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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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经调整安排如下:一、马云安主持局行政工作。
负责财务、外事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财务处。
二、陆月星主持局党组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协助马云安同志负责行政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环卫管理处。
协管处室:财务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废管处、质监中心。
三、崔丽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科技信息、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研究室。
主要联系单位:信息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环境学校。
四、夏颖彪负责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安全、统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
主要联系单位: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五、蔡友铭负责林业、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林业处(市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六、鲁建平负责市容管理、灯光景观、广告管理、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社会宣传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宣教中心。
七、恽奇伟负责城管执法、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经2020年12月15日市绿化市容局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目的依据)为规范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定义)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完整记录并对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的活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沪绿容 (2021) 4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印发)、《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2021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我局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职责分工)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统称“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公文制发程序。
第四条(初审流程)起草处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一)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二)判断是否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三)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四)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生态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规范单位绿化管理工作,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评定项目(一)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二)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三、评定周期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两项评定工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入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单位自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沪绿容规 (2023) 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2月1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内相关学会、协会:为加强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标准化和定额工作的管理,根据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公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8号),结合行业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12月25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8〕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7〕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项目是指绿化、林业、市容和环卫标准体系内和行业急需的“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预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化后评估、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项目是指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所列或行业急需的定额预研究、制修订、宣贯实施及后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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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沪绿容办[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办〔2011〕18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所属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及城管行业各单位。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办公室,负责全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政务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为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审核与发布政务信息,定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培训、表彰等,维护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用户权限。
(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管理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制,明确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员。
(四)各单位(部门)信息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等工作,并每日登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BizShare平台”,接收通知,浏览、核查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各单位(部门)信息员名单应报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备案。
如有人员调整,应在10天内安排符合条件的替补人员,并报备变更。
二、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重大会议、重大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市、区(县)绿化市容局及其直属单位关于绿化和市容行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区(县)绿化市容局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关注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绿化市容行业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对绿化和市容行业改革发展全局有重要影响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趋势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与绿化和市容行业职能相关的社会焦点、热点问题。
(七)有关围绕绿化和市容行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专家建议,国
外同行发展重要动态。
(八)其他重要信息。
三、政务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信息应真实准确。
政务信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做到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恰如其分,反映困难和问题实事求是。
对信息中的事例、人名、地名、数字应予以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
(二)报送信息应迅速及时。
政务信息必须保证时效性,重要信息应在新闻媒体、网络公布前报送至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
对约稿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三)报送信息应客观全面。
政务信息报送应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及时报送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分析客观公证,防治以偏概全。
(四)各单位(部门)要在信息内容筛选、主题提炼、编辑加工、送审报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做到观点明确、内容真实、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确保信息质量。
四、政务信息的发布
(一)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并按信息采编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BizShare平台报送至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
(二)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编辑、预审后,报送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审定。
(三)政务信息经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由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发布到局政府网站或报送至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绿化市容行
业政务信息。
信息员负责各自单位(部门)的政务信息的组织报送工作。
(二)信息约稿制度。
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根据绿化市容行业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约稿。
各单位接到约稿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撰写,确保质量,及时报送。
(三)信息审核制度。
各级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信息联系制度。
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并适时组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及时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问题,提高工作水平。
(五)信息员培训制度。
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政务信息培训,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印发资料等多种有效渠道,增强信息员业务素质,提高信息员工作能力。
(六)信息保障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为信息员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参与重大调研和重大活动创造条件,便于其及时了解领导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
(七)信息通报制度。
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督促检查政务信息工作情况。
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虚报、假报或者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积分制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组测评
政务信息测评工作将分三个组进行。
各区县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管理部门为一组,各区县林业站、局直属单位为一组,市绿化市容局机关各处室(部门)为一组。
(二)基本要求
1、各区县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管理部门政务信息报送、录用的基本要求为政务信息录用数12条/月,其中被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录用数为3条/月。
2、各区县林业站、局直属单位政务信息报送、录用的基本要求为政务信息录用数为4条/月,其中被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录用数为1条/月。
3、市绿化市容局机关各处室(部门)政务信息报送、录用的基本要求为政务信息录用数4条/月,其中被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录用数为1条/月。
4、各单位完成基本要求后可得基本分15分/月。
(注:各项基本要求为每月必须完成量,非全年平均数。
)
(三)加分标准
1、内网(BizShare)录用的超额信息,每条加0.2分。
2、外网(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录用的信息,每条再加2分。
3、“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录用的信息,每条再加4分。
4、市绿化市容局党政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加5分。
5、市绿化市容局相关杂志录用的信息,每篇再加4分。
(四)扣分标准
1、每月报送数未达标的,将按比例扣相应的基本分。
2、每月录用数未达标的,按比例扣相应的基本分。
(五)测评结果应用
1、政务信息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依据上述评分办法,累计得分较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选为政务信息先进单位。
(1)领导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机制健全。
(2)信息报送规范无误,做到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质量高、录用量大。
(3)每月基本考核均达标。
如有未达标的,不得参加先进单位评选。
2、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件
(1)政务信息编写意识强,撰写的信息质量高、时效性强,被录用的稿件数量较多。
(2)编写的政务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数据翔实,未出现失误,成绩突出。
3、“好新闻”评选
(1)季度佳作评选。
由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按照各单位(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数量、质量拟定推荐名单,经内网(BizShare)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2)年度“好新闻”评选。
由各单位(部门)自荐,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初选拟定推荐名单,经专家组评审、网上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绿容办〔2009〕12号文)、《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测评办法(试行)》(沪绿容办〔2009〕18号文)同时废止。