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委托采购合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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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委托采购合同

购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购车受托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委托乙方采购指定车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购买下列汽车产品

二、委托购车的款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乙方收到定金后应为甲方按照上海市领取新能源车牌照的规定进行征信查询。

2、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车辆销售方向甲方交付车辆之前,甲方应保证本合同购车总金额已全部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车辆销售方;甲方申请购车抵押贷款但未能足额办出贷款的,甲方须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甲方逾期或拒绝付款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订购的车辆,付清全部款项并承担合同全部价款20%的违约金,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退还甲方预付的款项。

3、如因甲方无法通过个人征信或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获得上海新能源车牌照资格的,双方同意不再履行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无息退回定金(可扣除甲方支付时乙方承担的支付手续费)。但如甲方通过个人征信后放弃委托乙方购车或逾期或拒绝配合提供购车所需的身份资料和其他文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或要求赔偿合同全部价款20%的违约金。

三、结算约定

1、若因生产厂家产能限制或升级款式向上调价而产生价格差异的乙方有权要求根据厂方的调价幅度要求甲方相应调整价格。如甲方不愿调整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2、乙方为甲方代办购车的车价款、税费、保险费等交代费用由实际收费部门提供相对应的发票金额给甲方,超出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四、质量约定

本合同车辆的规格配备以主机厂出厂标准为准。如有变动仍以主机厂标准为准,所售新车按产品质量保修手册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五、交货地点、方式、提车人

1、预定交车时间:自定金支付之日起90 日内,如因甲方原因、征信查询程序、贷款办理或其他政策原因导致延误的责任不由乙方承担。预定交车地点:指定地点。预定交车方式:客户自提。约定提车人:甲方或甲方指定提车人,提车时须提供提车人身份证原件。

2、如乙方通知甲方交付车辆后甲方延迟或拒绝接受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的,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1、因甲方不配合导致各类手续延迟、生产厂方生产或销售形势发生客观变换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车时乙方有权变更交车日期,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验车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验车交接单》,视为甲方认可该车质量,未签《署验车交接单》,甲方直接提车离开的,视为验车合格。

3、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没有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变更标的物和退货,否则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一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和乙方各保留一份。

5、本协议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友情提示:所有款项请交于我司财务部门。销售顾问与购车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和款项约定无效,如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后果由购车方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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