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定标办法A
工程量清单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量清单评标定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 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分为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A、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1、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2、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按65:35划分,且两部分由以下内容组成。
(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60:40到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35分)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3分)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3分)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2分)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2分)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2分)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0分)⑦安全文明措施(2分)⑧质量保证与承诺(2分)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5分)10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4分)(2)经济标评分组成部分(65分)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②工程清单项目费10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③措施项目费12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④主要材料价格10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0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算术错误3分B、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1、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三、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流程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流程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下面将从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和定标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流程。
一、招标文件的发布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招标人设定的评标指标等内容。
2.发布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公告,公告中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以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费用等。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1.报名登记: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并缴纳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2.资格预审: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包括投标人的注册登记和业绩情况的审核。
3.投标保证金: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三、投标文件评审1.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公开拆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生成开标记录,确保透明公正。
2.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指标和权重,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方面的评审内容。
a.技术标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要求和评标指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审,并给出相应的评分。
b.商务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付款方式、工期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指标给出相应的评分。
四、定标1.综合评分:根据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计算综合得分。
2.标书解密:招标人邀请符合评审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标书解密,将开标记录中的价格信息进行解密,并生成解密记录。
3.确定中标人: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和解密记录,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签署合同,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4.申诉处理:如有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第九条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项目总监逾期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第十三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同时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第十四条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等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的工程,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为准;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绩方可计分;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其他工程完成工作量至三分之二,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后方可作为评标评分依据;第十六条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第十七条企业或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第十八条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总监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总监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第十九条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第二十条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大型工程、一般工程分别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三个月内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后任总监业绩计分;超出上述期限调整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两任总监均在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第二十六条工程停工半年以上,需撤换项目总监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第二十七条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1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施工阶段附件2:大型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附件3:一般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附件4: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附件5: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定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3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及《工程勘察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使用以下所列各项评标标准,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不适应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的,经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适当补充专项加分条款,但该加分条款应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类内容,并需承担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所列各项评分标准中投标项目组成员的本单位社保证明(连续近3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手册(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并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变更不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公布了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如未公布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如招标人未公布的,则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投标人为少于7家时,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
浮动率为基准价的-20%~0。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标部分评分点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形式评审及资格审查与响应性评审均合格的,进入下一步评审。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第八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本次招标执行建规字〔2017〕1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苏建招办〔2017〕3号《评定分离操作导则》执行。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4名(少于4名全部推荐)、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公示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2名。
4、特殊情况的考虑。
(1)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一、入围1、按照开评标系统确认的收到电子投标文件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序,排序编号即代表投标人的编号。
2、抽签入围(1)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入围(剔除开标记录表显示“未递交投标文件”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及编号)。
每次只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的编号与招标人抽取出的号码一致的,即为入围单位,其他不入围。
(2)入围单位数量如下【“D”代表投标人数量(不含开标记录表显示“未递交投标文件”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G”代表入围数量】:当D≥50时,G=20;当20≤D<50时,G=15;当10≤D<20时,G=10;当D<10时,G=D。
3、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所有入围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1、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2、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为“M”),按照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确定N家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N的取值为:(1)当M>15时,N=10;当按综合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第10位出现多个投标人同分并列时,这些投标人均剔除不再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N按剔除后的实际数量计取;若剔除后的实际数量少于3家,则上述同分投标人均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
(2)当10<M≤15时,N=7;当按综合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第7位出现多个投标人同分并列时,这些投标人均剔除不再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N按剔除后的实际数量计取;若剔除后的实际数量少于3家,则上述同分投标人均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
(3)当5<M≤10时,N=5;当按综合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第5位出现多个投标人同分并列时,这些投标人均剔除不再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N按剔除后的实际数量计取;若剔除后的实际数量少于3家,则上述同分投标人均进入下一步抽签程序。
(4)当M≤5时,N=M。
M=1时,不再进行下一步程序,重新招标。
三、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确定的N名投标人采取公开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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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办法A
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检查,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下列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一、评标分值设置:
1、投标报价:92分
经初步评审合格,有效投标人为5家或5 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投标人小于5 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92分,有效投标人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出1%扣0.5 分,每低出1%扣0.3 分,不足1%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数)。
2、投标文件算术错误及报价偏离:6分
投标文件出现本招标文件8.4.1条款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错误,每条扣0.3分;出现本招标文件8.4.2条款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报价偏离,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
3、细微偏差:2分
投标文件除8.5条款规定的重大偏差外,细微偏差每有一处扣0.3分,扣完为止。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如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报价也相同,招标人可从中选定或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