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定标办法(10号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de)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de)设备、材料等.第二章招标第三条货物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可设置控制价,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控制价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超出控制价(de)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de),招标人可重新编制并发布控制价.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de).2、控制价中主要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de)市场指导价格(de).3、招标人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de).第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de)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de)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de)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de)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de)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前面加上“相当于”(de)字样.第七条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de)金额按投标总价(de)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章投标第八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de)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第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de)身份共同投标.第十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第十一条组成联合体投标(de),投标报名材料或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de)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企业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资格预审前未组成联合体(de),预审结束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de);(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de).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de)代理人签字或盖章(de);(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de)授权委托书(de);(三)未按规定(de)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de);(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de)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de);(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de);(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de);(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de);(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de);(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de)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de)货物进行样品封样,以保证所供货物与投标时一致.第十五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de)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de)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de)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de)三分之二.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de)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de)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十七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de)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de),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de)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应从主要货物(de)数量、估算价、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等方面界定.以数量和估算价确定同类项目时,应当以招标主要设备或材料(de)数量或估算价为基数,在上下50%(de)浮动范围选定.第十九条货物评分标准分为综合评分办法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两种办法.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de)货物一般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de)定标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de)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de)85%至110%(含85%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de)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de)投标报价后,将剩下(de)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de)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第二十一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de)要求检查标书格式、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符合性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de)投标文件不予接受.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de)技术标书部分进行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de)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de)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3、投标报价评审: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de)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de)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de)报价下限(de)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4、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de)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de)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当排名第一(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de)投标人递补.第二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办法(de)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评标委员会(de)评标报告中应当推选出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第二十三条上一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de)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de)1月1日,以此类推.附表: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注: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de)实际情况对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性能部分进行细化.。
评标、定标细则

计分办法为: 1、确定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比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 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下浮超过 5%(不含 5%)时,该评标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 =A。评标价等于评 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10 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每 高出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每低于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2 分,直至全部扣完,用插入法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说明:(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 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况而改变, 但评标过程中的计 算错误应作调整。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 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均 不影响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技术标分值为 80 分
2 项目总体设计思路
8
分;
无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得 0 分。
道路平、纵、横结构方案的合理,安全、经
济 0-8 分;
路基处理设计综合考虑节约造价和满足使
3 道路设计方案
用要求 0-8 分; 28
交通组织顺畅,交叉口布置合理性,设施齐
全,非机动车、人行过街设置合理性 0-6 分;
雨水管道设计合理,综合管线布置合理性,
序号
分项名称
评审内容
分值
一、
设计方案
60
前期调查细致、对建设条件认识清晰得
4.1-8.0 分;
前期调查和对建设
1 条件的认识
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第四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投标人须提供(财库【2017】141号)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相关材料。
(3)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①评标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投标人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监狱企业产品进行标注说明,且产品不得出现畸形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②关于价格扣除: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服务项目(包括系统集成和系统建设等),不对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产品)进行认定。
2.技术分:【满分50分】2.2投标产品综合评价分(满分10分)(主观分)2.3业绩评价:(满分10分)(客观分)根据投标人提供同类产品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判断依据)销售业绩进行评价,证明资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证明资料的得2分,最高得10分。
3.商务分:【满分20分】3.1商务条款偏离评价(6分)(客观分)3.2售后服务承诺(满分8分)(客观分)3分)(客观分)3.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分(满(3)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四、评标流程(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中国招投标10号文

中国招投标10号文件引言中国招标投标法规是中国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规之一。
其中,中国招标投标10号文件是细化和规范中国招标投标法规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对中国招标投标10号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1. 概述中国招标投标10号文件是中国招标投标法规的重要补充文件,主要围绕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程序和规范进行规定。
该文件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投标报价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发布根据中国招标投标10号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在设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发布,内容应当明确、规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标书获取方式、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等内容。
3. 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申请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10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应当公开、公平进行,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4. 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报价,报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是一个重要的评标标准之一,也是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5. 中标结果根据10号文件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真实有效,确保有资格、有能力的投标人得到公平的竞争机会。
结论招标投标对于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国招投标10号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
遵守招投标法规、文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对中国招标投标1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为了顺利完成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促进施工企业的正当竞争,使评标定标工作科学公正,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3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陕建招发(2004)8号《评标细则》及陕建发[2009]1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3、合理低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根据《办法》和《评标细则》的规定,本工程采用《评标细则》中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三、评审内容:1、本工程已经进行了资格预审,所有投标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故本次只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确认,查验有关证书、证明、证件的原件。
2、根据《评标细则》的规定,本工程只评商务标。
3、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投标工期、投标工程质量等。
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或费率在投标后除计算性错误外,任何人无权修改。
四、标书密封要求:投标人统一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标袋,技术标装入A袋,商务标装入B袋(包括电子标书),并用白纸条骑线封口,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交标时各投标人在标函袋封中处互相签名,开标时确认。
五、合理范围的确定:1、为合理控制工程价格,并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双方利益,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在招标拦标价及其以下范围内,取掉极端值的投标报价(最低与次低相差超过5%即为极端值)为合理范围,否则为不合理范围;凡投标人的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在招标最高限价的75%—100%范围内,为综合单价的合理范围,否则为不合理范围;凡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在招标最高限价75%—100%范围内,为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费用,否则为不合理费用。
定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3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及《工程勘察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使用以下所列各项评标标准,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不适应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的,经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适当补充专项加分条款,但该加分条款应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类内容,并需承担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所列各项评分标准中投标项目组成员的本单位社保证明(连续近3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手册(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并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变更不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公布了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如未公布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如招标人未公布的,则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投标人为少于7家时,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
浮动率为基准价的-20%~0。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标部分评分点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形式评审及资格审查与响应性评审均合格的,进入下一步评审。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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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
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1000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293%至%(含%和%)、其它工程投
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并同时报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
13家的。
2
3
4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
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第十条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的计算。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
3
3.1
3.2
限。
3.3
4
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四章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六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良工程奖及标准化工地的,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
式文件。
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和青岛市
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工程类别应不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或者少于招标工程的50%,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三十二条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当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综合得分次之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价比率差A值的计算为: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措施项目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报价部分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措施项目报价比率差B=(措施项目报价-措施项目基准价)/措施项目基准价×100%。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3、本办法所附综合评分标准中须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如下:招标人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监督、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它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审。
附表三: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
(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