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探伤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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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伤检验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检验规程叙述的是使用 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对承压设备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等内部进行的一种无损检测。

2引用标准、规范

ASME 第五卷第五章材料及制品的 UT 检验方法、

API 规范 4F , 6A , 7K , 8C , 16A , 16C 。

JB/T 7913-1995 超声波检验用钢制对比试块的制作与校验方法、

JB/T 4730.1-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 1部分:通用要求、

JB/T 4730.3-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 3部分:超声检测、

JB/T 9214-1999 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系统工作性能测试法、 JB/T 10061-1999 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JB/T 10062-1999 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JB/T 10063-1999 超声探伤用 1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

ASNT-TC-1A 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3超声波检测人员

3.1从事承压设备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查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和 ASNT-TC-1A 的要求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

3.2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级别分为:Ⅲ(高级、Ⅱ(中级、Ⅰ(初级。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各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和该资格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3.3无损检测人员应根据 ASNT-TC-1A 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

4检验设备、器材和材料

4.1超声检测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合格的证明文件。

4.2超声波探伤仪

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其工作频率范围为 0.5 MHz ~10MHz,仪器至少在荧光屏满刻度的 80%范围内呈线性显示。探伤仪应具有 80d

B 以上的连续

可调衰减器, 步进级每档不大于 2dB , 其精度为任意相邻 12dB 的误差在±1dB 以内,最大累计误差不超过 1dB 。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 1%,每次连续使用周期开始(或每三个月应对垂直线性进行评定,误差不大于 5%。

4.3探头

4.3.1晶片面积不应大于 500平方毫米,其任一边长原则上不大于 25mm 。 4.3.2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 2°, 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4.4超声波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

4.4.1在达到所探工件的最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 10dB 。

4.4.2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得大于±10%。

4.4.3仪器和直探头组合的始脉冲宽度(在基准灵敏度下 :对于频率为 5MHz 的探头,宽度不大于 10mm ;对于频率为 2.5MHz 的探头,宽度不大于 15mm 。

4.4.4直探头的远场分辨率应不小于 30dB , 斜探头的远场分辨率应不小于 6 dB。 4.5耦合剂

4.5.1采用透声性好,有良好润湿特性,且不损伤检测表面的耦合剂。

4.5.2在校准和检验时应采用同样的耦合剂。

4.6标准试块

4.6.1标准试块尺寸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应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

4.6.2标准试块是用于仪器探头系统性能校准和检验校准的试块,选用应符合JB/T 4730.3-2005的规定。

4.6.3标准试块应采用与被检工件声学性能相同或近似的材料制成, 该试块用直探头检测时,不得有大于或等于φ2mm 平底孔当量直径的缺陷。

4.6.4检测面是曲面时,应采用 CS Ⅲ试块来测定由于曲率不同而引起的声能损失。

4.6.5对比试块是指用于检测校准的试块,应能代表受检工件的表面粗糙度。4.6.6对比试块的外形尺寸应能代表被检工件的特征, 试块厚度应与被检工件的厚度相对应。

4.6.7对比试块反射体的形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 JB/T 4730.3-2005的规定。

5被检工件表面的准备

5.1 需要检验的锻件表面不应有外来物质,如松散的氧化皮、油漆或污物等。5.2 检测面的表面粗糙度不超过6μm 。

5.3 圆形锻件,应机械加工出圆柱形的表面,以便作径向检验。

5.4 锻件的端面应加工成与锻件轴线垂直,以便进行轴向检测。

5.5 圆盘形和矩形锻件的表面应加工平直,而且要互相平行。

6检测操作程序及工艺

6.1检测前仪器和探头系统测定、

6.1.1使用仪器与斜探头系统时, 检测前应按照 JB/T 4730.3-2005的规定选用合适的试块,测定探头前沿距离、 K 值和主声束偏离,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6.1.2使用仪器与直探头系统时, 检测前应按照 JB/T 4730.3-2005的规定选用合适的试块, 测定探头始脉冲宽度、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 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6.2检测过程中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6.2.1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钮发生改变时应对系统进行复核。

6.2.2检测人员怀疑扫描量程或扫查灵敏度有变化时应对系统进行复核。 6.2.3连续工作 4小时以上及工作结束时应对系统进行复核。

6.3检测结束前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6.3.1在每次检验开设和结束、当检验人员变动时以及至少怀疑有故障的时候应对设备的某些功能进行核对并用校准标准对设备进行校准。

6.3.2核对时如确定探伤设备某些功能失效, 所有上次设备有效校准以来检测的产品应全部重新检验。

6.3.3每次检测结束前, 应对扫描量程进行复核, 如果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差超过扫描线读数的 10%, 则扫描量程应重新调整, 并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

6.3.4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查灵敏度进行复核,距离 -波幅曲线的校核不应少于 3点。如果曲线上任何一点幅度下降 2dB , 则应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如幅度上升 2dB 则应对所有的记录信号进行重

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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