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函[1993]16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3.11
【实施日期】1993.03.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法函<1993>1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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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93cc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63.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4•【文号】法[研]发[1986]31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7月27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7日)废止(原因: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研)发〔1986〕3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废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审理好治安行政案件,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治安行政案件一般应由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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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2008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
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使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因此,在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
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要依照《管辖规定》及时作出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的决定。
二是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决定相结合。
《管辖规定》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理事由的,应当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
实践证明,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坚持和体现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和精神。
《管辖规定》在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度进行调整的同时,重点对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作了规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四是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
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
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五是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六是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
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七是以改善和优化基层司法环境为重点。
从实践情况看,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是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
执行《管辖规定》涉及相关司法文书的制作。
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本通知后附有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我院反映。
三、认真抓好《管辖规定》的贯彻执行《管辖规定》虽然条款不多,但是其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力度较大,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也将是深远的。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领会《管辖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加大对这一司法解释贯彻执行的领导和指导力度。
要组织全体立案和行政审判人员逐条学习理解、准确把握《管辖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
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以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样式(试行)二○○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行政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样式(试行)样式1:×××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定管辖用)(年度号)×行辖字第××号×××(起诉人)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起诉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年××月××日说明: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自己审理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
样式2×××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起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定管辖用)(年度号)×行辖字第××号×××(起诉人)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年××月××日说明: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样式3:×××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级人民法院依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年度号)×行辖字第××号×××(起诉人或者原告)诉×××(行政主体或者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年××月××日说明: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样式4×××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用)(年度号)×行辖字第××号×××(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年××月××日说明: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样式5×××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自己审理用)(年度号)×行辖字第××号×××(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