网络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打击网络销售平台上的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量,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科技应用,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学习李绍松卷烟案件的心得体会

学习李绍松违规套购卷烟案件的心得体会
李绍松案件,一个身边真实的案例敲响了全体员工不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的警钟,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李绍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市局(公司)党组对不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的员工的处理也是绝不手软的。
下面就在李绍松案件中获得的一点心得体会写下来与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共同探讨,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正确树立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生活工作的每一天。
二、是要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心尽责的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怕得罪人,不怕担责任,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
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赶上与时俱进的步伐,认真领会局(营销部)的每项决策精神,积极主动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要从大局利益出发,不要只考虑局部利益、个人利益。
我们个人是局部,XX局(营销部)、梧州烟草是大局,在遇到局部利益和大局利益相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大局利益为重,处处为大局着想,大局发展好了,我们局部自然就好。
五、要学会做人。
做人就是做一位敬业、感恩、乐于助人、讲职业道德的人,真诚做人、认真做事。
李绍松案件的出现,对我们烟草的员工是一次极为深刻的教训,我将以此案件引以为戒,在做好卷烟配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为加快XX烟草发展,早日实现卷烟上水平而尽心尽责,不遗余力。
对烟草行业经营案件的思考

分 做 到 管 理 中 的 战 略 与 战 术 相 结 合 , 高 并 扩 大 战 果 已 提 上 议 事 提 日程 。实 践 表 明 . 级 局 已 摸 索 出行 之 有 效 的 打 击 措 施 , 就 是 在 各 这
烟草 专卖管理 案件查处 中对一 些有重 要线索 的可 以做大 、 做强的
、
现 实 背 பைடு நூலகம்
1 实 施 经 营 案 件 的 策 略 是 加 大 对 制 、 假 烟 违 法 行 为 打 击 力 、 售 度的现实 策略。 随 着 打 击 制 假 、 假 违 法 经 营 卷 烟 行 为 的 不 断 深 入 , 些 违 售 一 法 分 子 在 被 打 击 后 , 的 甚 至 在 被 重 创 后 , 在 , 心 还 不 死 。 在 有 人 但 利 益 驱 动 下 . 案 手 段 也 越 来 越 狡 猾 , 来 越 隐 蔽 , 现 出 新 的 特 作 越 呈 点 , 就是制假 售假趋 于网络化 。 这个 制假售 假网络 的内部 , 这 在 一 是分 1趋于专业 化 。 制假 的原辅材 料组织 , 假机械 的安装 , 二 从 制 假 烟成 品的生产 到销售有着 严格 和明确 的分工 ; 是 制假趋 于规模 二 化 。 其 制 假 的 技 术 手 段 较 为 先 进 , 现 代 化 的 机 器 设 备 , 懂 管 有 有 理 、 配方 的专 业技 术人 员 , 假 的规模 较大 , 产 的速 度较 快 ; 精 制 生 三 是 销 售 趋 于 网 络 化 。用 “ 一 赔 十 ” 查 的美 妙 动 听 的 承 诺 来 诱 惑 售 假 者 . 心 编 织 售 假 网 络 。 他 们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营 销 方 法 。 人 运 精 专 输 、 人 接 货 、 人 分 销 , 将 假 烟 用 食 品 箱 、 袜 箱 等 其 他 箱 子 专 专 还 鞋 进行伪装 利用高速 公路进行 运输 。 2、实 施 经 营 案 件 的 策 略 是 加 大 对 违 法 分 子 抓 捕 追 刑 力 度 的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三一文库()〔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篇一: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
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
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
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
首先是“人流”清楚。
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
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
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
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
其次是“物流”要清楚。
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
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
第三是“资金”流清楚。
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治理真烟非法流通,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要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的烟草市场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导致了真烟非法流通的问题日益突出。
要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非法烟草生产、销售的监管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时,信息技术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遏制。
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在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时,社会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危害性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引导民众自觉抵制非法的烟草产品,积极配合政府的执法工作。
要加强国际合作。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交流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跨国的真烟非法流通活动。
还可以加强国际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的烟草市场秩序。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施策,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真烟非法流通的问题,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2023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

