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108号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方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998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3.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3-11-6执行日期:1993-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标底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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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7、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
四、评标办法(详细评审)
百分法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应按下列比例选用:三类及以下工程: 10% 80% 10%;
二类及以上工程: 20% 70% 10%;
(一)技术标 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①主要施工方法 16分;
②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6分;
③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分;
④劳动力安排计划 6分;
⑤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⑥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⑦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⑧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⑨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分;
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12分;
(3)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8分。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
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
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商务标 100分
1、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工程设置标底,标底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标底编制的依据: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
定额及计价办法;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5)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2、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
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为评标价。
F%--投标竞争下浮率,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竞争下浮率的值。
一类工程F取值宜为3—6的整数,二类及以下工程F取值宜为2—4的整数。
3、商务标的得分为:
(1)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M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100×M(0≤K≤100)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1.5M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 -q)/ Q]×100×1.5M(0≤K≤100)
以上式中:q--投标报价, Q--评标价
M—当商务标权重为80%时,取值2,
当商务标权重为70%时,取值3。
(三)综合标 100分
1、项目班子配备 60分
(1)项目经理 20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只承担本工程的 20分
(2)项目经理经验 20分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0分
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 10分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工期 20分
(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3、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20分
(1)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四)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 = 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 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 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五、定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