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 重者将被判刑
严禁乱占耕地建房 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解读《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南方国土资源 2021.0522·法律§政策法规·一、《通知》的重要概念《通知》中提到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个重要的概念。根据有关规定,耕地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等。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农民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地类类型可以通过2个途径查询了解。一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公众可以通过公告和保护标志了解具体地块是否为永久基本农田。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众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土地规划用途情况。二、乱占耕地建房将面临的处罚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宅基地 案例警示

宅基地案例警示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宅基地成为了农村和城镇接缝地带的一大热点。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供农民居住、生产和生活等不动产,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宅基地政策的深入理解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警示大家对宅基地管理的重视,防范相关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无证搭建导致拆迁甲村村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了一些乡村旅游项目。
在该村庄,很多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在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了一些农家乐、农庄等建筑。
一场突如其来的整顿行动,使得这些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搭建面临被拆迁的命运。
为了追求一时的利益,很多村民没有意识到违法搭建的严重后果,导致了一场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二:宅基地非法买卖引起纠纷乙村村位于城市边缘,随着城市扩张,许多外来人口通过非法渠道在这里购买了一些宅基地,擅自在宅基地上建房定居。
这些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并未经过村委会的审批,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
在城市化的推动下,一些宅基地的所有权纠纷不断,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冲突,加剧了村庄的社会不稳定和矛盾。
案例三:宅基地被工商项目占用丙村村原本是一片风景优美的宜居乡村,但由于城市化的加速,一些商业开发商看中了这里的宅基地资源,擅自将宅基地用于建设工商项目,例如酒店、商场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宅基地政策,也破坏了农村环境,影响了村民的生活。
以上几个案例展现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警示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应有所警惕。
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让农民充分了解宅基地政策的相关规定,引导他们依法合规使用宅基地。
2. 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完善宅基地的登记和规划制度,明确宅基地使用的用途和范围,避免非法买卖和非法使用宅基地。
“八不准”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作者:崔瑛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旬》2020年第09期为了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7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
下面将对《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作出解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既包括住宅类的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类的房屋,还有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其中非法占地占绝大多数。
根据以往的情况分析,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
许多地方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虽有认识,但一到具体问题,总感到“我占一点,不碍大局”“占比罚好处得的多”“耕地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那么重要”。
二是土地执法不严。
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
自然资源督察的力度和科学性也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妨碍当地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土地违法查处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
三是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
以往,违法占1亩耕地最高才罚款2万元,数额偏低。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才涉嫌犯罪。
四是政策法律不完善。
比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必须拆除,但实际查处难、执行难。
比如,法律规定了农村“一户一宅”,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政策不够明确,有些地方挤占、挪用计划指标,甚至停批、限批宅基地。
这里,既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问题,也有需要改进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合理用地需求的问题,需要从疏堵结合两个方面着力解决。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重点聚焦8类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情形。
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八不准”分别是: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相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前沿哨所作用,充分利用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垦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执法监管、曝光典型案例、月报告等机制,确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落到实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
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不折不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查监管,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限期复耕到位。
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舆论氛围,对群众反应强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线索,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形成强大震慑。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案促改剖析材料一、案例介绍近年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以A县为例,该县的部分农民私自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房屋,并大量销售和转让这些房屋。
造成了农业生产面积的减少、粮食产量的下降,同时也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原因1. 土地利用政策不规范。
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对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不明确,容易使农民在建设房屋方面出现盲目行为。
2. 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不了解。
由于缺乏对土地权益的了解和意识,部分农民对自己的农田土地缺乏保护意识,容易受到外界利益的诱惑,从而私自占用耕地。
3. 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
地方政府在对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缺乏有效打击和处罚,从而导致了这种现象的蔓延。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影响1. 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导致农田面积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了直接影响。
粮食产量的下降,会导致粮食供应的紧张局势,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受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也限制了农村发展的空间。
3. 农村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农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可能会导致土地纷争、农民冲突等问题的出现,给农村社会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以案促改的措施建议1.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
对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明确,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农民盲目占用耕地。
2. 增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教育,提高农民对自己土地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增强农民自觉保护土地资源的能力。
3. 加强地方政府监管。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者,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图斑获取调查思路——以山西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为例

