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合集下载

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在采购过程中,评标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排名,选定最合适的供应商。

当前常见的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法、综合评价法和两阶段评标法。

本文将对这几种评标办法进行比较与思考。

最低价法是指在满足技术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方成为中标方。

这种评标办法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适用于一些价格相对透明、技术要求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

然而,最低价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评标办法过于依赖价格,忽视了其他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导致评选出来的中标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或服务质量不佳。

其次,最低价法存在一定的竞争压缩空间,使得投标方可能降低成本以争取更低的报价,从而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综合评价法弥补了最低价法的不足,旨在综合考虑价格和其他因素,如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售后服务等。

这种评标办法对各项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评分计算得出最终排名。

综合评价法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各个投标方的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加了供应商的选择空间。

然而,综合评价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评审者的主观因素可能会影响最终评选结果。

不同评审者可能对同一份文件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而导致评分的不一致。

其次,综合评价法的权重分配也可能存在误差。

评审者会根据自己对各项因素的重视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这会导致结果受个人偏好的影响,缺乏客观性。

两阶段评标法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评标办法,适用于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采购项目。

这种评标办法一般分为资格预审阶段和报价评标阶段。

在资格预审阶段,采购人通过评估投标方的资质、能力等,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进入下一阶段。

在报价评标阶段,采购人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报价,综合考虑各个投标方的能力和价格,选定最终的中标方。

两阶段评标法能够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方,提高中标方的质量,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结来看,不同的评标办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摘要】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本文通过阐述常用的三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评标法的优缺点,试图寻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策略。

【关键词】评标办法;技术标;商务标建筑工程存在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等特点。

招投标环节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业主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又有实力的队伍,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投标文件来体现自己的优势,这些都需通过招投标来实现,笔者把从事投标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探讨。

1.三种常见的评标办法1.1综合评估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适用于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和造价影响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评价和商务标评价两部分。

专家对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分别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

充分体现了投标人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社会信誉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

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须事先制定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方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投标人或评委人为地破坏。

二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不当,容易发生“高价中标”的现象,引起招投标的质疑。

但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容易操作,实际应用广。

1.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因一般工程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施工企业都能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主要竞争的是价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即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部分评审,对技术标合格者再进行商务标部分的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种技术、商务和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 ,我 国工程建 设项 目招 权 责统一为 突破 口,以 “定性评 审 、评 标公开 、评定
招标投标中实行 评定分离 引发的 思考 标投标领 域 出现 了一个 新概念—— 分 离”为 主要特 征的新一轮改革试点 。定性评 审 ,就 “评定分 离”,这是相对 于 “评定合 是 把传统 的专家 通过打分确定 中标人 的方式 ,改为专
2016年 6月 ,江 苏省 住 建厅 发 布 《关 于 开展 房 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改革试点工作 的 通 知 》,决 定 “部分 项 目试 行 ‘评 定分 离 ”’。省建设 工 程招标 投标 办公 室 于 2017年 3月 印发 《评定 分离 操作 导则 》,要求合 理运 用 “评定 分离 ” 的评 标方法
“评 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深圳市人 民政府 的 《关 于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 改革 的若 干规定 》,明确评标定标方法有 :直接抽 签定标法 、 价格 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 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以及 集体议 事法 。深圳市住建局 随后印发 《评定分离 定标 工作 指导 规则 》,对上 述评标定 标方 法优缺 点进行 了 分析 ,供招 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
会 应 当向招标 人 提交 书 面评 标报 告 ,并按 照 招标 文
而 《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和 件 的要求 ,推 荐 不超 过 3名有 排 序 的合格 的 中标 候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选 人 ,由招标人按 照 中标候 选人 的排序确定 中标人 ;
定 》、《工程 建设项 目施 工招标投标 也可 以推荐 3名 不排 序 的合 格 中标 候选 人 , 由招 标
大胆 提出 “评定分离 ”改革 ,率先 开展 以实现招标人 强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 投标 工作 的意见 》,提 出了 “探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中各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 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 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要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同样富有原则性,采购程序要透明, 都要具备公开性,公平性及政策性,都 是政府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 行的采购行为。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 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主导对象相同,都是政府部门在有需 求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行为。
1.模式不一样:1/2/4都具有竞争性, 3/5没有竞争性。 2.招投标单位数量 不一样:1/2/4都必须三家以上,2/5 都只有一家。 3.招投标标准不一 样,询价采购只要价格合适,其他几 项要综合考虑的项目比较多。 4.程 序不一样,有些繁琐,有些简单。 5.优劣势不同。 6.对招投标单位的 实力要求不一样。 7.各形式的招投标 所对应的产品不一样。 8.各形式的 招投标应用范围不一样。
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
2
竞争性谈判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
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
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
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
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是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是指
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
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
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在招标过程中常被采用的评标与定标分离的方法。