2023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____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摘要:烟草违规经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____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
本文将就____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和烟草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1. 引言烟草违规经营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烟草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危害,很多人不顾法律的限制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烟草违规经营,我国政府在____年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处。
本文将对这些作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个人体会进行总结。
2. 烟草违规经营的危害与现状烟草违规经营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根据数据统计,全球每年因吸烟导致的疾病和死亡人数高达数百万,其中许多人是由于购买低质量的烟草产品所致。
在中国,尽管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但是仍然存在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和销售烟草产品,严重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果。
3.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为了有效地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____年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的作法:3.1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加大了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烟草产品质量的把关,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烟草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3.2 建立举报平台政府建立了烟草违规经营举报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工作,提供相关线索。
同时,对于有效的举报,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查处行动中。
3.3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查处力度和力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4 宣传和教育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宣传烟草的危害性和违规经营的后果,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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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对非法经营数额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其非法经营数额应该与直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者一致,涉案烟草制品的数额即是非法经营的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行为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运费才是其经营收入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应以所得运费来认定。
3、对非车辆提供者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司机与押车人不是车辆的提供者,但他们是车主一方的人,如果他们明知货主方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承运或押运,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对于明知他人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服务的,应以共同犯罪认,即与车主一样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的帮助犯或者实行犯;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提供车辆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中,不负责联系货源,没有承运决定权的司机与押车人,都不是车辆的提供者,按照《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去理解,他们只是从犯的从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可,不负责联系货源,没有承运决定权的司机与押车人不应作为犯罪追究,避免打击面过大。
4、量刑尺度较难把握。
在审判环节,有些案件案值虽然很大,但因到案的都不是直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者,都是从犯,因此法院对他们的量刑普遍偏轻,甚至被告人在案中的身份、作用不同,量刑也没有多大加区别。
三、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还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烟草制品的封存、质量鉴定等工作欠规范,不能确保办案质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对卷烟产品的鉴别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涉烟犯罪案件烟草制品的封存、质量鉴定等工作很不规范,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⑴封存工作欠规范:对查扣的烟草制品,没有按照刑事证据的要求,在有当事人或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逐包逐箱封存并做标记,只是整车简单拍照后,即如同一般货物一样卸下堆放在仓库内,除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或者仓库管理员,其他人并不能直接知道货物的性质及来源。
如果当事人对货物的价值提出异议需要重新估价的话,很难说清重新评估的货物就是原来扣押的货物。
⑵抽样工作欠规范:①卷烟产品的抽样没有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关于抽样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的数量达不到要求。
②烟叶应如何抽样没有规定。
对查扣的烟叶,需抽样检查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及涉案价值。
但对于如何抽,抽多少,国家烟草专卖局没有相关规定。
个别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规定提出重新鉴定时,又对所查扣的烟叶重新抽检、评估。
因为抽检的随意性较大,重新抽检往往得出不同的结果。
同一批烟叶,两次抽检结果不一,估价结论不一,导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⑶样品保存及送检环节欠规范:所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对所查扣的烟草制品的抽检,大部分是在没有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出的样品不封样、不填写抽样单及做必要的记录,亦不加标记。
少数案件,虽然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抽取,但抽出来的烟草制品只是随便放置一边,没有封存并加标志。
如此抽样送检,不能排除送检途中调包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抽检结果就会受到质疑。
⑷烟叶重量计量欠规范:对于查扣烟叶重量的计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沿用不成文的老方法,一般按抽查的烟叶把数来分配比例,然后得出质量不同烟叶的重量。
这种计算方法且不说科学与否,因不是公开的方法,又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很容易产生异议。
2、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案件质量不高。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缺乏专门知识,在查扣、封存、抽检、收集言词证据过程中很多不符合刑事案件取证要求。
如查缉时侧重于对货物的控制,忽视对涉案人的控制;对查获的货物没能做到先固定表面再拆开检查;调查笔录侧重于了解客观行为而忽视主观方面的调查,等等。
四、意见与建议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为了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并使之健康发展,应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整治与严厉打击,以有效遏制涉烟犯罪案件的蔓延,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为此特提出意见与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
《座谈会纪要》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家的一个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无证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明确涉案数额按所运输的烟草制品的价值计算。
而对于有关行为人的处理,建议:⑴对无证运输烟叶等烟草专卖品案件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可。
⑵对陆路运输违法卷烟的案件的行为人,如能交代雇主真实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其本人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进行量刑。
行为人拒不交代雇主或虽有交代,但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查证又拒不交代雇主真实情况,且在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对其本人一般不应认定为从犯量刑处理。
2、出台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稽查烟草制品过程中的查扣、封存、抽检、计量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办案,确保办案质量。
建议:⑴规定查扣、封存应在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逐件贴上封条,由当事人、见证人、办案人三方签字确认。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时方可解封。
当事人逃跑拒不到案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解封。
⑵检测样品的抽取应依法、规范进行。
①卷烟产品的抽样应严格按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第4条“抽样方法”的规定进行。
②烟叶的抽样检验,应出台具体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参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保证样品数量达到鉴定要求。
③抽样应当在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避免多次抽检结果不一的情况出现。
当事人已逃跑或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的,应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④所抽样品应逐件封存并贴上标签,由见证人及经办人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发现送检样品标签有损坏迹象的可以拒绝检测鉴定。
⑤涉案烟草制品货值或者其他情节明显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抽检环节还应商请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一起进行。
⑶烟叶重量的计量过程应当告知当事人。
运输烟叶的案件,涉案烟叶一般都有几百包,质检后再逐件称量当然最好,但工作量太大。
结合抽取检测的结果,按比例进行计量的方法可取,但计量方法应当与检测结果、估价结论一并告知当事人。
⑷在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出来前,对明显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按照刑事案件证据的取证要求,对涉案烟草制品进行拍照、封存、抽检,对是否达到移送标准把握不准的,建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一起抽检,确保被扣物品质量及估价结论的一致性。
3、进入审判程序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该没收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在判决书中载明。
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作案时所使用的器物。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犯罪工具一律没收的做法过于死板教条,与现实的个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但不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也不利于表达出打击犯罪的有效性与违法犯罪的受惩罚性。
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该没收的仍应依法予以没收,表达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贯彻法与理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