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汇总
(医学课件)精神卫生法解读

依法解决法律纠纷
某医院因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 不当行为,被患者家属提起诉讼。法院根据 《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 审理,最终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对患者进行补救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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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发展前景与展望
精神卫生立法将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对精神卫生问题的关注度提高,我国政府将继续完善精神卫生立法,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和权益维护。
心理健康服务将更加普及
随着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服务将更加普及,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支持等方面,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节能力 。
跨学科合作与交流日益增强
随着精神卫生问题日益复杂化,跨学科合作与交流在解决精神卫生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将进一步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索解决精神卫 生问题的有效途径。
国内发展现状及规划
01
精神卫生政策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精神卫生政策逐步完善
总结词
全面的权益保障
详细描述
某精神病人因病情需要,长期住在医院接受 治疗。医院和相关机构在保障其合法权益方 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包括提供医疗护理、康 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同时还关注患者 的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使其能够在社会 中得到更好的融入和发展。
案例四:某医院涉及精神卫生法的法律纠纷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案例二:某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总结词
健全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VS
详细描述
某地区在《精神卫生法》的指导下,构建 了以精神障碍患者为中心,以社区为基础 ,以医院为支撑,以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 生服务体系。该体系注重早期发现、早期 干预和治疗,为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精神 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导言精神卫生是指一个人在心理、情绪和社会功能方面的良好状态。
由于精神健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和促进精神健康。
而精神卫生法则是其中的核心部分,它旨在确保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促进预防和治疗、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
本文将对精神卫生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精神卫生法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精神健康问题。
精神疾病的患者数量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和个人的生活质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相继出台了精神卫生法,旨在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并提供必要的精神卫生服务。
二、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 精神疾病的定义和分类精神卫生法首先明确了精神疾病的定义和分类标准。
它通常以医学专业机构公布的国际通用诊断标准为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对精神疾病进行准确的诊断,便于患者获得相应的帮助和治疗。
2. 患者权益的保障精神卫生法非常重视患者的权益保障。
它规定了对患者的尊重、隐私保护和自主权的重要性。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与其他病患者相同的权益,包括接受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此外,患者还有权利参与治疗和康复计划的制定,并得到适当的医疗、药物和辅助措施。
3. 精神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精神卫生法追求提供高质量且可及的精神卫生服务。
它要求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精神科部门,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并提供完善的设施和设备。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鼓励社区和家庭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促进精神健康的普及和提高。
4. 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精神卫生法强调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的重要性。
它鼓励开展早期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和病残率。
对于已经患上精神疾病的患者,精神卫生法规定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三、精神卫生法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使得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得到了广泛的保护和尊重,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法-知识问答

1、《精神卫生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2、精神卫生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规定: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2、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4、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4、什么叫精神障碍?什么叫严重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5、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2、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6、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有哪些规定?1、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2、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卫生法全文学习及要点解释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 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 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 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
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2023精神卫生法宣传资料

2023精神卫生法宣传资料标题:2023精神卫生法宣传资料1. 什么是精神卫生法?2023年施行的精神卫生法是保护与维护公民精神健康、推进精神健康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
该法针对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旨在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的关注,并为精神卫生的预防、治疗、康复、社会支持和福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为什么需要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涉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和发展。
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解决以下问题:- 提升精神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 加强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预防和干预,降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和社会影响。
- 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和融入社会,减少歧视和偏见。
3. 新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新精神卫生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重要规定:- 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预防、治疗、康复等多个方面。
- 公民权利的保障:确保公民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平等权利,包括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
-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强化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禁止歧视和侵害,提倡社会关怀和支持。
- 精神卫生教育与宣传:加强对精神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
-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精神卫生领域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4. 如何参与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精神卫生法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了解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和精神卫生知识,提高自身的精神健康意识。
- 积极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包括接受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关心身边的精神疾病患者。
- 传播精神卫生法和精神健康知识,帮助更多人了解、认识和关注精神卫生问题。
- 监督和反映精神卫生服务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法律的有效执行。
5. 典型案例:***(此处可插入具体的案例,如某市精神卫生服务经验的介绍,或通过案例展示精神卫生法的实际效果)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宣传资料的编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目标群体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符合宣传的目的和效果。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精神卫生事业进入法制阶段,有利于是社会文明进步与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体现。
作为一家从事着和精神卫生事业息息相关的精神病医院,我院深感责人重大,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的两年来,我院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贯彻实践,从医院领导的思想、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准则及病房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改变,积极宣传和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将落实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总体情况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2013年是《精神卫生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我院高度重视,由姚军院长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多次学习精神卫生法相关的重点和要点,极大的提高了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还特意购买了数本《精神卫生法》释义供医护人员阅读、理解,加大了医护人员的法律知晓程度,院科两级中相互监督,在平时的医疗行为法律意识无形中得到提高。
在实践活动中积极落实《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1、《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我院在现有的医疗资源中积极引进人才及治疗设备,新增了精神科主任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护师一名、精神科麻醉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药师一名、大学毕业生四名,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改建和扩建精神科病房,新增了MECT治疗机一台,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机一台,经颅磁刺激治疗仪一台,经颅多普勒彩超一台,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条件和诊断、治疗水平,保证了精神病患者取得良好就医条件的权益;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度了鹰潭第三医院制度汇编,规范了医疗行为。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ppt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在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方面,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法通过提供全面的精神卫生服务,包括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提高社会的精神健康水平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和监督,促进了社会的精神健康水平的提高。该法通过建立健全的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机制,对精神 卫生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了我国社会精神健康水平的整律有密切关系,主要涉及保护 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
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方面, 精神卫生法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医疗保障法等相互补充,共同
保障公民的权利。
精神卫生法也需要与其他社会管 理领域进行协调和配合,例如在 康复服务方面需要与残疾人康复
服务相衔接。
02
科学干预原则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干预, 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 练等,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03
精神卫生法的核心内容
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减少精神障碍的危害
制定和实施科学、全面的预防 策略,包括宣传教育、社会支 持、早期干预等。
建立健全的精神卫生监测和预 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精神 障碍的风险因素和危害。
加强社会对精神卫生的重视和支持,提高公众的精神 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建立和精神卫生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心理 健康和精神健康。
04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和监督
实施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作为精神卫生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 组织、协调和指导。
医疗机构
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康复的重要场所,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精神 卫生服务,同时应当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公民的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精神卫生活动,包括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卫生; 2. 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4. 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精神卫生组织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中央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评估;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机构;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精神卫生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 2.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咨询; 3. 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 4.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康复护理、社区疗法等服务; 3.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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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
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