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于2009年3月中旬开始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绩效评价目的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绩效评价依据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313号)。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浙科发条[2007]144号)。
5、《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1、由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牵头,计划处和条财处负责组织。
2、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绩效评价的范围和统计期限(一)评价范围截止2008年批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共94家。
(二)统计期限绩效评价统计数据为2006年至2008年3年。
五、绩效评价内容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科研产出情况;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
六、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一)评价方法:采取网上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浙科发条[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条〔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
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
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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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浙科发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规〔2022〕4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1.科学规范。
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省级科技计划布局定位,设置合理的绩效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2.注重实效。
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两个先行”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3.协同高效。
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加强数据资料、评价结果等共享互认,推行智能评价、专家评价、用户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健全遵循科技活动规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多元分类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全面提升科技计划实施成效和省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绩效评价重点为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实验室体系、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人才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
按照“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整体评价和具体评价相结合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综合运用中期检查、考核验收、年度评价、跟踪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价、同行评议等方法,对省级科技计划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评价总体情况、主要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省重点研发计划1.评价对象。
包括“尖兵”“领雁”计划、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等。
2.评价内容。
围绕创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情况、对经济社会贡献、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构建“质量+贡献+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3.评价方法和程序。
依托“科技攻关在线”等应用推行全过程智能管理,落实“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机制,强化研发攻关重大突破动态跟踪,在项目实施中期、里程碑节点、期满验收等重要环节,采取自主评价、实地督导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项目绩效跟踪评价工作,实行验证期评价,项目完成后3年验证期内,随机选取不低于20%的项目开展攻关成果追溯与专家评审绩效回溯。
推进财政科研经费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综合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类型、计划与项目、长期与短期、企业与高校院所、试点先行等因素,细化完善重点研发等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二)省实验室体系1.评价对象。
包括省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
2.评价内容。
围绕建设进展、创新团队、科研条件、战略任务、运营管理、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创新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3.评价方法和程序。
建立并完善符合省实验室体系科研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
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着重评价国际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1.评价对象。
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
2.评价内容。
围绕资金投入、运营管理、平台搭建、技术攻关、战略任务、标志性成果、创新团队、创新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
3.评价方法和程序。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绩效评价。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评价对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评价内容。
围绕主体责任、体制机制、创新团队、科研条件、战略任务、多元投入、科研成果、产业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3.评价方法和程序。
以3年为周期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省级科技人才计划1.评价对象。
包括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等。
2.评价内容。
围绕科研目标任务完成、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产出、项目管理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
3.评价方法和程序。
在项目实施期满验收等重要环节,采取自主评价、现场评估、书面评估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对项目、平台、人才团队取得社会公认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绩效评价程序(一)组织实施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和任务、组织方式、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纪律要求等,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评价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公正、社会信用良好和具备相应能力与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
组织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评价机构。
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机构的独立性、评价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机构,经审定通过后组织开展。
2.形成评价方案。
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定细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经报批认可后实施。
3.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小同行专家、最终用户、行业产业部门等多方参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数据分析、技术预测、知识产权评估、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开展多元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平台、人才团队绩效评价报告。
(二)结果应用1.动态调整科技计划。
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创新资源布局优化、政策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成效显著的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科技计划,限期整改并可酌减资金支持额度,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计划执行。
2.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采取褒扬激励、滚动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一定范围内通报、暂缓拨款、限制申报等方式进行处置,对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的进行追责和惩戒。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加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评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要求独立开展评价活动,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受托开展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要切实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涉及绩效评价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三)强化质量控制。
加强绩效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评价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价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原则上不超过10%且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原则上不超过10%且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说明: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