在传统的招标过程中,评标与定标往往是同时进行的,由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完成。

而采取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和定标被分开进行,由不同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来完成各自的任务。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的核心思想是: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根据标书的内容、质量、合理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的程度来评定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而成交标定标委员会则主要负责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最终的定标工作。

这种分离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评标和定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评审和评定的工作中,更加仔细地审查每个投标人的标书,并给予客观而公正的评价。

而定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决策,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还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在传统的评标方式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完成评审和定标的任务,其工作量较大,并且容易受到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的限制。

而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委员会只需要完成评审的任务,专注于评审工作,不再需要同时兼顾定标工作,从而提高了评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可以提高评标和定标专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同时也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未来,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有望在更多的招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进一步推动招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展开讨论评标定标分离方式。

引言部分首先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概述,介绍其相关背景和意义。

接着,概述本文的结构安排,为读者提供整体的了解。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主要的评标方法,对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策。

关键词: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如今,招投标事业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在这个发展中,相应的各种评评标方法也逐渐完善良。

评标是招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评标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能否选择到理想合适的中标人;而科学公平合法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有效、良性运行的保证。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问他的偏差作为必要的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以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处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的项目。

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这种评标方法的优点:完全合法、科学,开标过程简单可以有很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体现充分的竞争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进行竞争,中标的关键是其报价的高低,因此,这种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可以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从而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发生所需的金钱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水平下降,使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得可图,达到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发生机率的目的。

招投标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招投标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明确评标定标方法有:直接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打算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以及集体议事法。

深圳市住建局随后印发《评定分别定标工作指导规章》,对上述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进行了分析,供招投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1.直接抽签定标法此法由招投标人确定成交价格,投标人不竞价,在全部报名单位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优点:招投标程序简洁,没有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缺点:既不择优、又不竞价。

建议:从敢于担当或对建设工程负责的角度动身,一般招投标项目不建议采纳直接抽签定标法。

2.价格竞争定标法此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详细方法由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加以商定。

该方法可以引申出多种定标方法,比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事先商定的数字)低价法、平均值法等。

优点:招投标程序较简洁,有竞价。

缺点:没有择优功能。

建议:一些小型工程或技术简洁工程可以采纳,但不建议采纳可能引发恶性竞价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而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中标价会相对合理一些。

3、票打算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直接票决有简洁多数的一次票决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肯定的竞价功能。

缺点:招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简单项目可以采纳,一般项目慎用。

4.票决抽签定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票决入围的投标人越多,择优功能越弱。

优点:既能够进行适当克价、相对择优,又没有较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缺点:内控机制较好的招投标人能够实现择优与竞价有机结合,缺乏内控机制的招投标人既不体现克价又有较人廉政风险。

建议:一般招投标项目事先确定价格入围切线,再在入围投标人中进行择优。

重大项目或技术简单项目抬高价格入围切线,以择优为主。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开标、评标与定标一.开标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唱标: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⑴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⑵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规定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程序及主要内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前言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

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6.赋予招标人定标权,但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凡招标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8.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

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并赋予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其概念和内涵是十分明确和清晰的。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1.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评标;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定标。

2.《实施条例》的评标和定标也是分离的,即评标和定标是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即统一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的公权力。

《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政府的公权力在定标,从而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

4.显然,上述《实施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越过了《招标投标法》的边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正如列宁所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5.众所周知,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不是从《实施条例》开始的,这要追溯到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

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笔者曾寄希望于《实施条例》,希望《实施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但是,遗憾的是,在定标权的规定上,《实施条例》完全拷贝了12号令,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且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如上所述,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提出的评标与定标分离,是“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这两个部门对评标定标分离的规定有如下特征:1.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2.赋予招标人(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3.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样,评标(审)委员会无需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至5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

《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办法》规定,“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该规定也未要求排序。

4.凡招标人(采购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5. 采购人有“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的权利。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是一致的,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

但是,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

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四、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

(一)《招标投标法》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定标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此不再赘述。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定标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定标,是公权力在定标,其后果是,窒息了中国招标,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详见笔者的《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在此也不再赘述。

(三)深圳评标定标分离的定标笔者认真阅读了深圳市住建局文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

现将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概述如下:1. 定标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2.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并规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3.定标方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并进一步对自定法、抽取法、竞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也对定标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1)自定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定法的定义是,“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有推荐定标”,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 至5 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该定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无需做任何诠释。

(2)抽签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抽签法的定义为,“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先评后抽”,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抽签、摇号等方式常用于博彩活动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