063Huabei Natural Resources论文华北自然资源1 引言2020年7月,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政治工[1]作电视电话会议。
根据会议精神,山西省启动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摸排工作,利用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对全省2013年以来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疑似图斑进行提取、采集和实地调查,为后续的整治处置工作提供了保障。
文章就本次摸排图斑的获取和调查思路进行探讨。
2 技术路线本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疑似图斑的获取采取计算机矢量数据空间分析和人机交互采集整理相结合的方式,数据获取和调查技术流程见图1。
3 资料收集3.1 遥感影像遥感影像包括摸排区2012年的遥感影像,2020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通过对比两批影像,可以确定新建房屋疑似图斑的位置、大小、形状等。
3.2 土地资料土地资料包括“二调”成果数据库,“三调”初步成果,2012—2019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2012年来历年新增耕地项目图斑,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成果,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备案数据库等,用于将各类土地数据叠加取最大范围,从而确定耕地范围。
3.3 房屋建设数据房屋建设数据包括“三调”初步成果中的房屋地类信息,2019年地理国情监测数据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农村两权数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数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历年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备案数据库等,用于确定新建房屋范围及其合法性。
4 数据预处理由于收集到的资料比较丰富,其来源不一、年代不同,造成格式不一致、坐标不统一等问题,这就需要对资料进行逐一查看、分析、预处理,主要包括坐标变换和格式转换。
4.1 坐标变换收集到的资料数据中,有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的采用CGCS2000坐标系,有的采用独立坐标系。
这就需要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坐标变换,将所有数据统一到一种坐标系上。
本案例中,要求以成果的坐标参考系为准,即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地理坐标。
土地未供即用处罚案例

土地未供即用处罚案例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振兴大道南侧活动区改造工程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1/8/12
基本情况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9日在莲塘镇小蓝村占用土地进行振兴大道南侧活动区改造工程建设,目前工程基本完工。
占地总面积5104平方米(7.656亩),均为建设用地,目前已经完成场地硬化铺装,建了一个9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经局国土空间规划股核实,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104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莲塘镇小蓝村民委员会;
二、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51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728元整(叁万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整);
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非法占地建房处罚标准

非法占地建房处罚标准非法占地建房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益,也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罚款金额在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的,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在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如果相关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5至15日不等。
此外,对于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相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国家依法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强制拆除、行政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规范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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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 重者将被判刑 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 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 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 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 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 宅楼。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 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 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 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 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至案发时,丁 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 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 总面积为5225. 45平方米、计7. 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 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 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 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 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 现同村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 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李 甲诉李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 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直至将土地退还为止。判决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其后,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乙长期外出务工,李甲向法院申请要求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李 甲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李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 履行义务,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也无法对 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犯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乙家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乙 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以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乙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 缓刑一年。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案例:【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 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IL 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城镇居民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 自留地一块,从村民程某处购买耕地一块,从村民饶某处购买菜地一块。 随后,王某受胡某及赵某雇请,用货车拉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地,并将其连 同浇灌用的三条水沟及道路全部覆盖。后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 地推平整,从而形成一块面积为5565平方米的地块。 胡某、王某又从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 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后因用地管理部门查处,二人新建 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经用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 35亩,均已填埋风 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 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
IL 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
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案例:【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 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 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 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 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当地 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 政处罚决定。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审查,法院裁 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 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 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 展。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 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 后施行拆除工作。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案例:【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260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 利,该项目占用耕地28. 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 84亩,造成耕地 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IOOO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 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 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 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 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 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 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 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 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 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 75亩,其中 含永久基本农田22. 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 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 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 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 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 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 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 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 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案例:【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 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 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 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 的地块,而是占用
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 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 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 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 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 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 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 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 耕地进行违法建房并出售,伪造借据变相收受贿赂40万元。李某被法院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 并处罚金12万元。】 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两违”综合治 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没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 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非法占用土地9. 61亩进 行违法建房,由其本人负责村建理事会和违法建房的具体事宜,并派人在 违建中进行管理。 后李某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承建,并放松对该违建的巡察、 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