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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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非遗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非遗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一、传承人的培训与教育咱都知道非遗传承可不容易呢,传承人也得不断学习进步呀。

这补助经费呢,一部分就可以用在传承人的培训课程上。

比如说,传统手工艺类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参加一些高级的手工技艺提升班,学习新的制作技巧或者了解新的材料。

再比如说,像一些民俗类非遗的传承人,能参加民俗文化研究方面的讲座,让自己对民俗的内涵理解得更深刻。

这培训可能需要请一些专家来授课,专家的费用、场地的租赁费用、培训教材的购买费用等,都可以从补助经费里出呢。

二、材料与工具的购置非遗传承很多时候都离不开特定的材料和工具。

像制作刺绣类非遗的传承人,那得购买各种各样的丝线、绣布、绣针等。

这些材料的质量好坏对作品的影响可大了呢。

还有做木雕的,好的木材、锋利的雕刻刀具那都是必须的。

补助经费就可以用来购买这些原材料和工具,保证传承人的创作可以顺利进行。

三、传承活动的开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传承人们经常要开展各种传承活动。

比如举办非遗展览,展示非遗作品的精美。

这个时候,场地的布置、展品的运输、宣传资料的印刷等费用都可以从补助经费里出。

还有像开展非遗进学校、进社区的活动,给孩子们、社区居民们传授非遗知识和技艺,活动中用到的道具、教学材料等的费用也能从这里面拿。

四、作品的保护与修复很多非遗作品年代久远或者比较脆弱,需要进行保护和修复。

比如一些古老的剪纸作品可能会褪色、破损,那就要请专业的修复人员来处理。

这修复的费用,包括使用的特殊纸张、修复的技术设备等花费,就可以用补助经费来支付。

五、记录与研究非遗传承也需要与时俱进,要把它的各种知识、技艺、传承过程等记录下来,进行深入的研究。

比如拍摄纪录片,记录非遗传承人的生活和创作过程,购买摄影设备、聘请拍摄团队的费用可以从补助经费里出。

还有进行非遗相关的学术研究,购买研究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也能靠这个经费。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财政司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补充通知》和20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戏曲进乡村专项资金”“村文化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数量及使用方向内容公布如下:一、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20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1905万元,根据厅直有关单位及各市州组织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并下达资金如下:(一)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1.基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档升级,建设资金330万元,建设单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数字图书馆互联互通,建设资金75万元。

建设单位:甘肃省图书馆。

3.推进文化馆数字化服务,建设资金225万元,建设单位:甘肃省文化馆。

4.乡村春晚活动直播,建设资金60万元,建设单位:甘肃省文化馆。

5.文化馆公共文化云建设,建设资金60万元,建设单位:甘肃省文化馆。

6.推进文化馆数字化服务,建设资金100万元,建设单位:甘南州文化馆。

(二)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1.《丝绸之路上的甘肃》(武威、张掖)专题片,建设资金60万元,建设单位:甘肃省图书馆。

2.《嘉峪关市魏晋墓地下画廊》专题片,建设资金60万元,建设单位:嘉峪关市图书馆3.《黄河之滨也很美》专题片,建设资金48万元,建设单位:兰州市图书馆4.《南梁红色革命》专题库,建设资金30万元,建设单位:庆阳市图书馆5.《崆峒山下文海撷英》专题片,建设资金48万元,建设单位:平凉市图书馆6.《酒泉历史文化》专题片,建设资金54万元,建设单位:酒泉市图书馆7.《雪域圣境.藏地辉光--甘南州游牧文化》专题片,建设资金48万元,建设单位:甘南州文化馆8.《重走长征路--甘南州红色历史文化》专题片,建设资金36万元,建设单位:甘南州图书馆9.《蓝色黄河探秘-璀璨的永靖黄河文化》专题片,建设资金36万元,建设单位:永靖县文化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鲁财文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遗保护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非遗保护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规划、上下结合、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非遗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库,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不含青岛市),以及传承人(含青岛市)。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非遗传承基地扶持措施方案

非遗传承基地扶持措施方案

非遗传承基地扶持措施方案引言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瑰宝,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遗是指那些具有传承性、代表性、独特性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然而,由于现代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非遗文化面临着失传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非遗传承基地扶持措施成为迫切需要的解决方案。

1.建立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传承基地是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功能包括展示非遗文化、培训传统技艺、开展非遗研究等。

建立非遗传承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选址合理:选择具有非遗文化传承基础和潜在发展潜力的地区;* 基础设施完善:提供适应非遗文化传承需要的展示空间、培训场所和研究设施;* 互动体验:为游客提供互动体验活动,增加非遗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术研究:建立非遗文化研究中心,吸引学者参与非遗文化研究,促进非遗文化研究和传承的深入发展。

2.提供资金扶持为了支持非遗传承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应提供资金扶持,包括:* 启动资金:用于建设非遗传承基地的基础设施和场地改造;* 经营资金:用于非遗传承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技术培训经费:用于培训非遗传承基地的工作人员和传统技艺师傅,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培训补贴:对于前来非遗传承基地参加培训的学生、社区居民等,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提高他们参与非遗传承的积极性。

3.开展非遗展览和推广活动为了加强非遗文化的传播和推广,非遗传承基地应定期举办非遗展览和推广活动,包括:* 展览活动:定期举办非遗展览,展示非遗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独特之处;* 文化交流:邀请其他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传承人和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展览和讲座,促进非遗文化的交流与对话;* 学校合作:与当地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在校园开展非遗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认知和兴趣;* 推广活动: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非遗传承基地的活动和成果,吸引更多的游客和爱好者参与和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苏财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30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晋财教[2016]4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6〕4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文化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化厅2016年4月19日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用于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应适当向濒危项目和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支持和引导市县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扶持补助方法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扶持补助方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特色博物场馆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为了促进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发展,扶持补助方法应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培训支持和宣传支持。

首先,政策上的支持是非遗特色博物场馆能够得以兴办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功能和地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政府还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租金补贴等方式,为非遗特色博物场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资金上的支持是非遗特色博物场馆能够稳步进行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建设和运营。

资金可以用于场馆建设、文物保护、展览策划和文化活动等方面。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捐赠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和支持。

再次,培训上的支持是非遗特色博物场馆实现专业化运营的重要保障。

政府可以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给予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非遗保护理论、文物管理、展览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宣传上的支持是非遗特色博物场馆能够吸引更多参观者和支持者的重要保障。

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包括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加大对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宣传力度。

政府还可以举办非遗主题展览、文化活动和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了解和关注度。

总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特色博物场馆需要政府的全面支持。

政策上的支持、资金上的支持、培训上的支持和宣传上的支持是非遗特色博物场馆能够稳步发展的关键。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支持和合作,才能实现对非遗特色博物场馆的保护和传承,实现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最新

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最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变得愈发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实施非遗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非遗保护资金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金来源非遗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渠道。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遗保护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形成多方共同筹措资金的局面。

二、资金用途1.非遗保护项目资金支持。

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工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非遗传承人的培训、非遗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弘扬、非遗节庆活动的举办等。

2.非遗保护基地建设资金支持。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建设一批非遗保护基地,提供场所和设施支持非遗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展示。

3.非遗保护研究资金支持。

鼓励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对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研究,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加强监督和评估。

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效益1.促进非遗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通过资金的支持,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传统文化,使之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发展。

2.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

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更多地注重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非遗文化与现代产业的融合,推动非遗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3.增强国家软实力。

非遗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通过资金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增强国家的软实力,提升国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总结非遗保护资金的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非遗保护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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