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规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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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的方式和准则。

一般通过评标方法和评标规则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 综合评价法: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运营维护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比较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单位。

2. 技术得分法:根据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给予评分,基于技术得分确定中标单位。

3. 经济得分法:根据报价、财务状况、利润率等经济指标进行评分,基于经济得分确定中标单位。

4. 最低评分法:根据明确的评分标准,所有投标单位的得分进行比较,选取得分最高的作为中标单位。

评标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权力分配: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说明各成员的权力和责任。

2. 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3. 投标文件的保密和开启:保障投标文件的保密性,明确开启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并规定相关人员的出席情况。

4. 评标指标和评分标准:明确评标指标和评分标准,以及各个指标的权重和评分细则。

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规定投标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6. 投标文件的废弃和废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规定废弃和废标的程序和规定。

7. 评标结果的公示和申诉:公示评标结果的方式和要求,并明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单位可提出的申诉程序。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项目质量、保证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和评标规则是指用于评审政府采购或其他采购活动时确定最优投标者的一系列程序和准则。

这些程序和准则彰显了招标组织者之间合理、公正、透明的义务,以确保采购活动具有公平公正的性质,准确体现其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评标方法
1.首先,采购机构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说明招标的内容,如购买的物品类型、数量、货品质量等要求;
2.然后招标机构将对所有感兴趣的投标人发出标书的征集,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填写投标书;
3.最后,采购机构将召开评标会,组织专家小组根据评标规则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标,并在有效时间内宣布结果。

二、评标规则
1. 评标规则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活动,根据采购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 评标规则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是采购机构评判投标书的准则;
3. 评标规则包括评标人员的资格要求、评标的流程、评标的办法、评
标的内容、评标标准、评标结果的审计、评标的公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评标规则除应明确投标书的细节外,还要求投标书应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 依据评标规则,采购机构将评选出最佳投标者,并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活动。

总之,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是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准确地反映采购机构的期望,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和费用,为双方达成共赢的协议奠定基础。

评标制度范文

评标制度范文

评标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评标活动。

二、评标组织1.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评标程序1.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技术方案、价格等方面。

3.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并记录在案。

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

5.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四、评标纪律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信息。

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任何投标人进行接触。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五、中标结果公示与投诉处理1.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投诉。

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法律责任1.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标人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范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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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福建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标准。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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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已按有关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1.2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所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下一程序的评标,否则,其投标为废标,不予继续评审。

2、响应性评审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废标界定的,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指投

分)进
五、评标分项评分规则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5天公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2、投标报价得分。

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3篇)

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评标过程公开,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二)公平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方。

(三)公正原则: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格式;(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业绩、信誉等方面。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评标因素、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资格审查资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资料或者虚假承诺参与投标。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投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程序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依法组|考试⼤|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以上"和"三分之⼆",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评标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单位|考试⼤|盖章并⽆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法辨认的; 3.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件,或在⼀份投标⽂件中对同⼀招标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案的除外; 4.投标⼈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致的; 5.未按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1⽇起施⾏的《⼯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法定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招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代表或其代理⼈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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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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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优推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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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及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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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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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表(样本)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评审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主要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等主要因素自行设定;
3、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4、综合评价等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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